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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或者恶意透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我国现行《刑法》未作明文规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这无疑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其他三种行为方式相比 ,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所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完全相同 ,因此 ,应对“恶意透支”行为规定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更高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2.
王萍 《法制与社会》2011,(31):78-80
在此,本文从恶意透支的概念出发,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目的进行剖析,以期能更好地认识恶意透支型。当然,恶意透支型虽是“主角”,但不乏有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发生,当行为人同时触犯恶意透支型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时,由于最高院,最高检的《解释》对两者数额的不同规定,就有必要研究两者并存时的数额界定这个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桂燕萍 《法制与社会》2011,(21):107-108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有两种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当行为人兼有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当合计其诈骗数额,适用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处罚;但在合计犯罪数额后不影响量刑幅度的,本文提出应采取从一重处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5.
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存在信用卡范围、恶意透支认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信用卡的范围应该保持与其他部门法一致以保持法律的协调统一;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应该采程序合法的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综合主客观因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应区分具体情况加以定性。  相似文献   

7.
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既符合立法精神,又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明知产生的时间点是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前,还款能力的认定是一个客观标准,应适当提高大量的数额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均是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和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以一定倍数折算后相加计算并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具体解释:"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计算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存在不同的观点。本人在评说恶意透支数额计算标准不同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初步的意见。  相似文献   

10.
“恶意透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正确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问题: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分、恶意透支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恶意透支主观故意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骗领信用卡的定性等。  相似文献   

1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近年来发案较多,所占信用卡诈骗罪比例最大,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上均不及其他三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如何对此类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尤其是逮捕条件较好把握,本文从主观故意、透支数额、催收方式、逮捕必要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2.
《犯罪研究》2012,(5):75-77
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犯罪以“恶意透支型”居多。“两高”于2009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较此前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对《刑法》第196条的“恶意透支”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明确了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并对催收、数额认定作了新的规定,较为有效地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3.
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定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对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内涵的把握,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较难把握的两类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具体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与通说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多次恶意透支的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以累计,但如果未达追诉标准的,则不应累计。数额累计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如果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该罪名的数额应当累计,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不应当累计数额。[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先后在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四家银行申领了四张信用卡。张某使用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29.26元,两次催收后经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农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发现张某其他三张信用  相似文献   

15.
有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推定性事由中有些存在证明性和推断性瑕疵,应当明确;客观方面"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认定中,两次催收应该是两次"有效性催收"而"非程序性催收",且两次催收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催收方式应该及时有效;在数额认定方面,"恶意透支型"信...  相似文献   

16.
当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大量存在着持卡人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现象.但对帐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帐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只能及于发卡银行的催收数额,发卡银行催收数额之外的透支数额必须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持卡人透支后的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应当从透支本金中扣除.  相似文献   

17.
论信用卡诈骗罪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明祥 《法律科学》2001,5(2):86-93
信用卡诈骗罪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利用他人名义下的信用卡诈骗 ;二是利用自己名义下的信用卡诈骗。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其性质仍然是利用信用卡诈骗 ,不宜定盗窃罪。恶意透支不具有诈骗的实质 ,不宜定信用卡诈骗罪 ,有必要另立罪名。  相似文献   

18.
周兴宥  方晓亭 《犯罪研究》2012,(5):71-74,77
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和信贷工具被广泛使用而方便我们日常交易活动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风险,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更是影响着信用卡业务的稳定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量的爆炸式增长无不引起法律人的深深思考。本文笔者拟通过对信用卡纠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现状分析,来探索信用卡纠纷民事追偿程序的执行难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追责程序的构成与预防,以期对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9.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建议该罪亦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骗领信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危害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 ;对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协议透支的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形 ,作出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20.
杨建 《法制与社会》2012,(36):238-239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是指采用平和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并”不使用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使用后透支不能以恶意透支认定;该犯罪的着手以使用行为开始为准,以达到盗窃罪数额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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