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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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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复评价禁止与想象竞合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的重复评价 ,表面上是对存在论上的同一事实进行重复使用 ,实际上是在定罪量刑时对其所反映出来的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进行重复考量 ,进而导致双重处罚。而禁止重复评价是对符合重复评价的各种情形的反对。在想象竞合犯的场合 ,具备数个不法内涵和数个罪责内涵是将想象竞合犯划归为实质数罪的质的原因 ,在同一机会里仅存在一个行为事实是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重处断的量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21,(5):32-42
实践中涉及想象竞合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长,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已成为犯罪分子减轻刑事责任的重要借口,但该原则忽视了被害人利益的全面保护,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审判部门的精力;这是理论与实践纠结于"一行为"、误解禁止重复评价内涵的结果;行为在罪数判断中的机能仅限于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禁止重复评价的实质标准应当是不法—有责;在想象竞合处断问题上应坚持犯罪构成的罪数判断标准,同时以法益为指导,既要确保对侵害法益行为的充分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3.
关于罪数论共性机理之探讨——不同罪数模式下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非价内涵是反映犯罪本质的价值性概念,是构建不同罪数模式的共同思考基础。一罪与数罪的划分必须根据犯罪事实对犯罪本质的表现状况来决定。犯罪非价内涵是由诸多要素通过彼此联系所形成之综合力量所表现的。对犯罪构成标准的运用要通过与犯罪非价内涵状况的联系实现刑法的充分评价,并禁止重复评价。作为刑法评价结果,罪名宣告和刑罚宣告各具独立的功能,应分别对犯罪非价内涵的质与量做出合理反映。  相似文献   

4.
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我国《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应当包括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除外)。  相似文献   

5.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美国、日本等国宪法和刑法中早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宪法、刑法却并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国内对其定义、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等内涵都缺乏比较一致的认识。本文试通过美国、日本等国关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规定的描述,以期对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关于犯罪构成与罪数形态方面所作的定义,以及司法实践对于数罪认定与处罚所遵循的一贯准则,都从实质上体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在精神要求。但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就其本身而言,在理论上的研究相对是较  相似文献   

7.
赵泽君 《法制与社会》2010,(2):30-31,36
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诉讼不得以同一事件或争点重复提出。加拿大判例确立的禁止重复诉讼适用标准避免了对相同事件或争点的重复诉讼和反复判断。禁止重复诉讼判例规则的适用固然有维护法律安定和权成之功效,但是过于机械地将其绝对化,也会损害诉讼公正性。因此,加拿大已存的禁止重复诉讼判例规则不可能尽善尽美和一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发展和演变之中。加拿大的一些重要案例,不仅展示了禁止重复诉讼规则的识别标准,也反映了其演变过程。本文试就加拿大禁止重复诉讼规则的适用标准及其演变作一介绍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8.
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相似文献   

9.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中禁止不当评价 ,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不恰当的价值评判 ,它具体包括禁止重复评价、禁止分割评价和禁止重合评价。一、禁止重复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原本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已经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 ,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复评价而作为加重或沽轻刑罚的依据。因为刑法的规定 ,使其早已作为决定各该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及法定刑轻重的标准 ,故不应于刑罚裁量时再次考量。① 例如 ,我国刑法典第 2 3 6条第 3款规定 ,强奸妇女多人的 ,处 1 0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0.
郭开元  韩燕 《河北法学》2006,24(10):84-87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与重复评价相对应的概念,其价值根源在于法的正义性.基于此,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制约刑法竞合情况下的行为的评价即犯罪单复数的分析和判断.具体体现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和不可罚的前后行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刑法是公法,维护秩序是其第一要义,也正因为它是公法,因而又必须警惕和提防它对公民的不当侵害。秩序的刑法维护受罪责原则、法治国家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的制约。秩序的有效性取决于刑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现实成效,它并不在于刑法的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刑法具有残缺性,是第二次规范,它本质上是保障法,因而它不可能也不应当全面干预社会生活,只是其他法律不足以抗制且选择刑法具有效果时的最后法律手段,其使用受刑法谦抑思想的制约,“抓大放小”应当是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这些观念应当成为中国刑法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12.
论人格在定罪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忠林  梅锦 《现代法学》2012,(6):136-145
刑法上的人格特指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价值的对立态度,它是认定犯罪的内在根据。在人格影响定罪问题上,现有的"否定论"、"出罪论"和"法定论"观点都难以给出合理解释。外部行为是人格的现实化,除涉案行为外,人格的载体还包括案前和案后的表现。行为人的对立人格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是一切犯罪成立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当涉案行为处于立案标准的边缘时,案前、案后表现等情节就可能使得对行为人的整体人格态度评价发生质的变化,从而发挥人格在出、入罪方面的双向功能。要保障人格的此种功能得到有效落实,除了要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外,还应当设立一定的限权机制。  相似文献   

