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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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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除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其民事法律责任.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此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做出虚假陈述的单位或个人.针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侵犯股东知情权负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之外的人负过错推定责任.在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民事诉讼中,为便于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应当把代表人诉讼的范围进行扩大,将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同类性改为有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将登记参加诉讼方式改为自动获得诉讼权利方式,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只要不明确表明其退出诉讼,代表人将代表其利益参加诉讼,判决也将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现代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 ,作为管理者的董事其权力也日益扩张。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董事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就是近年来各国公司立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其中 ,虚假陈述中的董事对股东责任具有典型意义。只有加强董事对股东责任的研究 ,才能使我国的公司法制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韩艳英  张胜魁 《河北法学》2005,23(12):140-143
公司不仅要为股东营利,而且要对社会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正确处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之间的关系是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关键。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理论的修正和补充。我国应当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柳兴为 《研究生法学》2010,25(2):119-124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代位诉讼、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出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本文首先探讨了该制度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然后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意义,以利于加深对其理解及适用,最后在建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举证责任分配、股东派生诉讼的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郝磊 《人民司法》2012,(5):85-90
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机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抽逃的出资部分承担填补的责任;造成公司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果董事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董事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应否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股东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吊销企业的诉讼主体问题以法经[2000]23、24号函分别答复甘肃省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却没有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救济或诉讼机制,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故应该对现行《公司法》进行解释和修改,补充完善相关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性规定,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救济机制、建立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8.
黄勇胜 《法制与社会》2012,(31):114-115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相似文献   

9.
在对同一当事人经过公法制裁后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案件中必然存在重复责任,原因在于被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属性上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界普遍认为的民事责任,且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违法行为同被告所受公法制裁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对此重复责任可以考虑财产责任同之前承担的行政罚款进行折抵,对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时应当慎重,而创新行政执法是避免重复责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0.
李敏 《法制与社会》2013,(19):90-91
现代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社区以及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该规定对立法和司法都是有指导意义的。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借鉴发达国家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从而不断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事恶意诉讼,不但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还有损国家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势在必行。我国对于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定,主要沿袭了大陆法系的做法,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上。英美法系则分别从实体和程序法进行了规制,在实体法上明确规定恶意诉讼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从三个案例入手,比较了我国和美国法对恶意诉讼问题处理方式的不同之处,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上,救济方式、赔偿范围上方面我国都相较薄弱,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廖娟 《法制与社会》2010,(35):226-227
现代社会中的公司在为股东赚取利润的同时,越来越关注和强调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梳理了公司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论证了公司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探讨了法律责任的社会化与社会责任的法律化,结论认为法治需要道德与法律协调并举,软法与硬法的协调并用,道德所倡导的社会责任能够以柔克刚,其软力量在适合其作用的领域绝不亚于法律强制的“硬”力量。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随着公司经济力量的不断增强,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公司社会责任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它涉及到公司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本文从法理学上的"道德与法律"和"权力与义务"的角度探讨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公司本质上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作为掌握社会大多数资源的角色和受法律保障的一员,公司要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公司社会责任的重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社会责任中的公司应作广义理解,将各类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均包括在内。公司社会责任中的社会应指公司对一般社会公众的责任,可以具体体现为公司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利益相关者包含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在形式维度上,既可以表现为法律责任,也可以表现为道德责任;在内容维度上,公司社会责任除公司环境责任、劳工责任等之外,公司经济责任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5.
诉权行使的副产品为诉权之滥用。因此,为了有效防止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被滥用,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持广义论。本文认为,除当事人外,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乃至裁判者如果与当事人存在合谋或者独立实施了严重的程序滥用行为,应被追究侵权责任。作为法定之债,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追究和实现。提起恶意诉讼侵权之诉是主要途径,具有普适性,而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或在原仲裁程序进行当中提出反请求,则具有合并审理的效率优势。  相似文献   

16.
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在研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时候应该超越对有关法律责任划分的一般理论 ,摈弃对三大责任的过分强调 ,看到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存在的紧密联系。经济法责任具有公益性和复合性等特点。经济法责任具有肢解公司、信用减等独立的、特殊的承担形式。经济法责任在构成要件上也有特殊性。可以通过公益性诉讼等来对因违反经济法而遭受损失者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17.
经济法责任是违反经济法律规范后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在研究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问题时,应当彻底否定法律责任部门化的观点,把法律责任类型化,打破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完全不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责任的划分标准,各种法律责任可以根据法律实践的需要,把各类责任进行重新分配,使得各类责任都能发挥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人格否认中控制股东责任性质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宗敏 《河北法学》2006,24(1):110-113
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情形下,控制股东的责任性质影响到其责任的承担.运用民法的原理,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情形下控制股东责任性质的分析,认为控制股东的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控制股东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一次性的补充责任.对此种责任与涉及公司股东的其他责任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9.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新《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加强中小股东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从讨论上述条款的立法意义出发,分析了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原告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以及举证责任。文章的分析论述紧紧围绕《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这两个条款,文中有关疑点和难点的分析讨论有益于本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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