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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 :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 ,通过修改法律 ,自上而下地进行。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 ;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 ;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 ;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大幅精简法官 ,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 ,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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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3):15-21
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要求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不受干预,有关各方也不得进行干预,并且还应当为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提供积极保障。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包含了法院集体独立和法官个体独立的内涵,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与国际标准存在着一定差距。只有以国际标准为指导,对我国不符合审判独立要求的制度和做法进行改革,才能够达到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独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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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出现通过改变案件审理者而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这与我国缺乏法定法官原则有关。法定法官原则要求法院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而不能在纠纷诉诸法院后自由裁量。我国管辖权制度改革也应当贯彻此原则,规范管辖权转移、明确级别管辖标准、禁止随意分配案件的审判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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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批判超职权主义观念的基础上,主张向当事人主义的目标发展,大大削弱了法官依据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分析发现,对真实的追求是民事诉讼的真谛,当事人主义并不排斥法院实施证据调查。我国应当通过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司法者能动地输出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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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当事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凸显,对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却束缚着审判权的独立运行,自下而上的时代需求促使法院的审判建构和法院管理成为改革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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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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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本文对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应当通过提高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扩大司法权力范围、提高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培育和树立司法权威;通过改革宪政制度和法院体系,维护法官的独立地位,保障审判独立;通过改良司法程序,保证司法裁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作者还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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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特定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本文对当前几种主要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措施加以分析、深入思考,并建议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当立足于司法本身,即从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性质入手,寻求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如通过去行政化,确保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等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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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司法创造力的体现。在美国,这种司法能动的突出表现形式是司法审查权,通过多年的案例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司法审查体制。在英国,至今法院尚无对立法的审查权。但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有判例法传统,法官的司法能动性相对较大,在案件审理中,区分相似案件事实和不断发展法律规则是法官司法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系的司法能动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司法能动在审判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个案法官法律论证,其主线是政策考量与法律考量,也可称之为社会效果考量与法律效果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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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成为一种专门且相对独立的活动,这不仅是分权制衡的必要和纠纷解决的产物,也是现代国家统治正当化的策略选择。由此,司法活动既受内在限制,也蕴含了影响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潜在力量。面对人们司法预期增长与法院自身能力不足的矛盾,司法力量的铸成需以克制为基本立场,并依靠相应的制度和司法技艺灵活处理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和正当性的社会需求。相形之下,转型中国的司法尚未完成现代化就已经无法避免能动的角色担当,其力量的培育不仅需要在审判独立性方面着力,而且还要注重为法院"减压",并理性认识和评估法官实践中的智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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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公正和公正的判决得以执行,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司法不公和执行难的病症,其直接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根子却在于现行司法体制的防腐蚀和抗干扰能力太弱。为此,必须进行司法改革,在清除司法腐败和强化、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防腐蚀抗干扰能力强的新体制———司法独立体制。围绕法官独立这一核心,确立法官身份独立、法院集体外部独立和法官在法院内部独立,以多种措施保障此三项独立的实现。改革现行不科学的法院运行机制、法官任免方式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将法院的“人权”“财权”统归中央行使, 以实现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重振法律权威的司法改革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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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制是从根本上治理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的需要,也是司法改革的长期发展目标之一。以行政方式进行审判管理的案件审批制存在严重弊端,应当坚决取消。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是审判活动规律的要求,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它是法官队伍建设和公正审判的基本条件之一。程序性司法权是审判权的基本组成部分,程序性司法是法院的重要职责,通过纠正违法程序确立程序审查优先的公正审判原则,制约法官职权,对治理程序违法和审判权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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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开地行使审判权可谓是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而审判独立则是司法正义的题中之义。近年来,学者们从法院整体独立、法官个体独立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而对于法官的实质独立,即审判组织的独立性则鲜有全面的研究。本文试图剖析刑事审判组织及其相关制度的运行状态,找出其根源,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以求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一、刑事审判组织行使职权的基本样态及其根回众所周知,自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开始,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就一直存在三种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并且审判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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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人民法院中设立审判委员会,并赋予它讨论和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职权,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一大创举。这一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和宪法原则所决定的,也是人民司法传统经验的总结。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这种关键作用,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彻底摆脱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旧模式,创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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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改革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重在解决目前审判管理的行政化问题。为此要进一步完善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以两庭建设为中心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完善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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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作者通过对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认为该项法定的重要原则在我国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状况。为了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作者提出:以精英化和专业化为指导思想确立统一和严格的法官任用标准;实施司法独立预算,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所导致之弊端;将审判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取消审判委员会和法院内部机构的多层次设置;以注重程序公正为指导思想,确立法官独立审判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公开审判制度的切实实施,促使和保证法官审判独立的高质量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