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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相当性——兼析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风险社会使很多危害行为都凸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因此常常被滥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本罪在司法中必须更严格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应该做出较抽象危险犯更严格的解释.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危险方法具有和放火等罪的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且危险已经具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在正常的发展后会损害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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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方法抢夺"行为的定罪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危险方法抢夺”属于危险犯 ;行为人采取危险方法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 ,放任他人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结果发生。对“危险方法抢夺”的定罪应充分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将其作为准抢劫罪认定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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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二章,是一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然而,对于何为公共安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本文旨在对公共安全这一犯罪客体的界定进行探讨,并结合四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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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性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具体危险,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危险。与放火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必须是实施一个行为就足以造成与放火等行为相同的危害后果,数次或数个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刑事审判中,应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坚决杜绝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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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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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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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对“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只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通说提出了质疑。但是 ,通说是正确的、合适的。而张教授的观点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可能混同放火犯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二是可能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统一。同时张的“否定说”的多数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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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酒驾、超速等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同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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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在本质上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毒一样,一经实施就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如利用放射性、毒害性物质,散播病菌,破坏井下通风设备等危险行为,以及象姚锦云在天安门广场故意高速行车,撞死多人以泄私愤等行为,都可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并无异议;又如左洪成、李荣辉等用大量工业酒精兑酒出卖,造成近百人甲醇中毒,其中25人死亡、11人伤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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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口袋罪”的嫌疑,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变得尤为复杂。借助基于2010—2019年中级以上法院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建构的定罪模型,可更具有操作性地预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经“危害公共安全”回归模型的预测可知,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不涉嫌适用“口袋罪”;经定罪模型预测,若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取决于如何界定罪过形式。隐瞒接触史、症状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故意不等于危害公共安全之故意,应根据客观方面类型化罪过形式。由于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先判断有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或过失,进而考虑能否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过,再考虑评价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交叉竞合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大体一致,使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可能性更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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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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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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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车内乘客非法干扰机动车驾驶的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非法从事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违章行驶,并与车内乘客发生撕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驾驶员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双方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均存在极大争议。结合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在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论证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认定以及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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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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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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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和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理论与实践中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明确的,但是对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认识与解释上均有不同,因而执行当中也就有比较大的差别。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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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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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在不同情形下构成不同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结果的严重性和行为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有要求,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未必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并且,醉驾型危险驾驶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有所不同。少数情况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可能需要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区别。危险驾驶案件也会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对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死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但并不绝对排除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