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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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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2):117-131
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2.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监督的有效手段 ,它有利于实现公平和公正。为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规范选择披露行为 ,美国证券暨交易委员会 (SEC)于 2 0 0 0年 8月颁布了公平披露规则 ,并于同年 1 0月正式实施。本文对公平披露规则制定的背景和目的、“重要性”的判断标准、公开披露的时间要求、公开披露的方式、违反规则的责任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评介。作为文章的结束 ,笔者就证券立法方向、规范选择披露行为和立法技术三个问题作了比较性的分析与思考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8,(4):68-78
非法定信息披露主体在非法定披露渠道编造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所能引发的后果,应当与法定披露主体在法定披露渠道作出的虚假陈述所能引发的后果相区别。投资者只应对法定披露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披露义务主体均为对市场有影响力的特定人,但证监会在规则制定和执法中将之进行扩张解释,值得检讨。对虚假信息责任的追究,应在主体上坚持有市场影响力的特殊主体标准,同时在客体上坚持事实性信息虚假且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这样方符合《证券法》的本意,也与对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相匹配。否则意味着推定投资者对普通主体随意作出的不实言论也能产生合理信赖,这有碍于证券信息规制的正面建设。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治理,不应依靠公法责任的强化,而应依靠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凸显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等。  相似文献   

4.
张春丽 《法学》2015,(2):111-121
量化信息不足、信用信息模糊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错置凸显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风险揭示不健全和风险预警缺失。这两大问题表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功能的不适应,其背后蕴含着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偏离。量化资产证券化杠杆率、评估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维度、准确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风险定价,既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逻辑根源,也是对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与风险传导机制的回应。所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应以证券化风险约束为目标,既要完善基础资产、流动性安排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规则,也要针对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建立以风险预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实务操作上都存在缺失与不足。有必要通过体系化、制度化的立法路径做出制度构建,并进行一系列的规则创设与改进。立法应当适当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范围,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模式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确定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的披露程度要求,引入听证会等公开质询制度,有限度地适用公开调查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带来了新的启示, TRIPS关于证据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证据立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两大法系的证据披露规则进行了介绍,并论述了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意义,最后从证据披露的时限和诉讼后果两方面,对构建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7.
颜苏 《法学杂志》2015,36(3):79-85
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强调真实、有效、及时、充分等原则,重在保障消费者知情,但是忽略了不同产品的比较,这也导致消费者难以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选择。因而,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使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到达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的标准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将信息披露的重点落在完善关键信息的披露。通过构造关键信息的披露,进而实现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标准化。  相似文献   

