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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罪名问题研究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取何罪名?目前,有四种说法:一曰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二曰产销劣质食品罪;三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四曰生产、经营禁售食品罪。 笔者认为,此种犯罪行为定名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较为合适。其理由:一是符合立法原意。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一共增设了九个罪名。这个《决定》总的宗旨是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一同类客体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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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王名湖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竟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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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一、《决定》完善了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食品卫生法(试行)》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食品方面的条款,没有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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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4):12-16
"蛋白粉"、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上述添加剂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必须介入他人的有责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不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相应合格产品存在或不属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绝对不允许买卖产品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属于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也要达5万元以上才能入罪,无法规制会危害人体健康但数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最相类似罪名定处有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故我国《刑法》应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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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王名湖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为了深入开展“打假治劣”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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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以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并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分离,实现了罪名设置的合理化.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违反行政许可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药品的行为;骗取药品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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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惩处力度,体现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有少数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罪名关系及选择进行探讨,有利于依法、正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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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两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法院首先要判定案件的性质,并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基础又是犯罪的概念.所以,要正确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弄清本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而进行生产、销售,且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是:(一)犯罪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列罪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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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管辖权何向南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加了九种新罪,九种新罪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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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4,2(6):17-17
一、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增一条罪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此款系法人犯罪)。二、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新增一条罪名:劫持航空器罪。三、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新增二条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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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及时遏制、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决定》的具体适用作出了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文拟就《决定》和《解释》中的若干问题,谈点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粗浅见解。关于罪名问题《决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了哪几个新罪名,在《解释没布前,主要有三种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两个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因为《决定》第1条与第2条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方式,前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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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的使用日益广泛。一些人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抛弃起码的道德,将达不到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投入市场,威胁着人体健康,有的甚至造成多人的面容毁损。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这是对我国刑法典的补充、丰富和完善,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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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昌军陈炜新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统合而成。“生产、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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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适用罪名问题存在巨大争议。适用非法经营罪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做到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目的,但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缺陷;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避免适用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弊端,但是在认定是否共同犯罪时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解决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罪名适用难题的思路是共犯行为正犯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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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1)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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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十项新罪名,即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