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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定性研究-婚内强奸在我国应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婚内强奸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在父权制社会中,妻子在性生活中仅是丈夫性行为的客体,毫无性权利可言.因此西方刑法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随着女性的逐步解放与独立,从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权出发,在刑法典中肯定婚内强奸,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本文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有其充足的刑法学理由;当前如果发生婚内强奸案件,可以对行为人直接以强奸罪论处;婚内强奸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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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在父权制社会中,妻子在性生活中仅是丈夫性行为的客体,毫无性权利可言。随着女性的逐步解放与独立,从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权出发,在刑法典中肯定婚内强奸,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本文对婚内强奸罪,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和司法理论界都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作全面地分析和阐述,并强调其具有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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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女的地位不断提高,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发生了从"男子私有财产"到"妇女性自主权"的飞跃。本文指出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其平等性也决定了丈夫无婚内强奸的"豁免权",立足于我国实际,有条件地承认婚内强奸是较为合理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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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这个问题一直以来争论很激烈。本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了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并进而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加以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即通过在刑法中增加"强迫性行为罪"来保护已婚妇女的性自主权利,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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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婚内强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在刑法领域中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富争议的问题,理论上素来存有肯定论及否定论的观点,判例上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因此,对婚内强奸的刑法评价问题进行全面疏理及检讨已成为刑法学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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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蓝皮书《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曝出内幕押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都是热门话题,但最终两度被弃。自王卫明案以来,各界持三种观点,即全盘肯定,全盘否定以及折衷说。笔者认为,“婚内强奸”非强奸罪,但这并非肯定“婚内强奸”的合法性,妇女的权益仍然赖于法律的保护,当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时,理应严惩不贷;此外,在法律无能为力时,我们还是需要道德的约束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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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婚内强奸"的不同观点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所谓婚内强奸,从法律角度上阐述,应当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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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明强奸案"引发了学术界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激烈争论,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局面。本文从法律解释的途径,通过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比较法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论证了将婚内强奸纳入强奸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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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婚内强奸法之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古代西方在传统夫制社会下的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的模式之下,刑法理论中的婚内强奸能否占得一席之地,无疑由于以“妻子承诺论”和“促使女方报复论”为理论支撑的“丈夫豁免”,而使婚内强奸毫无立锥之地。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西方各国开始了一场规模空前、势不可挡的以追求政治、经济、性权利平等为目的的女权运动,人们开始逐步反思检讨“丈夫豁免”的正当性与否。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先后废除“丈夫除外”原则,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中国刑法学界及司法部门对婚内是否有奸见仁见智。笔者提出的“耦合权利义务说”阐释了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的理论原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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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王卫民婚内强奸案引发了有关如何看待和处理婚内强奸行为的激烈争论。在这场方兴未艾的争论中.主张对婚内强奸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观点明显占优势.最高人民法院载发的判例中表达了支持这一观点的倾向。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开始仿效青浦区法院的做法以强奸罪处理婚内强奸案件。然而,对婚内强奸行为以强奸罪定刑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是否真的保护了妇女的权益?是否真的适应了国际潮流?最有发言权的中国妻子们是否真的愿意将丈夫的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本文作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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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区别定性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婚内“强奸”性质的争议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在中外理论界都存在肯定与否之争。 在西方国家,持否定观点的大致有三种理由:契约论或承诺论、暴力论、促使妻子报复论。契约论者认为,婚内强奸不是一个法律事实,因为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事先承诺在婚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生活要求,丈夫毋须在每次性交时都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法律不应该过多地干涉丈夫性生活的自由;暴力论者认为如果丈夫运用暴力或胁迫强行与妻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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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婚内强迫性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婚内强奸"的出现率正快速攀升。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或其它违背妻子意愿的方式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一直是许多国家法学界人士争论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对"婚内强奸"行为的法律规定和认定上也不尽相同。本文试图对"婚内强奸"行为,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和司法理论界都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作全面地分析和阐述,并强调其具有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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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立足于法律规范、刑法保护和价值观念的立场,婚内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作为婚内的妇女,即便具备妻子的身份,其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婚内强奸"仍应认定强奸罪。[基本案情]王钱两人于1993年初结婚,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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