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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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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曲佳 《新法规月刊》2016,(1):153-160
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诉权与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诉权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FOB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问题是海上货物运输法下货方诉权问题中最易被忽略的部分.结合FOB卖方在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的法律地位,分析FOB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即针对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对其造成损害的索赔请求权,认为可转让运输单证之下,在运输单证上被记载为托运人,和持有运输单证,若两个因素兼而有之,则FOB卖方享有诉权的基础最为稳固;若意欲欠缺其中一个因素,那么持有运输单证为必要条件不得欠缺,而被记载为托运人在《鹿特丹规则》下为必要条件不得欠缺,在《汉堡规则》下为非必要条件可以欠缺.在FOB卖方享有对承运人诉权的前提下,作为合同托运人的买方之诉权必然受到限制,以防承运人遭遇双重索赔.  相似文献   

2.
《鹿特丹规则》对卖方(货主)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分析《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货物控制权和控制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不交单提货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交货方式、交货条件以及签发运输单证等规定,指出在两国间货物交易中,由付款行向受益人(卖方)开具的信用证和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卖方)签发的提单(物权凭证),是建立在卖方、买方和承运人相互制约关系上的"交单相符""付款接单"和"交单提货"三项规则基础之上的。这三项原则保证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运中付款和交货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并推动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鹿特丹规则》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上述三项重要规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普遍原则,将给海上货物运输利害关系人FOB卖方的货物及货款带来巨大伤害。  相似文献   

3.
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以《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对货方利益影响的调研为基础,对货方在调查中对规则的反应进行梳理,分析中国被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着重对《鹿特丹规则》涉及货方利益的条款,如托运人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FOB卖方、无单放货、控制权、电子运输单证等条款对货方的影响进行评估。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认定   总被引:6,自引:2,他引:4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对调整海上运输方的行为和解决海商海事纠纷起了极大的法律保护作用。但随着实施过程,该法中的某些条款内容在司法中的解释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托运人”定义的解释所产生的问题作些肤浅探讨。一、探讨谁是《海商法》下“托运人”的现实性和重要性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托运人”在《汉堡规则》制订前虽无成文法加以定义,但被理解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似无异议,而一般提单上所写的托运人是站在卖方立场上的公司。然而国际贸易中存在大量以FOB为价格条件的买卖合…  相似文献   

6.
杨婵 《人民司法》2013,(4):42-44,1
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托运人身份的规定是出于试图解决 FOB 贸易条件下卖方在结汇前实现控制货物物权的良好愿望,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实际托运人身份成为一个前置的难题。在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交货人,而交货人在接受该提单时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相关思路。  相似文献   

7.
FOB条件下托运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FOB条件下,依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托运人分为两种,即"托运人(1)"和"托运人(2)"。而这两种托运人在一定情况下同时存在,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在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纠纷中,托运人尤其是托运人(2)认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的定义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托运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针对FOB条件下卖方是否有权优先取得提单的实践难点,采取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具体论述了卖方有权向承运人主张取得提单的适用条件、实务及理论依据,辩证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本问题的立法初衷、规范效果以及适用不足,提出卖方作为实际托运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优先取得提单,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的内在缺陷,应当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款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中国《海商法》下的托运人分为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两种,在FOB条件下,两者并存。如何认定二者,特别在提单记名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交货托运人,提单应该签发给谁,此时的交货托运人是否享有诉权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0.
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货物控制权虽不同于物权,但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了物权的作用。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公约,该制度都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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