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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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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各类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鉴定业务范围越来越宽,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需求不断增加.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的某些因素,还存在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有些问题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形象,损害了司法公正.自2000年省政府赋予我厅司法鉴定管理职能,到2002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来,通过四年的探索与努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已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2004年9月,我省成立了司法鉴定人协会,司法鉴定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过渡到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新模式;全省司法鉴定人队伍已初具规模,到2004年底,经省司法厅依法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118家,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2958人,覆盖了全省21个市州,涉及20个执业类别.现在,<决定>又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能,我们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协会的指导,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推进行业标准建设和鉴定技术进步,规范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对鉴定证据科学条件的界定以及鉴定技术标准化存在诸多问题,如鉴定证据能够运用科学技术的范围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鉴定程序中的伪科学无法得到过滤,吸收新的科学技术应用于鉴定的程序过于单一、少有程序对鉴定机构所运用科学技术的可靠性进行质量考核、鉴定参照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本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司法鉴定所运用科学技术的标准和范围;二是建立健全科学的鉴定标准;三是建立司法鉴定人协会、完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制度,加强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和水平的评估。  相似文献   

3.
荷兰王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报告作为专家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有很强的证明力。通常由检察官启动司法鉴定调查。警察机关内设的技术部门一般仅能从事简单的现场调查,鉴定多由警察机关以外的、具有高度中立性的鉴定机构承担。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NFI)隶属于司法部,是国内最大、最权威的国立鉴定机构,也是欧洲司法鉴定联盟的主要发起单位和永久盟主。此外,由大学或企业设立的以及民营的鉴定机构是重要的补充力量。为加强管理,荷兰新近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人注册制度的法律.鉴定人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目前从业的荷兰司法鉴定机构大多已按照IS017025通过了实验室认可。有鉴于荷兰的司法鉴定实践.在我国有必要强化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走集约化发展鉴定机构的道路;培育权威鉴定机构,推进认证认可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水平。  相似文献   

4.
鉴定机构性质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鉴定的社会化加剧了鉴定机构经济利益与社会公信力之间的矛盾,引发了人们对鉴定机构性质定位的思考与讨论。鉴定机构究竟应定位为商业服务机构,还是公益性的服务机构,成为争论的焦点。笔者从分析司法鉴定机构的四个属性入手,提出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中立性、服务性和公益性。鉴定机构公益性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包括:鉴定活动的本质决定了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决定了其无法完全实现市场化;司法鉴定全面市场化将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基于对鉴定机构性质的这一认识,我们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对特殊专业领域的鉴定机构进行扶持,并应尽快明确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保留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为侦查工作需要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合法性,其出具的司法鉴定依然可以当作证据使用,并具有法律效力。《决定》实施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应当告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要注重落实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6.
山东省司法厅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活动优化执业环境的意见》(鲁司[2019]8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改革,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意见》对司法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委托受理程序、鉴定材料移交和提取、鉴定费用收取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环节的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强调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办案机关在选择机构、委托受理、检材移交等环节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并统一规范了《司法鉴定委托书》《补充鉴定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程序。  相似文献   

7.
虽然目前对司法鉴定机构采用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行业依然存在重复鉴定、缠鉴闹鉴、少数鉴定机构随意出具鉴定意见等乱象:另外,不少鉴定机构,尤其是技术水平较低的鉴定机构。不是从改善仪器设备、优化人员结构等方面提高自身素质,而是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一定的检案量,对司法鉴定发展产生阻碍。对此,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等级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上述问题。在此之前,应当明晰司法鉴定机构等级管理的内涵、明确建立鉴定机构等级管理的必要性、确立鉴定机构等级管理的原则等有关基本问题;同时,对不同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以及受案范围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在防止不同资质等级鉴定机构之间产生“行政层级”上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的基础上.以确保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相似文献   

