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43 毫秒
1.
商标反向混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形式,我国法律对此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多借用传统商标侵权对此规制,但是传统损害赔偿制度面对反向混淆有诸多不适,本文将参考学者观点并结合实践判例,针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特殊性导致现存立法对此的不适作出分析,并给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于商标混淆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也能够看到相应案件判决。然而,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一类商标混淆案件,其在构成要件上与传统商标混淆行为不同,其表现特征与社会影响也与传统混淆行为不同,我们称之为反向混淆。然而我国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商标反向混淆行为始终缺乏统一的认识,理论上研究不够,进而导致司法实践当中造成了许多困扰。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反向混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曹清 《法制与社会》2013,(6):277-278
消费者误认在先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之相关,此时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应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结合反向混淆理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问题时应确立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中的基准地位,并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在后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在先商标权人抢注取得涉案商标时反向混淆的适用;应当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使用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商标在市场上的作用日益突显,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也与日俱增,并且侵权手段、目的都呈现复杂性.“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而商标“反向混淆”是混淆理论的拓展.针对这种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的资料,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理论、规制原因和判断标准等方面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以"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一案为切入点,探讨商标反向混淆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介绍国外反向混淆标志性案例,论证禁止反向混淆的正当性,指出反向混淆案件中认定侵权的特殊性,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2,(29):81-82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新的侵权类型,是由美国法院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提炼而来的.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旦出现就纷繁复杂.如何认定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成为学术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新的问题.本文拟从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必然强于在先使用者,不以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并切实造成了危害后果,二者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提出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商标反向混淆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通常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裁判情况的分析,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裁判规则突破传统侵权救济模式,以判令"侵权不停止+替代措施"的方式替代传统侵权救济模式中的"停止侵权",将更有利于实现商标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8.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混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和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和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数额机制,以便更好的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实现商标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傅薇 《法制与社会》2012,(12):84+94
著名的"蓝色风暴"案件将"反向混淆"这一概念带入了公众的视野,其判决折射出我国法律在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方面所存在的明显不足。在认定反向混淆上应着重考察主体地位是否悬殊,以及是否有"混淆的可能"等情况,而不应倾向于考察侵权人主观过错及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司法不仅是一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践行,更是对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和理念的集中检验。广州晖琳公司诉法国欧莱雅公司"蜜妍"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正当使用、商标反向混淆等理论问题逐一浮出水面,需要在审理过程中加以确认。而围绕该案纠纷的行政批复和两审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又暴露出诸如司法独立性、商标权的平等性等潜藏问题,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11.
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对于既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损失、也无法认定被告所得的情况,没有相应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此类案件,法院进行了各种探索,并逐渐确立了定额赔偿的制度。但此种制度一直受到合法性的困扰。在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明确规定法定赔偿金制度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确立此种制度也势在必行。而法学理论界对这一制度变迁未能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与关注,是法学研究值得总结的教训。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案例的类型化整理与系统考察,对这一制度变迁过程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3.
苏喆 《知识产权》2012,(3):41-47
商标权取得制度是商标法的核心,也是解决商标争议的根本依据。我国商标法较多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标法,并且具有浓厚的商标行政管理法特色,在商标权取得制度上偏重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效率性,较少体现公平,客观上使得商标抢注成风、不公平竞争泛滥、问题商标成灾,最终导致了整体效率的丧失。美国兰哈姆法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其商标权取得制度建立在使用主义的基础上,并科学地引入了在先申请主义的内容,使其制度设计不断优化,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相似文献   

14.
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打击恶意抢注的重要条款,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制的是具有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的商标抢注行为。从价值定位来看,其是商标法调整不同情形的抢注行为的重要一环,该定位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从体系化的角度防止适用边界的重叠。从规范设计来看,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调整不同的特定关系,分别具有着不同的适用要求与法律效力。从具体适用来看,争议较大的是对特定关系的认定、对在先使用的判断,一方面,实践中的特定关系往往牵连着复杂的关系链条,这需要对所涉及的关系进行实质性把握,另一方面,面对第15条可能沦为一些竞争者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的现象,这需要审慎地对在先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判断。面对第15条在理解和适用上的模糊与争议,有必要回归其规范目的和价值定位予以体系化考虑,以正确界定其适用边界,合理把握其适用要件,恰当发挥其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5.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16.
王笑冰 《法学研究》2015,(3):82-101
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构建地理标志独立理论的基础。对于关联性要素存在主、客观两种理解,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的理念基础。主、客观关联性塑造了不同的地理标志概念,其各自构建的地理标志制度在适用产品范围、产地划定、关联性证明、专家审查、监控和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公、私权之分野和不同政策取向。我国存在地理标志保护多重立法,其地理标志定义逻辑混乱,制度设计扭曲,彼此缺乏配合支持。应根据关联性要素并结合我国的政策导向进行制度重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专门法,删除商标法之地理标志定义中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表述,采取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保护为辅,彼此协调共存的模式。  相似文献   

17.
秦顺华  苏喆 《行政与法》2012,(2):108-111
在商标权取得制度上,美国是实施使用原则的少数国家之一。1946年美国颁布的《兰哈姆法》在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注册原则内容。但由于《兰哈姆法》规定的"实际使用"注册程序存在不足,导致了商标投资风险、注册申请时内外有别以及理论和实践的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对此,美国在1988年对《兰哈姆法》进行了修正,并在注册程序上增加了"意图使用"内容,从而弥补了"实际使用"的不足。对我国而言,《商标法》中实施的注册原则近乎绝对,过于缺乏使用原则的内容,因此,我国应重新构建商标权取得制度,以期达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效果。  相似文献   

18.
周园 《知识产权》2012,(5):52-56,66
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是商标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商标注册实质条件的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缺陷:过于分散,缺乏体系性;条款众多,缺乏逻辑性;用语不精炼,缺乏准确性;不同条款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缺乏合理性等.然而,商标法修订草案未采取措施弥补这些缺陷.《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正视这些问题,重构我国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  相似文献   

19.
从"阿迪达斯三道杠"案到"红色鞋底"案,我国司法判决对位置商标的态度日渐明朗;从《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看,我国立法亦未完全限制其"出位"的可能;而参考司法实践对位置商标现实需求及诸如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存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位置商标存在乃应时之需。我国应整合现有商标体系,将位置商标纳入非传统商标类型,进而进而统一对其功能性审查(尤以单一颜色商标为重)与显著性审查,以此实现法律体系内部自洽,维护有序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20.
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执行法典制定过程中必须深入研究的带有前提性的理论问题 ,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而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构成以及刑事执行法律事实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是制定刑事执行法典的重要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