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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产物,是借助互联网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金融活动,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受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环境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社会公众及国家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正式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从制度变迁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分析,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是中国金融抑制的产物,是对金融监管外部效应溢出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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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6):102-114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野蛮式生长与持续性"爆雷"并存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乱象治理中,刑事优先的治理政策副作用较为明显,导致罪刑法定让位于维稳需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演化为新的口袋罪、加剧行政执法惰性、宠惯金融消费投机心理、催生创新创业"寒蝉效应"等。刑事优先治理政策既不符合经济犯罪治理原理,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越轨行为的治理,应当回归经济犯罪的基本原理,合理平衡市场与干预的关系,将"穿透式"监管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相结合,从资金的来源、去向、用途等角度进行实质判断,重新审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正当性,回归行政犯的要件从属性与违法独立性之双阶层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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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完备的监管体制,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阻滞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层面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作限缩解释,明确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界限,摆正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以平衡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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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结构的创新,在缔造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的同时,也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分散与利用中首当其冲。符合市场理性、回归金融本质的交易结构变革,引发了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匹配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之风险暴露、风险分散和鼓励竞争的新型风险规制范式的作用机制,亦折射并检验了依循法律规则的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是否合乎投融资便利和公正价格形成的理性,这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风险规制进路的逻辑中枢,并有利于实现形成公正价格的金融法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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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正确处理自己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一,类似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企业和老百姓做不了或者不愿意做的事,为了形成市场的需要,政府都应该去做。政府应当创造硬件和软件条件,形成各种各样的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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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国内互联网巨头纷纷展开对消费金融业务布局的同时,市场风险及监管缺失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何理顺监管,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是巨头们成功的关键2013年,互联网金融刚成为新兴名词。2014年,互联网金融却已成为企业发展突围的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出现加速了互联网企业向金融方向演进。在此背景下,京东、百度、阿里放出诸多发展金融信号,不断延伸自身的金融触角,提高在彼此间较量的实力。依托着巨大的用户数量,京东、百度、阿里的互联网金融战火从支付、供应链金融、众筹等领域,又烧到了消费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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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准入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复制,即将投资者按一定的能力标准进行分类,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严格监管。但事实上在网络经济时代,监管者基于传统技术和金融模式所确立的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制,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特征。构建开放条件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顾问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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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本文认为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必须要尊重市场规律,在此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有机协调和配合,这样,才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好市场与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实现新一轮经济改革的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体制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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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以及法律制度创新等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亟需从理论上开展深入研究。目前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全面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基础,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特征的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的框架,实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全覆盖,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当前金融法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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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
正【专题导引】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呈方兴未艾之势。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较低的行业准入门槛,加之相对滞后的法律规范以及金融行政监管的无力与不力,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极大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可能损害广大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冲击一国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并可能引发网络金融犯罪。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需要在充分深入了解其原理的基础上探讨互联网金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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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公平,即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利,以实现市场交易公平。金融危机实质是信用危机,本轮经济危机直接原因是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脱离,而法律对金融创新缺乏规范是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脱离的直接诱因。为此,政府需要重新审视自身行为,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通过立法明确规范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关系,发现导致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并用经济法的简单价值引导市场处理自身金融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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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正确处理自己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一,类似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企业和老百姓做不了或者不愿意做的事,为了形成市场的需要,政府都应该去做.政府应当创造硬件和软件条件,形成各种各样的市场.其二,一方面,制定好的规则并且严格执行这些规则,才能形成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才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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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的个体存在,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个体成员,不仅有个体利益的追求,同时也具有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需求。因此,在金融市场中,作为意志表达的意识形式的权利,就形成了个体性金融权利和社会性金融权利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主体,其个体性权利主张的对象是具有平等地位的金融相对人,其社会性权利主张的对象是金融自律组织和政府。中央银行作为金融政府是金融货币主体社会性权利的主要供给者,在实现金融社会性权利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是货币主体最核心的社会性权利,是中央银行行为的准绳。我国中央银行行为必须以我国金融市场中的货币主体的客观的现实的需要为其磁针的指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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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服务型政府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为此,必须对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改革既涉及政府内部关系的调整与变革,也涉及政府与外部关系的调整与变革。其调整、变革的范围包括以下六个关系:政府与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执政党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政府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内部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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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市场经济进程中我国政府的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社会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的目标。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始阶段,我国政府必须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即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上的权力关系。为此,政府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特有问题,对其职能进行科学分析,适应体制转轨的需要,完成职能转换的任务,发挥适度的主导职能,使我国政府真正在中国社会经济增长中发挥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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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社会不能错过众筹,创新与合法可以兼得众筹本来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种类,随着2014年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即使不能说众筹现在比互联网金融更热,起码也可以说众筹与互联网金融一样火热。本土创业型众筹网站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互联网巨头入局、海外巨头入侵,共同掀起了众筹大战。与此同时,市场对众筹的最大质疑,是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需要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