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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文件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文件中自动加入网站标识和广告也不构成对视频文件内容的改变,不应将视频分享网站视为视频文件的上传发布者。视频分享网站在审查用户视频文件的过程中以及在网站日常维护中,如不删除明显侵权的影视剧,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专门设置影视频道会导致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的风险,网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影视频道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关键.判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尤其是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是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认定其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3.
在Flava诉myVidster案二审裁定1中,上诉法院从几方面澄清了视频书签不构成侵权.第一,myVidster为用户提供视频书签服务和进行加链播放,仅是为用户电脑和视频存储网站之间的连接提供了便利,不是直接侵权.第二,用户创建视频书签的行为没有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myVidster对他人将Flava的视频上传到第三方网站的过程也没有起到作用,不构成帮助侵权.第三,myVidster的视频书签服务没有鼓励用户交换有版权的视频,因而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相似文献   

4.
罗翀 《法人》2014,(10):72-73
正新闻视频作品与一般视频作品在侵权认定上本来就存有不同,网络环境进一步增加了新闻视频侵权认定的复杂性许多互联网网站,如凤凰、搜狐、腾讯等,频频涉及互联网新闻视频的侵权问题。近几年来此类案件层出不穷,侵权的方式也是花样百出,有文字配视频的、有单独使用视频的、有使用专题页的,也有集中使用视频的情况,还有一些网站采用遮盖台标、嵌套播放器等方式来使用视频。  相似文献   

5.
尹西明 《河北法学》2006,24(3):38-42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商标淡化侵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学界应当敢于直面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诸多观念性冲突.各国在确定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可以根据其立法背景在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另类使用"中做出相应的立法选择,但却不应将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特定商标被淡化的可能性或者可能造成误认作为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商标淡化侵权立法完善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法>第52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6条和第13条进行修改,同时还应增设商标淡化侵权的例外性条款.  相似文献   

6.
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在通常情况下应被定性为ISP,即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当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了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视频文件时,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当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文件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其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54-65
在兼顾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技术价值论"视野下,视频分享网站在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作为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注意义务在性质上系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以侵权结果预见义务为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并强调依据不同行为对象设置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过错责任形式,由于视频分享网站在承担补充责任后面临追偿成本过高的困境,形式上的连带责任异化为加重的自己责任,而根据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按份责任能够避免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过重责任,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不能的风险。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的过错侵权责任能力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法应当放弃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责令未成年人就其实施的过错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能力;在决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过失行为时,应当采取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9.
信息网站名誉权侵权法律责任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国平 《法学杂志》2003,24(1):56-58
当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 ① 发布了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内容的信息时 ,该网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一方面 ,是法律上要求其承担的对信息的审查义务应当适当 ;二是应当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评价标准去衡量网站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三是无论信息服务网站是否被认定为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人 ,其按照法律要求提供侵权信息制作人、提供人的线索资料的义务都不能免除。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该条款中"合法授权""合法来源"的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合法授权""合法来源"是检验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客观标准,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侵权责任关于过错的认定标准.本文还对出版者、制作者和发行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认定标准展开了分析.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多元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同时,亦应确定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本文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可视为责任方式的一般规定,其规定的责任方式均以过错为要件,且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第21、45条可视为责任方式的特殊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适用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2.
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针对目前司法界在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中遇到的困惑,本文指出,正确地界定“网络传播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网络传播行为”只能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包括P2P软件用户“共享”作品的行为,但不包括对第三方网站中作品设置链接等辅助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前提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根据“红旗标准”,如服务提供者明显知晓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的,应当认定构成“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13.
文档分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救济涉及三方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关系和责任的界定,其背后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为了实现权益分配与保护的最优结果,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因其未直接上传文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文档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讨论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时,主观过错的认定成为关键。以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为脉络,梳理法院在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的法律规则,并探讨主观过错与注意义务在此类网络服务商侵权认定时的适用边界。  相似文献   

14.
正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0条进行文义解释,在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之  相似文献   

15.
我国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归责规则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归责是指责任的归属、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规则是指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学者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规则有不同的观点,对商标侵权民事责任适用何种归责规则尚有争论。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规则关系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我国商标侵权民事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归责规则,在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归责规则,在法律规定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适用过错归责规则。  相似文献   

16.
王迁 《知识产权》2009,19(2):3-12
专门用于搜索音频文件的搜索引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不能仅因为音频搜索引擎目前被多数用户用于搜索侵权歌曲,而认定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权利人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中不含有能够合理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则不能认为服务提供者"应知"侵权内容而要求其断开所有相关链接.在服务提供者并未宣传音频搜索引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服务提供者没有使用过滤机制,以及其获得了经济利益,而认定其构成引诱侵权.  相似文献   

17.
著网站侵权案件的逐年增多往往暴露出种种在审判工作中无法根据现有法律体系解决的疑难症结,其中关于侵权网站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尤为突出.在ICP侵权案件中侵权网站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成为有关网络侵权案件司法实务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相关概念辨析进而探寻根源,进行证据认定及其证明力分析,同时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问题的理论探讨从而初步解决ICP侵权之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7,(6):61-75
传统侵权法拒绝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作为拒绝适用依据的"性质不同"理论、"补偿受害人、威慑并惩罚侵权人"的政策依据及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因果关系分配责任之标准、"性质不同"理论的外强中干、单独侵权人应为各自行为的份额负责任、严格责任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尝试等都为比较过错适用于故意侵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解决"过失侵权人可能承担高于故意侵权人比例的责任、不可知或非当事人的侵权人过错比例能否比较及受害人不能受偿部分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当考虑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性原因的故意侵权等特殊领域,当事人的过失可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以及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一般情形下过失侵权人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不涉及故意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18,(6):35-43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众多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解读为关于"混合过错"的规定。而根据我国司法判决,"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这一情形,既包括双方相互侵权,也包含被害人与有过失。由此可以看出,与有过失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并没有被独立出来,而是与双方相互侵权行为一起被混同在混合过错这一模糊的概念中,而正是这种模糊对实务工作中的概念辨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过学理分析并结合司法判决,将混合过错界定为双方相互侵权行为,从而使与有过失同混合过错在概念上彼此独立,厘清混合过错同与有过失的界限,以此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20.
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要件事实涉及医学专业知识,法官通常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侵权“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然而,司法权之公权性决定了在诉讼中法官垄断案件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法官只能将部分医学专业事实委托司法鉴定人进行事实判断,司法鉴定人绝无权认定属于法律事项的当事人的“过错”,唯有法官有权进行“过错”认定。因此,在医疗侵权民事诉讼中,法官的法律适用权与司法鉴定人之医学专业事实判断权应当协同进行“过错”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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