13.
过失危险犯违反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其实质是故意犯罪,不应以加大业务过失犯的处罚为理由设置过失危险犯。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状中的危险应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进行理解,不能望文生义。针对一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的归责问题,立法不应设置过失危险犯而应设置新的抽象危险犯类型。  相似文献   

14.
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为视角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赵秉志 《中国法学》2004,(1):120-129
刑法上的身份,在我国刑法学中属于特殊的主体问题。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之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之理解也没有达成基本共识,尤其是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本文在探讨了身份和共犯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共犯与身份关系进行了辨正。在定罪关系方面,认为在两种纯正身份犯互相加功而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全案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一个合适的罪名,而不能分别定罪,在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为主的职权行为来认定;在两种职权行为分不清主次的情况下,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在量刑关系方面,解决的原则应是“同罪异罚”。“为主职权行为决定说”既符合哲学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基本原理,又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5.
讯问的心理实质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由拒供、谎供到真实供述的态度改变过程。影响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因素有认知性因素,情绪情感因素,情景因素,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促使犯罪嫌疑人态度改变的心理策略有,正确利用恐惧唤醒,恰当使用单面或双面证据,合理利用首因与近因效应,有效组织不同层次的说服信息,建立与犯罪嫌疑人的可沟通的关系,设计讯问场所与营造讯问气氛。  相似文献   

16.
风险社会的刑法调适——以危险犯的扩张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浩  李兰英 《河北法学》2012,(4):121-128
风险社会的实质是人类在从现代技术手段获益的同时,却无法完全掌控这些手段,陷入对自身行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无法预测与控制的境地。风险社会的风险源于人的决策与行为,因此,如何有效管控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规避与控制各种潜在风险,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任务。作为社会调控最后手段的刑法也必须针对当前的风险状况及时做出回应。现行刑法基于传统的以实害犯为主的立法模式,无法有效地规制各种风险行为。危险犯的立法设计,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设置,能够将刑法的保护防线提前,从而达成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有利于对社会共同体的安全保障,是应对风险行为的有效处置手段。  相似文献   

17.
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中,应当注重对经济犯罪规范进行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当某种经济不法行为不具有经济犯罪规范所指向的特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在字面上又能够将该种行为包含在其中时,规范的实质内容应当优先,对该种行为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而不应从形式上理解。当值得处罚的经济不法行为在实质上具有某个刑法规范所禁止的性质、但刑法用语在形式上对其无法予以包含的,亦应当从实质上解释经济犯罪规范。由于经济犯罪规范数量众多,法条大小系统庞杂,所以在经济犯罪规范解释中应当特别关注构成要件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18.
不同的论域下有不同的犯罪概念。目前给无被害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存在着论域不清的问题。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应区分刑法还是犯罪学论域。关于无被害人的含义是界定概念的关键。刑法中,无被害人犯罪的内涵要素是违背伦理道德并法益侵害不明显。犯罪学中,内涵要素是违背伦理但社会危害性小。外延上要与隐形犯罪、没有在意的犯罪相区别。  相似文献   

19.
This article asks: to what extent is Article 7(1)(j) of the Rome Statute—the crime of apartheid—a tenable crime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It will be argued that despite the obligations incumbent on states not to intentionally discriminate against social groups, there is no customary legal norm of apartheid as a distinct crime against humanity. This is premised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tate obligations as different from norms demanding individual lia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as well as inadequac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Apartheid (1973) and the absence of case law relying on apartheid as a crime against humanity. Further, the weaknesses hindering the formation of a customary norm of apartheid as a distinct crime against humanity will be assessed with regard to the Rome Statute. Also it will be shown that the lack of coherence of Article 7(1)(j) demonstrates that the crime of apartheid is subsumed by the crime of persecution. Finally, two suggestions are offered on how the crime of apartheid could be established as a distinct offence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 central thesis of this paper is that the crime of apartheid is ambiguous and inoperable. In order for Article 7(1)(j) to be relevant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 offence must be reworked and clearly articulated.  相似文献   

20.
目的探讨人格责任论和动机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在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价值。方法回顾性分析我机构2013年及2014年实施鉴定的101例精神障碍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指标包括:精神症状对人格基本特征的反映;作案动机;被鉴定人对违法行为的评价;刑事责任能力。结果不同的症状反映了人格整体性、一致性和特殊性的异常;当症状不同时,患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也有现实和非现实的差异;人格整体性受损者不能正常和正确地评价违法行为,几乎全部人格一致性、特殊性受影响者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人格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受影响者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全;人格特殊性受影响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人格责任论与动机理论相结合应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有实用的临床意义。以行为人作为行动者的同一性进行界定,辨别患者对行为是"不能控制"还是"不予控制",值得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推广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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