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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5 毫秒
1.
互联网金融被媒体称为“四新”经济的一张名片,其发展一直备受关注。2014年被称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大数据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新兴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呈现井喷式发展。  相似文献   

2.
王卫国 《中国法律》2014,(3):2-6,62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蓬勃发展的一年。互联网金融从思维方式、商业形态到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有显着的不同。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不仅对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也向现行制度开出了问卷。今年以来,中国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人士,就互联网金融有关法律问题展开了研究和讨论。如果说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那么,2014年就是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的元年。  相似文献   

3.
李振林 《犯罪研究》2014,(4):110-112
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却是一个引领时代的新概念。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全国。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推进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而且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较之传统犯罪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相似文献   

4.
P2P互联网借贷作为一种正在不断发展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框架的不完善和监管体系的缺失,使其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的隐忧。为了更好地推动包括P2P互联网借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们既要从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等宏观方面进行着手,同时也要从互联网金融各类产品的本身入手,继续完善其平台的功能并加以规范,不断提高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5.
正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結合的產物,是借助互聯網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金融活動,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大數據金融、眾籌、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等模式。受中國傳統文化和制度環境的影響,互聯網金融近年來在中國迅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金融有理财、支付与融资三种模式。其中,以P2P网贷、众筹为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乃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类型,该种民间借贷在当前金融垄断主义的立法政策下,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契合性。面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只将欺诈或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之互联网金融行为定义为集资诈骗,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并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7.
正忽如一夜春风到,互联网金融浪潮席卷全球,不仅占据街谈巷议的头条,更成为万千民众踊跃参与的盛宴。从虚拟的比特币、神通的第三方支付与移动支付,到投融两便的P2P与众筹、精准定位的网销与"宝宝们"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蕴含的划时代创新,惠小民而汇聚天下闲财,重数据而征信普罗众生,让小利而通达五湖四海,善结盟而驰骋金融帝国,构筑出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一方"美丽新世界",并以其普惠、亲民的低成本高效率的运作方式洞开经济民主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近年来,世界各地手机用户的数量都在逐渐增加,3G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快捷,这让移动互联网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且这还促进了各国新经济模式和增长点的出现。就中国而言,现在各行各业都在极力发展移动支付业,以便占据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优势地位。移动支付业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突破口,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其将来的市场发展规模将进一步得到扩大。  相似文献   

9.
正当下,互联网金融不仅是各界人士热议的话题,也是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高科技公司等在内的公司竞相投身创业的领域,更是广大民众普遍参与财富增值的活动。互联网金融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这一概念正随着金融创新在不断丰富其内涵和业务模式。从市场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金融至少涵盖了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网络资金融通(P2P、众筹、"宝宝"类系列理财产品等)、第三方支付、网上销售等  相似文献   

10.
不同于以实体店为基础的传统消费网络,以互联网为核心技术所搭建的金融消费网络突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这一经济形式也将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时代的重要体现。作为市场地位中弱势的一方———消费者,因互联网的技术性以及秩序体系尚未成熟等问题,其利益常常受到损害而投告无门。而金融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保留与创新”并行的理念上,继续落实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借助其沟通各部门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时,可以在P2P网贷领域引入类似破产重整的制度,以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对于降低互联网金融中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应该是有所帮助的。  相似文献   

11.
陆琪 《中国法律》2014,(3):14-17,73-76
P2P是当前火热的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身又具有多种不同的业务形态,但几乎每一种业务形态都涉及债权转让,有些P2P业务形态甚至完全围绕债权转让展开,还有一些所谓的线下P2P企业也以债权转让作为主要业务通道,却深陷资金池的舆论漩涡。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债权转让制度作一个较全面的梳理,并结合当前P2P各种业务形态中债权转让的适用作分析探究,为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7,(6):119-129
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设立,因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视之。基于两者的紧密联系,应将网络移动支付视为信用卡的新型支付方式。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冒用的主要类型是冒用网络移动账户实施侵财;冒用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间的逻辑冲突进一步放大,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迫在眉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手机并利用其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转账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13.
何欣奕 《法律适用》2015,(3):97-101
股权众筹是继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后互联网与金融资本"联姻"的又一结晶,在国内虽然面临着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但是以全球化视野审视股权众筹,其即将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幻彩之星。本文以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为思考对象,以处于股权众筹产业链核心的众筹平台作为主要观察视角,在梳理国内外股权众筹发展过程、立法概况的基础上,分析国内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的困境,通过借鉴经市场验证的国外成熟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以域外视野形成本土智慧,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展开本土化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4.
武长海 《政法论丛》2016,(4):95-102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准入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复制,即将投资者按一定的能力标准进行分类,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严格监管。但事实上在网络经济时代,监管者基于传统技术和金融模式所确立的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制,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特征。构建开放条件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顾问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金融已借助互联网科技和金融的耦合发酵成为必须重视的社会热点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去研究其内涵、外延、本质,并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处理好其与传统金融的关系。对此,必须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运行逻辑进行分析,着重剔除其异化的成分,规范其有益的部分。具体地,应把握住政府与市场、自律与他律、安全与创新这几对关系,并以法律和政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规则。唯如此,方能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6.
徐雷 《法制与社会》2014,(8):104-105
在电子支付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关的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经常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关于如何在电子支付中切实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全球性研究课题。本文对电子支付、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行政法层面保护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指出了电子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我国在电子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的。  相似文献   

17.
刘兴成 《法人》2014,(9):82-83
正法治是中国最大的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和P2P网络借贷市场也不例外8月2日,新华社旗下的《金融世界》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其中显示,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达1,263家,上半年成交金额近1,000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预计到2014年底,月成交额将超过  相似文献   

18.
通常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兴金融业态和金融服务模式。余额宝虽然掀开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帷幕,但互联网金融这个词汇早已有之,国内诸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英美等国家已经经过了数年实践。比之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更加强调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等精神,更加能体现普惠金融的理念,更加强调用户体验。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以及法律制度创新等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亟需从理论上开展深入研究。目前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全面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基础,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特征的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的框架,实现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全覆盖,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当前金融法治建设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金融在创新过程中,在对我国金融服务的层次上起到了一定补充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对已成立的法律制度的突破,因此给整体的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而且影响了互联网金融本身健康与持续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地剥夺.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保持该行业的持续发展与金融秩序的稳定及对投资者的财产的保护,互联网金融应回归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一是互联网金融应对已成立的法律普遍服从;二是互联网金融需要良法之治;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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