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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情形在民事活动中极为普遍,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不仅关系到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也关乎着权利人财产权的保护及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如何等问题,因此无权处分成为了民法理论研究和实务领域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议题,甚至有学者称其“可谓是法学上之精灵”.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为基本框架,结合审判实务,对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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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以房屋为交易标的物的民事行为,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本文通过《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立法解读,梳理物权基本理论,在一房数卖实例分析中探讨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占有保护、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疑难问题,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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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与相对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无权处分问题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之精灵” ,是一个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的复杂问题。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是对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 ,但对该条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大多数学者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少数亦主张为无效合同。近年来 ,以王轶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年轻学者极力主张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观点不仅与现有法律体系无缝衔接 ,而且与国际接轨 ,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一致 ,实为最佳选择。但是 ,根据物权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合同生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同时发生 ,因此 ,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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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物二卖 ,债权法只能提供事后救济 ,而且其他债权人的特定利益难以实现。在制定物权法时 ,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加以修正 ,设立可以对一物二卖起到一定防范作用的预登记制度、转交付制度、优先权制度 ,进而构建我国对一物二卖救济与防范的完整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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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本文从无权处分行为的内涵及法律界定、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了分析阐述,同时对与无权处分制度相关的其它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同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能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无权处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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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与冲突.本文从权利人的角度,第三人角度,社会公共利益与立法宗旨三个角度阐述了无权处分合同应确定为有效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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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权处分——以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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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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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自有其存在价值。通过对于我国大陆首次明确承认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合同法》第134条的检讨,进一步确认了买受人应有之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附条件权利的期待权。各国(地区)立法例就此项制度之规制均有瑕疵。对于买受人期待权之损害,通常源自出卖人与第三人之不法行为。出卖人一物数卖之再转让行为即属典型样态。笔者以为,所有权保留之登记与否对于出卖人再行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之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即条件不同效力有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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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卫星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5):69-74
无权处分可以说是法学上的精灵,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十分激烈。笔者试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并提出在采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理解《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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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分行为的正确理解是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前提.无论是债权意思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处分行为都指向实施后能直接发生处分法律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下,完整的无权处分行为应包括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和相应的履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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