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我国侦查羁押制度存在着羁押期限过长、延长羁押期限理由含糊不清、相关规定互相矛盾、审批程序行政化、羁押场所非独立性等问题。完善侦查羁押制度的路径是:适当缩减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明确规定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明确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修改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规定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和批准机关,实行羁押审批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建立羁押复查制度,实行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分离制度,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  相似文献   

2.
针对我国独创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制度,笔者依据立法精神,对其立法及司法适用进行了阐释,指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体现了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诉讼价值取向,背离了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在此基础上,依据我国现状,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构提出了具体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3.
针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法律规定不明、司法解释缺乏的现状,笔者依据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即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范围、何为“另有重要罪行”、何为“发现”和“发现之日”以及不同侦查机关、部门之间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进行了详尽研究。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称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采取原则性规定,对该程序的性质、操作方法、流程等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直接的文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因延长羁押期限不符合条件,多次以发现重要罪行(实则为犯罪嫌疑或一般罪行)为由,多次重新计算,  相似文献   

5.
侦查中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涉及的另有重要罪行应当以一定的法定刑作为衡量的依据;侦查期间不应包括补充侦查期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后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从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日或者前一个羁押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补充侦查期间不能使用原侦查期间未曾使用的羁押期限;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的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有错误的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荣辉 《河北法学》2008,26(1):181-185
我国现行的延长羁押制度对于成功地展开刑事追诉活动,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避免其毁灭证据、串供甚至威胁证人、被害人等,都是卓有成效的;在不断的延长羁押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也丧失了再犯新罪、自杀以及危害社会的能力。但作为一种沉重的代价,延长羁押制度法治化水平也确实是不高的,无论是延长羁押法定、程序保障、比例性等实体性原则,还是权力监督、司法救济等程序性原则,都没能在我国延长羁押制度中得以确立。拟通过分析延长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完善现行延长羁押制度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7.
卞建林 《法学家》2012,(3):81-88,177,178
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8.
羁押期限是指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时间界限。近年来,延长羁押期限问题为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在立法方面,羁押期限规定模糊,配套措施缺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做法不一,严重影响了法律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羁押期限立法层面及配套措施的完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赵鑫 《法制与社会》2011,(20):138-139
区分界定拘留与羁押的属性,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拘留羁押期限的规定;本文指出我国现行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及其监督程序的主要缺陷,超期羁押现象泛化、拘留的适用缺乏监督与救济、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关系不明执行不一;提出改革完善刑事拘留羁押制度的几点建议,改革拘留羁押期限现行法律,并严格追究超期限超范围羁押的法律责任,建立非法拘留羁押救济程序,完善对非法拘留羁押的监督机制,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实现分离。  相似文献   

10.
方明  王振 《广东法学》2007,(1):62-68
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顽症,它背离了羁押作为诉讼保障措施的主旨,既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严肃性,又影响了正常的罪刑关系和刑罚的矫正功能,并影响我国的社会安定和国际形象,妨碍了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立法上的缺失,司法审查的缺乏,救济手段的贫瘠,执法观念的陈旧等诸多因素导致了超期羁押的泛滥。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必须将刑事拘留、逮捕与羁押分离,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严格分开,在羁押期限上贯彻比例性原则,构建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并完善羁押的司法救济制度,逐步改革口供规则,改变看守所的归属,强化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等。  相似文献   

11.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强制措施制度回归诉讼保障功能,应对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厘清其内涵的基础上规范其适用范围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其实施路径包括正确把握逮捕的条件;进行实质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用好、用足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衔接以及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等。检察机关作为捕诉职能的承担者,是该政策有效施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纽带”作用。时机成熟时,应当对该政策进行延伸,形成“少拘少捕慎诉慎押慎判”的系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将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是值得商榷的。应该认识到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在性质上类似于羁押,在德国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是鉴定留置的一种类型,法律对其规定严格的实施要件,以防止对相对人权利不当的干涉。我国应从人权保障出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重新定位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13.
略论“鉴定留置”——由邓玉姣案说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戬 《中国司法鉴定》2009,(6):12-14,27
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非常典型地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鉴定留置"制度缺位的严重问题。精神病鉴定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失,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提升到我国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首先,应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是需要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并明确限定鉴定留置的范围。其次,对于鉴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在决定适用此措施之前必须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同时,鉴定留置措施只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指控人。再次,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羁押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看守所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与监狱不同的羁押场所,看守所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未决犯的合法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看守所立法有其特有的历史脉络与现实状况,看守所立法指导着看守所工作的发展与进步。从目前来看,我国看守所的立法工作还需明确法律修改目标、合理规范看守所法律地位及其职能、加强对羁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15.
保释制度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先波  陈杨 《时代法学》2013,11(3):21-28
审前羁押有利于侦查工作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是该措施以付出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保释制度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获得有限的自由,又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现已成为许多国家采用的羁押替代措施。我国目前超期羁押现象严重,赋予犯罪嫌疑人保释权、构建我国保释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的出路。我国宪法应将保释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明确规定,并制定保释法对保释的范围、保释的条件、保释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中拘捕与羁押制度分立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樊学勇  陶杨 《河北法学》2005,23(4):96-99
羁押中所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顽疾,一直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寻找出我国羁押制度的内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对拘捕与羁押进行区分,而设置了拘捕与羁押一体化的结构。这种结构上具有天生的缺陷,是我国羁押中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7.
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作为一种程序外的酷刑预防机制,羁押场所巡视制度通过邀请社会公众不定期地、未经事先通知地访问看守所,巡视看守所的羁押条件、羁押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效地提高了看守所被羁押人的待遇、促进了监管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制度的试行还向社会公众传递了看守所规范执法的积极信息,增强了公众对看守所的了解与信赖。该试点研究通过比对试点前后的相关数据,包括衡量看守所条件、权利保障状况的指标得出了上述结论。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针对拘役执法机构的诉讼和信访案件屡有发生,造成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当前形势下,无论是从提高教育矫治质量,还是有效控制和化解执法风险上讲,拘役执法机构应当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证据体系,严格证据审查与保全。  相似文献   

19.
耿连海 《政法学刊》2004,21(6):35-37
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可以适用先行拘留。对刑诉法所规定的"先行拘留",理论和实践中众说纷纭,诸如立案前拘留、逮捕前拘留、无证拘留和有证拘留等等。这些观点均有违立法精神,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拘留的适用无所适从。先行拘留和拘留是有区别的,对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应当理解为"先抓获后拘留"。  相似文献   

20.
Abstract

While numerous studies have examined pretrial detention and felony case outcomes, little empirical attention has been devoted to misdemeanor pretrial detention. We theorize that misdemeanants detained for a longer proportion of time will plead guilty quicker because the costs of fighting their charges in jail often outweigh the sanctions they face. Utilizing data on 165,630 felony and misdemeanor cases from Miami-Dade County, Florida, during a 4-year period (2012–2015) we assess whether the effects of pretrial detention length on the timing and content of guilty pleas differ across lower-level and upper-level courts. Survival analyses and 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s indicate that misdemeanor cases overall and those involving lengthier pretrial detention are resolved faster, with most resulting in non-carceral sanctions such as credit for time served (CTS). Given that misdemeanors make-up the bulk of U.S. criminal cases, these findings reveal important insights about how pretrial detention impacts case-processing dynamics in lower courts.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