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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刑罚的适用,就如同累犯的认定一样,许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一、国外对累犯刑罚的适用 累犯不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规定对累犯要处以严厉的刑罚。  相似文献   

2.
“又犯”,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又在追诉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而累犯一般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又犯”的表现形式和处罚原则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刑法总则并未从逻辑上系统思考并建立处理“又犯”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应当考虑建立系统、完善的“又犯”制度。  相似文献   

3.
《法学》1991,(1)
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关系到激励曾经犯过罪的人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和防止他们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故各国刑事立法对此十分重视。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其后,于198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  相似文献   

4.
累犯,因其犯罪的多次性、反复性和社会危险性,而成为刑事政策上打击的重点之一。如何处罚累犯,为历代统治阶级所关注。尤其是十九世纪末以来,由于累犯的激增,严重地危害着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因而各国都把有关累犯的立法作为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有的国家还专门制订了“累犯法”(如法国1885年的“累犯法”)。一些资产阶级学者甚至把累犯视为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德国一位刑法学家说:“刑法草案有没有价值,看它对于累犯和常习犯的规定是否合于目的而定。”(转引自花井忠著《累犯与常习犯》)。这句话虽然过分夸大有关累犯立法的意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研究累犯问题的重要性。我国也把累犯当作刑法上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专门规定。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确立了累犯制度。近几年来,我国司  相似文献   

5.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对累犯从重处罚,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6.
论单位累犯   总被引:25,自引:1,他引:24  
一、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理由新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我们说,该条该款规定的只是自然人累犯制度,而不是单位累犯制度。那么,我们就应思考一个问题,即刑法应否确立单位累犯制度及其理由是什么。笔者认为,刑法应确立单位票犯制度。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理由分述如下:(一)刑法理论上的必然性。累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累犯的研究,侧重于一些具体问题上,比如,假释以后又犯新罪的是否可以构成累犯;缓刑期满后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前罪已受外国刑罚处罚,能否成为累犯构成条件等,①忽视了对累犯概念的研究,既使有所研究,也是停留在对累犯法律规定进行注解这个层面上,使条文变为“学术”语言。笔者认为,这种研究状况是与较为发达的刑法理论极不相称的。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所谓累犯,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累犯之中又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给予加重处刑”。…  相似文献   

8.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故为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我国《刑法》上亦有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但由于对我国刑法中累犯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偏差,本文拟就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分别由不同条文规定。二者都是刑罚的具体应用方法。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并且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带来争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相似文献   

10.
缓刑,是指对依法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含反革命犯、累犯)给以一个规定的考验期限,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有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法如此规定,在“不致再危害社会”与“再犯新罪”之间有一个“空隙”,即严重违反我国颁布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毒品犯罪的刑罚裁量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关于对356条的理解,国内分歧很大。其中许多学者主张其是毒品累犯。笔者认为毒品累犯说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第356条实际上说的是毒品再犯。鉴于我国目前对毒品再犯制度详细研究欠缺,下面笔者谈一些看法。 一、再犯概说 要想弄清楚刑法第356条究竞是毒品累犯,还是毒品再犯,首先就要研究什么是再犯,什么是累犯,并且对两者的相互关…  相似文献   

12.
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累犯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但对累犯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疑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较之刑法学界其他方面日渐深厚的理论积淀尚嫌不足。尤其是对现行累犯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还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鉴于此,本文拟对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进行尝试性研究。一、单位累犯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自然人累犯制度,而无单位累犯制度,但是现实社会中,我们无法杜绝犯过一次罪的单位再一次犯罪。既然单位犯罪的次数在两次以上包括后一次犯罪在前一次犯罪被判刑之后具有现实可能性,那么,单位累犯制度应该能够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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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总则之外又在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且仅见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毒品犯罪之中,因此,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实际上就是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4.
累犯就其含义而言,既指人又指一种社会消极现象,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累犯仅限于指人,即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条件下又犯故意罪的犯罪人。自我国刑法颁布以来,累犯制度已经运行九年多了。通过对它的运行实践的分析,我们发现,一方面,我国累犯制度在打击和预防累犯方面起了积极作用,证明其存在价值和功利性效应;另一方面,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15.
累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重处罚犯罪的情节之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累犯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c”对累犯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缓…  相似文献   

16.
刘婷 《法制与社会》2013,(18):288-289
单位犯罪在当今社会十分普遍,单位的二次、三次犯罪也不鲜见,单位的屡次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但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单位犯罪,并没有认可单位累犯。纵观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有的国家将单位累犯明确规定为法人累犯,并对其作出了具体的刑罚处罚。面对日益猖獗的单位屡次犯罪层出不穷的现象,我国刑法没有相关的单位累犯处罚政策。如果能将单位累犯立法化,构建适合我国的单位累犯制度,惩治单位累犯的措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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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这里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理解为“再犯之罪应当在实际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失之偏颇。因为某一案犯最终实际被判处的刑罚,是法官综合了该案的所有主客观要件而作出的裁判。其中不仅考虑了该犯罪的定罪事  相似文献   

18.
审理流窜犯罪一般除依照法定情节外,还考虑到酌定情节,参照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这样做除有利于震慑流窜犯罪、直接防止有关犯罪分子再次作案外,还可警诫社会上某些不稳定分子,使其知所戒惧而不致蹈人覆辙。鉴于此,我们认为对流窜犯罪案件裁量刑罚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从严惩处流窜犯罪中的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又故意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累犯者本身,即已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这种情形下,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情节的累犯是否仍须  相似文献   

19.
樊晓宁 《法制与社会》2012,(35):290-291
单位构成犯罪,已在1997年刑法规定后成为定论。但我国对单位多次犯罪成立单位累犯尚未规定。大多数单位犯罪后受到刑事处罚后,能够改邪归正,成为守法单位。但也有少数单位主观恶性深,只要不解散或不被解散,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定时间再次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本文第一部分就学界正反两种观点争议的对比,对单位累犯制定的必要性做出分析。第二部分对单位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单位累犯在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论述,探讨单位累犯制度的具体成立情况。第三部分对单位累犯中单位本身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方式进行论述,探讨单位累犯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了累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指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特定的时间内又犯一定之罪,从而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累犯与再犯既有联系,也有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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