8.
为了解澳大利亚司法鉴定技术发展现状,借鉴澳大利亚鉴定机构的发展理念、优势技术和鉴定管理等经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法医毒物学、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等学科的专家及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对澳大利亚五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考察访问。通过交流,对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况、组织结构、质量控制等有了基本了解,对各司法鉴定专业尤其是法医毒物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的鉴定技术及科研现状有了深刻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对司法鉴定领域开展科学、有效的分类,进行统一规范的能力范围表述,有助于建立完整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能为司法鉴定机构合理规划组织结构、准确定位发展方向提供指引,也能为司法鉴定行业管理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帮助。对该领域分类和能力表述开展国内外比较分析,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性研究。目前我国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分类方法尚未统一,与国外法庭科学认可分类方法相比,尚有部分项目未纳入分类范围之内;国内能力范围表述在目的、方式、详细程度上与国外相比亦有不同。本文对国内外行业管理组织和国际权威认可机构司法鉴定领域分类及能力范围表述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解析其内容及差异,并提出了制定司法鉴定领域分类国家标准、扩展司法鉴定领域分类内容、适时调整司法鉴定能力范围表述内容等建议。  相似文献   

10.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力量,但在司法鉴定管理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境.通过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硬件建设、鉴定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该类机构在思想理念、管理机制、评价体系、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存在较大问题,影响并制约着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据此,应当对该类司法鉴定机构从正确定位、顶层设计、重点突破、分布实施等多方面采取相应措施,理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模式,促进高校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1.
在方兴未艾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的广泛关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为了从制度上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从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入手,对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登记管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为了贯彻该项决定,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适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2.
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成的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省(区、市)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设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省(区、市)内终局鉴定或复核鉴定不具有科学性、客观独立性。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应确立省(区、市)内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凡司法鉴定都由处于客观中立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不设地域限制、次数限制。  相似文献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仅三类,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范围太窄,存在着明显缺位。《决定》对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范围的有限规定,制约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框架的构建,多头管理,重复登记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管理上的错位。有的部门自行出台与《决定》精神相悖的文件,内设的鉴定机构超越职能,面向社会受理鉴定业务,影响了市场的净化。本文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弊端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进行立法解释、开展执法检查、扩大统一管理范围、加快规章制定进程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该条款十分明确规定了统一管理的主体。我国法律至今没有规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有任何例外情形。根据这一规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核查于法无据,超越了人民法院职权,因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实行核查。  相似文献   

15.
记者:早就听说贵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自己的特色,尤其在发展民营机构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并取得了新成果,能否先请介绍一下概况,使大家有一个总的了解。陈伟雄:我省是从2002年始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2005年1月,我厅专设了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去年2月以来,我们紧紧把握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施行的契机,在平稳过渡、稳步发展的同时,严把准入门槛,细化准入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强化鉴定质量监督,使我省的司法鉴定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截止目前,已核准设立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司法鉴定》2011,(1):F0004-F0004
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是经山西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室内外装饰鉴定、房地产评估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测绘司法鉴定、建筑工程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刘玉文 《政法学刊》2009,26(2):79-82
我国司法鉴定组织体系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部门分设体制,在鉴定机构设置的原则、布局上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存在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具有行政权背景的鉴定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等三种类型的鉴定机构,由此导致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与执业资格制度管理方面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为确保司法鉴定人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执业能力和规范执业,提高鉴定质量,有必要实行复合制的鉴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业务的经常性培训交流与考核机制、建立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实体审查制度和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库等。  相似文献   

18.
杨静  刘艳徕 《中国司法》2010,(1):98-101
“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仍处于开创阶段,要想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发展,必须真正并善于运用科学的方法,必须从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实现途径上不断实现新转变、取得新进展”①。不同于江西、重庆、云南等极少数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仅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规定将“其他类”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模式,贵州省在推进“其他类”鉴定统一管理进程中进行了另外一种探索和尝试,即在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充分发挥我省已经建立起的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即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司鉴委)在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中全局性、基础性的协调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牵头者、法律实施推进者、政策落实组织者的作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促进“其他类”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相似文献   

19.
2012年,司法鉴定继续保持稳步健康发展.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及当年的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执业监督、司法鉴定人和管理干部培训情况的相关数据,对全国司法鉴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20.
诚信在司法鉴定领域有其内涵和外延,应在考察中西方文化语境下司法鉴定诚信观的基础上,确定诚信对鉴定活动的要求,明确诚信档案作为鉴定诚信的重要记录载体所包含的内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在于,作为科学行为的鉴定活动评价有其特殊性,鉴定活动的司法认知属性的要求,控制司法鉴定机构的合规性风险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司法鉴定秩序的要求。通过构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制度,可以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对诚信档案的管理方式,强化诚信档案工作对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的有效性,完善诚信档案的评查流程和考察因素,并注重评查结果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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