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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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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抵押权登记制度蔡忠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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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floatincharge)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的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它突破了传统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物范围的局限,将其从“已存财产”扩大到“将来财产”,适应了现代工商业融资的要求,在国际商业信贷(尤其是项目贷款)中备受青睐,是种新型的物权担保方式。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比较(-)对抵押物“特定性、绝对化”原则的冲击在传统固定抵押担保制度下,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要求债务人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提供具体确定的现有财产,这限制了抵押物的范围和价值,…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的说明》指出:抵押担保的关键是抵押物的范围,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范围;担保法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在我国可以抵押的财产和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下列财产可作为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物.  相似文献   

4.
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是一项全新的尚未开展的业务。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据此规定为公证处办理抵押物登记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这一业务在各公证处之间尚未开展起来,笔者想就此谈点个人看法。一、公证处只办理特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业务首先特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是指哪些呢?我国《担保法》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属性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该法第42条、43条规定.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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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市文飙间:我银行同甲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经登记生效。在合同期满之前,甲公司因一起法律纠纷,其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法院查封。请问:我银行应如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答对于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债务人已五定了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权入小尺讲IK一万当令人情仇卜,用古米斯财产保全措施问题,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人民法院的职权及保护当事人应有合法民事权益来说,人民法院应债权人的请求,是有权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务人已经设定了抵押的财产,仍然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是可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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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抵押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谓抵押物,就是抵押人所提供的用作抵押以保证债权实现的特定财产。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抵押物,则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保证关系。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的确,抵押权是需要通过抵押物来得以实现的。但是物只能说是抵押权利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抵押权实质上是一种价值权,或者说是一种变价受偿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取得抵押物的价值为目的,而不是以对物的实际支配、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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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简称《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规定。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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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界三人提供一定的法津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但并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下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抵押物是作为不动产的预售商品房时,我们就称之为预售商品房抵押。下面,本文论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特点放力等作简略分析。一、预售商品房抵押不仅具有抵押的一般特点,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一)预售商品房抵押一种从合同,是主债的债权人和主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以提供预售商品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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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登记的法律意义熊烈锁李睿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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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项债权而在两项以上财产上所设的抵押,是担保制度中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①。自我国担保法颁行以来,有学者认为该法第34条第2款“抵押人可将前款所列各项财产一并抵押”即为我国担保制度中的共同抵押条款。但笔者认为该条款的主要规定性在于抵押物的范围并不涉及共同抵押的特质,仅此条款所作上述学理推论未免失之牵强。纵观我国担保法及现行相关立法,皆未明确共同抵押形式下抵押权如何行使,由此可见,共同抵押制度乃我国担保立法上的空白和疏漏。但商业交易和司法实践中共同抵押现象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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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抵押的设定.抵押权的设定系一种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重复抵押,即依照抵押人与后生债权人的自由协议而设定,后生债权人相对于设立在先的抵押关系中的抵押权人,即为后生抵押权人.那么重复抵押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呢?《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115条第1款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这可以看作是我国关于重复抵押成立条件的明确规定,即“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抵押部分再设抵押权时,须经前抵押权人同意”.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欠妥当,理由:(1)这种规定过份限制了抵押人的处分权,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上,经与后生债权人协议而设定次序在后的抵押权,完全是依法行使其处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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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 《广东法学》2001,(6):20-24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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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刍议●陈外华一般所称的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特定数额债权的担保。在有固定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间为了融通资金、增强信用,通常也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以抵押物进行担保,这就是最高额抵押制度。本文将对此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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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其制度特征是抵押物不确定,抵押人可以利用处分抵押物,实行抵押权须以抵押物确定化为前提.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事主体,同时,又将可设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严格限定为有限动产,增大了浮动抵押制度所隐含的交易风险.从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为公司,抵押物应包括抵押人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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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刘志文所谓抵押,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用来担保合同债的履行。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抵押人,受担保的合同债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所获价款优先清偿,称为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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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现有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有鉴于浮动抵押在国际商业融资中的地位及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本文拟就其特征、利弊及风险防范作粗浅探讨,以求吸取其合理价值,完善我国现行的抵押制度。与传统的固定抵押相比较,浮动抵押有两大显著特征。其一是抵押物在设押之时是不确定的,而且范围极其广泛。借款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物,它可以是借款人的地产、资财、合同权、知识产权、商誉及可取得的一切动产、不动产,而不象传统抵押将抵押物局限在已存的现有财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在固化之前,并不指某项特定财产,其范围和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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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抵押合同效力的案件中,常常会遇到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于担保法实施日(1995年10月1日)之前订立,当时因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才生效,故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担保法实施后,该份抵押合同属于登记才生效的合同范畴,但当事人未补办抵押物登记。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看待这类抵押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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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抵押     
一、共同抵押的性质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连带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①例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以两座大楼A、B设定抵押,此时即成立共同抵押。由上述之定义可推知共同抵押有以下特征;一是担保的是同一债权;二是抵押物为复数,如上述A、B两建筑物;三是在未限定各个抵押物所负担的金额时,抵押人得就各个抵押物卖得的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的清偿,即指共同抵押的抵押物对于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担保责任,酷似连带债务,只不过此种连带属于物的连带而非人的连带。② 共同抵押的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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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7年1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以下简称总府农行)与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签订了川农行营业部授(1997)字第0901-A-003号《授信额度合同书》。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盛世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总府农行设定抵押担保,并声明抵押物为抵押人的独有财产,拥有绝对处分权。盛世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大陆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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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在主债权不能得到保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实现抵押权,并最终实现债权。对抵押权的实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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