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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5):146-153
受托人自己名义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无法开立以自己为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制度,分户管理的需要与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应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间,允许普通受托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开立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这将有利于为监管机构及时全面掌握营业信托的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快捷的通道,为证券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正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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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从该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一是承运人直接与托运人订立;二是承运人委托其受托人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其中承运人通过第二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前,承运人应首先与其受托人充分协商,双方就受托人应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形成合意,这表明承运人与其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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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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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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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对其所有人而言,同时又是一种可以管理、收益、处分的财产权。这种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可以转化为价值形态,从而在市场中进行流通和价值转化。企业产权除了通过产权交易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也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在法律意义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活动包括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三类。营业信托之一的企业产权信托,就是将企业产权以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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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1,(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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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未能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可能违反信托。责令受托人承担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高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成本,约束受托人的理财行为,是避免支付风险的有效途径。本文以何谓“违反信托”为逻辑起点,分析了违反信托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比较借鉴了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设计,以完善我国的《信托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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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信托和居间合同是相类似的合同,关系交叉、紧密相联,但它们各自独立,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本文试就它们的法律特征及其区别作些论述,并以此求教于同仁。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它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代理关系为前提的。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古巴比仑的汉漠拉比法典对委任合同已有专门规定。古罗马的帝政时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因交换的需要,于是发生了委任及代理制度。罗马法中,委任契约以无偿为原则。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以无偿为原则,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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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效果依法应移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称为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关于隐名代理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显名代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