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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公证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也发达于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已成为现代公证制度最完善、最发达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证制度还很稚弱、还不完善。因此研究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并与我国公证制度相比较,加以研究分析,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吸取一些行之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和原则,以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公证制度具体内容很多,限于篇幅,本文只就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法律地位、公证人资格、公证业务领域和法定公证原则3个方面对中国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一、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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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证机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逐步确立,公证业务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也应当相应完善,确定公证业务民事责任的性质、构建公证民事责任赔偿体系是建立完善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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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证制度,按其历史渊源分有两大分支,一为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拉丁公证制度,一为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公证制度.两大公证制度框架下,其公证人的法律地位、权限、责任,公证的范围、基本原则、证明标准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前者是实体式公证,后者是认证式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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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金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损害填补、惩罚被告的作用,而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排斥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性的认同。我国最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对其加以规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写入总则,而是局限于产品责任之中。因此,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其必要性,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以及英美法规定的研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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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的性质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制度和理念上奉行私权自治原则,其公证制度的功能设置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美国和英国,公证人都是个体营业者,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证权不具有公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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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家庭关系是公证服务的一个传统领域,从各国立法及其实践看,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 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公证人在这一领域都发挥着多种功能.这在这些国家民法典中都有所体现,如<法国民法典>第1394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须在公证人面前,以文书作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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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应当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违约提供法律救济、完善发起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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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仑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以及大陆法的移植国日本、韩国、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公证人的"二重性"身份.到今天,公证人身份实行"二重性"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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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设定方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责任“乃是现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 ,其着重点不仅在于人民可以享受民事权利之多寡 ,而且必须兼顾制定尽量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在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上处于启蒙阶段 ,现有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与现实需要相脱节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考察和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及其原因 ,寻求切实可行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设定方式 ,以期发挥民事责任在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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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目前几近空白,但实践中经常发生司法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文章在界定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涵义、特征、性质、构成及行为范围后,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的构想,即: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以法律的效力来完善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明确责任范围;在责任主体上,归位于鉴定人;在责任性质上向以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为主转变;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或执业互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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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援助是公证人依法在公证业务领域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法律援助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深远影响。而在整个法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在法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甚至不亚于主要由执业律师承担的刑事司法援助。从目前来看,关于法国的刑事司法援助国内已有一些学者涉足,但对法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这一重要领域,尚无人真正关注过。为弥补这一缺憾,笔者在学术考察和资料检索的基础上,对法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深入研究,以期为中国业已建立不久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可资参考的素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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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证人有悠久的历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证制度。目前,法国共有7800名公证人,4千多公证人事务所,相当一部分事务所是合伙制事务所。为维护公证行业信誉和社会秩序的平衡、稳定,保证公证人的赔付能力,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国建立了完善的公证责任赔偿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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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抓紧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在公证立法过程中,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中的成功做法,重新考量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定位、价值取向和功能作用,研究解决公证立法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这对于统一人们对公证制度的认识,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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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证制度简况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架构
(一)当代法国公证概况
公证人在法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职业。目前,法国共有8546名公证人,其中17%是女性,公证人平均年龄为49岁,公证辅助人员5.1万名,公证人事务所4502个。法国公证人的主要业务领域是房地产、建筑业、公司事务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商业贷款也是公证人的业务,但并不由公证人垄断,而是与律师平等竞争。公证人在办理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同时还代表国家收取不动产交易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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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侵权责任法》,它以基本法的层面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法律中关于侵权赔偿作出相应规定。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公证法》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出台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对公证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在,《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任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认真学习和正确解读《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沿革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证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考察了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不同模式,并根据我国公证改革的需要和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规定。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模式各不相同:一是直接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的法国模式和墨西哥模式;二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的德国模式;三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即对法院公证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对民间公证人则先通过保险理赔进行索赔,求偿不能则可请求"国家"赔偿②。公证赔偿是公证法律制度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公证制度恢复,当时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关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只规定了撤销公证退还公证费的三种情形。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纷纷制定本辖区的公证条例,其中绝大部分地方公证条例都有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如《上海市公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由于当时公证员还是属于公务员,公证处还是行政机关,所以公证赔偿也是比照国家赔偿进行。第三阶段是二十一世纪初,根据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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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证制度对公证权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证制度不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从国外学习借鉴过来的一项具有国际性、通用性的法律制度。近现代西方各国的公证制度,由于法律体系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可分为英美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前者的公证制度采取形式审查,公证人不对证明内容负责。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此公证制度为英国、美国及英属殖民地所采用,英国更多地保留了中世纪宗教公证的影响。后者将公证制度定位于国家准司法制度,表现为国家法律对公证事项的强制规定和公证执业的组织形式自由化,公证人对公证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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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是将民事责任规定在债法中,责任与债融为一体,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单独规定民事责任专章。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含义可以分两方面来理解,第一种含义是指某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利益不法地加以侵害时,应该受到的民法上的制裁,而这种责任是债务成立的原因;第二种意义是指债务人就其债务而应以其财产为之所承担的担保,这种民事责任是债务成立之后的结果。在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中,以有债务即由此种民事责任为原则,所以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债务与责任两者经常被混为一谈。然而现代民法将民事责任与债相分离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我国《民法通则》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单独就民事责任设立了一章,从而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将民事责任纳入执法的立法体例,可以说,这一设定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特色。本文通过阐述《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对之加以扬弃,从而为民法典中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