8.
谭袁 《北方法学》2017,11(5):91-103
标准的制定越来越无法绕开专利,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的私有性之间存在冲突。专利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欺诈的方式故意不披露其专利,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促使其专利被纳入标准之中。借助于标准给其专利所带来的垄断力,专利权人就能向标准实施者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许可要求。标准制定组织的披露规则对于预防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披露规则不是标准制定组织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而是类似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标准制定组织可以借助于披露规则对专利权人提出超出合同法范围的披露义务要求。但是,披露规则所存在的非强制性、过度依赖专利权人的主动披露、不当地规定了专利检索豁免、不要求标准制定组织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不披露行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规定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披露规则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碳信息披露是企业实现自身碳管理的关键,也是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依据,更是碳交易市场有效运行、碳税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重要支撑.目前,国际社会关于碳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则很不健全,存在诸如碳盘查标准的多元化、披露模式的多样化以及披露框架的差异化等问题,导致企业碳信息披露范围的不一致,直接影响了碳信息披露报告的质量.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开始在国际法框架内制定相关国内立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在碳信息披露相关立法中,应当综合考量国内外情况,明确碳信息的披露范围,统一规范碳信息的披露标准、健全多种监督机制,积极应对碳信息披露国际趋同化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
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树桥 《政法学刊》2007,24(6):89-92
对信息披露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价值要求。在最终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时,要考虑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从而对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不同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合理界定违反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强调责任主体与违反信息披露的关联性,灵活处理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信赖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要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政府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随着个案的陆续出现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相关立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此存在着不同的判断。在城外一些国家信息公开的立法与实践中,均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有着充分的考虑和细致的制度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应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列入免于公开的范围,但须制定公共利益的特别裁量标准,如公共政策的制定等影响面较大的政府行为,应最大程度地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12.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石,而虚假陈述则是发行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重违反.为能有效地将虚假陈述拒于证券市场之外,除了由证券监管机关在各个环节层层把关,要求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更应引入虚假陈述担保制度,由虚假陈述担保人就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引入推定过错和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实现投资者追究信息披露担保人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张凝 《北方法学》2011,5(5):66-71
日本判例学说基于会议体制运营的一般原则,一直肯定董事等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义务,1981年更以立法形式将该义务明确,并在之后30年中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虽以股东质询权的形式明确了董事等的说明义务,但忽略了其与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之间的理论关系,这将导致很多具体问题难以合理解释和操作,鉴于此,有必要在今后的解释或立法中明确这项义务在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14.
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15.
Increasingly, algorithms challenge legal regulations, and also challenge the right to explanation, personal privacy and freedom, and individual equal protection. As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s for human-machine interaction, algorithms are not value-neutral and should be legally regulated. Algorithm disclosure, personal data empowerment, and anti-algorithmic discrimination are traditional regulatory methods relating to algorithms, but mechanically using these methods presents difficulties in feasibility and desirability. Algorithm disclosure faces difficulties such as technical infeasibility, meaningless disclosure, user gam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fringement. And personal data empowerment faces difficulties such as personal difficulty in exercising data rights and excessive personal data empowerment, making it difficult for big data and algorithms to operate effectively. Anti-algorithmic discrimination faces difficulties such as non-machine algorithmic discrimination, impossible status neutrality, and difficult realization of social equality. Taking scenarios of algorithms lightly is the root cause of the traditional algorithm regulation path dilemma. Algorithms may differ in attributes due to specific algorithmic subjects, objects and domains involved. Therefore, algorithm regulation should be developed and employed based on a case-by-case approach to the development of accountable algorithms. Following these development principles, specific rules can be enacted to regulate algorithm disclosure, data empowerment, and anti-algorithmic discrimination.  相似文献   

16.
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综合治理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近年来大批知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事件频发,美国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应对之策.其治理思路可以归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政府(国会)作为治理的中心力量并立足于重塑诚信的社会环境和加强相关法规改革两个基本面.在此治理思路指导下,美国政府加强了诚信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的培养,并加大了上市公司相关法规的改革力度,包括:锁定CEO/CFO个人责任,将审计委员会明确为法定的公司财务监督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监管,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作出更多的救济和更重的惩罚规定,等等.这些综合治理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就已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因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7.
韩波 《法律科学》2011,(1):141-148
缺乏相应的信息,当事人意识不到需回避人员回避的必要性,当事人就没有申请回避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完善、充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只能处在被"形骸化"的窘境中。在我国诉讼中,回避事由信息的发现模式属于偶然发现模式。这使得我国诉讼程序正义处在低水准状态。回避事由信息披露与需回避人员的隐私权保护、司法权威的实现不存在冲突。回避事由信息披露是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应然之举。可以考虑组合使用网络披露、院内披露、文书披露的回避事由信息披露方式,使我国回避制度实在化。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重构、检讨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信息公开是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所衍生的知情权的嬗变,而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又将表达阪、参与权、监督权置于其延展线上。尽管司法信息公开已经被国际社会所认可,但在我国却与司法公开之间薛在误读与曲解。以各国司法信息公开经验为视角,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司法程序信息公开、法官信息公开是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架构中的“三驾马车”。而“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才是制度的应然选择。但是,当前我国司去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仍然困难重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地完善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司法权力运阡的必然进程。  相似文献   

19.
李健男 《时代法学》2011,9(6):90-100
资产证券化本身并非次贷危机的根源,我国应该继续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不过,次贷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制度性缺陷:信息披露制度的长期缺失以及信息披露豁免滥用的可能性。对此,《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进行了校正。应该结合美国的经验教训以及我国的实践。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20.
仲裁员的行为规范是仲裁员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的重要指南。国际商事仲裁界对此十分重视并制定了许多相关规范,而我国的相关规范还不够健全,相关理论探讨也为数不多。本文对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对我国相关制度落实的改进建议,最终目的是实现我国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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