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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本文以高速公路融资的个案为范例,探讨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与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具体融资中的技术差异,着重是要说明资金信托在融资过程申面临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并由此反思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与融资地位。  相似文献   

2.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融资融券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变革.以信托关系构架起来的融资融券担保是制度的重要创新.但与现行法规存在冲突.引入宣言信托和确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可以化解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完善保证金制度,也是目前我国融资融券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相似文献   

3.
信托制度的特点使其在MBO实施过程中具有传统融资工具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些优势使得信托成为MBO融资中更加有效的金融工具。MBO信托使资本和融资相结合,联系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现有法律制度的约束。本文指出在当前市场体制下,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信托立法,促进信托信用机制的形成,对信托业进行深刻整顿治理,使信托公司在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实施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浅析浮动抵押在我国船舶融资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融资。船舶领域一贯被认为是"融资大户",经营船舶的企业能否及时的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已成为衡量该企业能否继续发展乃至生存的关键指标。本文认为通过法律合理限制浮动抵押主体范围,缩减抵押登记成本,形成良好的配套金融信贷信托法律服务体系等措施,相信浮动抵押制度定能为我国的船舶融资事业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5.
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融资融券交易是建立在担保物权之上的一种证券交易.目前融资融券交易信托登记极不完善,应当建立反映投资者和其委托的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信托登记.证券融资交易中的质权有许多特殊性,应当注意证券转质、质权保全和质权实现等问题.融券交易必须注意对目前市场的冲击及与股指期货等规则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6.
易玉 《河北法学》2008,26(5):127-131
通过对我国科技企业在融资领域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分析科技企业风险投资模式,提出科技企业的融资模式应当与证券市场相结合的改革措施,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二板市场的完善,建立一个以科技企业为核心的融资平台的制度创新模式,提出我国证券市场二板市场应当以科技企业的发展为核心,应当与风险投资制度相结合,在二板的基础上实现科技企业融资模式市场化,通过提高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发展,协调投资者、政府、科技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鉴于非标投资监管趋严,以及资管新规落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在严禁"名股实债"的情况下,代销信托产品时,开始对底层资产(融资方)的股债需求与产品设计做到清晰分类。目前,相关部门还从严打击房地产融资业务的债权夹层融资,推动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融资,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  相似文献   

8.
专利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实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引言专利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价值。一方面,以专利的技术属性为依据,可以将专利承载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涵转变为物态的商品,从而完成专利的技术实施。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和突出的是,以专利的权利属性为依据,可以在市场中从事资本的多种运作,最大化专利价值,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作股、专利信托、专利担保、专利保险等,这是专利技术实施的自然延伸。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商业工具,是企业研发和市场之间的自然链接,是企业价值和盈利的重要增长点,是企业建构商业视野的关键环节。专利对于企业募集发展资金,…  相似文献   

9.
廖焕国 《法律科学》2009,(5):149-156
融资融券交易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发展有重大意义。担保机制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构建的基石。信托关系、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等并不足以型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交易机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应建立以最高额质押为基础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7,(4):54-66
农地信托着眼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大前提下,将信托机制引入农地流转融资,以农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受益人,从而为解决农村土地改革困局探索了一条可供选择的制度路径。但是作为制度创新,实定立法对其尽付阙如,农地信托实践在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和监管体制等诸多层面遭遇障碍。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当务之急是夯实农地信托法律根基,明定信托为法定流转方式,并着重从委托人法律地位、受托人风险保障和激励机制、农地信托登记规则以及多主体协同监管体制等方面加以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11.
专利权担保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专利权的交换价值是其担保功能的法理基础.专利权担保的性质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质押,专利权担保的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目前理论认为,专利权担保为介于抵押与质押的中间形态或接近抵押,其效力以担保合同生效为要件.由于专利权担保融资属于间接、非证券无形资产融资,因此受到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则约束,即专利规则、担保规则和贷款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利权人与贷款人之间可以根据设定担保的实际需要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12.
李裕琢 《行政与法》2013,(11):122-126
融资难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而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认为,应从完善融资担保方式、大力发展小型融资机构、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等方面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相似文献   

13.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液,要振兴经济,就必须提供资金支持,建立良好的融资体系。本文认为,目前吉林省的融资模式仍存在着融资模式单一,上存资金多,直接融资比重低等问题。因此,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自身要共同努力,积极采取措施,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以推动吉林经济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4.
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是融资问题。吉林省民营经济融资难不仅有金融体系的缺欠问题,也有民营企业自身的诚信问题,更有法律法规政策等大环境的因素。因此,解决吉林省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企业都应积极创新融资理念,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律师在解决吉林省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表面上看是融资渠道狭窄,深层原因却是体制和制度问题。文章针对吉林省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分析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并从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政府扶持、融资制度创新等角度提出改善吉林省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6.
直接融资适合于具有较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众多劳动密集性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性质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也难以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的对象.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是市场缺陷造成的,政府干预是弥补市场缺陷的主要方式,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借助"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分析政府、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和中小企业的定位的基础上,应从经济法的主体角度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探索长效机制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着经济活动的方式.民间资金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一个既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也不同于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型金融市场,生成一个配置民间金融资源的新型市场体系,改变了传统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克服了传统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使民间融资法律监管成为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销售渠道和方式的创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主体、价格、交易工具等要素.面对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地强调严厉监管,完全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规制传统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现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适用于传统民间融资和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二元民间融资法律制度,采用非审慎的重点监管原则,纳入宏观监管的框架,以消费者保护、合规监管、竞争监管为重点,建立适合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特点的法律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为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引导发展起来的,但由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其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银监会在官方层面也一直不承认其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着金融业务,但刑事司法实践却没有将其作为金融机构予以平等保护.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各方态度已有明显转变,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予以保护的障碍正在逐渐消除.目前,已有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判例.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前在我国被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冲击的重要政策工具,政府推动试点,给予资金、贴息等政策支持,以促进银企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但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不稳定性和价值不稳定性、质权设立和实现等方面还存在着法律风险,本文提出的法律对策是:应该正确定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的政府目标和法律关系,探索知识产权担保的创新模式和知识产权质权实现的创新方式,引进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化解融资风险。  相似文献   

20.
Environmental financing is one of the crucial issu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its implementation. From an environmental perspective a prerequisite for success is that financial resources are used in an environmentally effective way. Whether the World Bank, the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 and the Prototype Carbon Fund (PCF) can be perceived as effective environmental actors has to be measured by their objectives, their potential to promote accepted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and their relevant funding practices. After significant improvements of their environmental policies, the World Bank must be considered the most important institution for environmental financing due to its involvement in environmental trust funds but also in regard to its regular lending practices. The GEF remains exceptional due to its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and scope, whereas the PCF is an example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that might be a model for future financing via trust funds. Since acceptance of institutions can only be created if they are considered to be legitimate, legitimacy is closely tied to effectiveness. The main criteria for legitimacy are state consent and the equality of states as well as supplementary considerations such as transparency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From this perspective the World Bank, GEF and PCF structures of voting and participation have come a long way, and despite their particularities and deficiencies they reflect to a varying degree elements of legitimate decision makin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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