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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为依法行使检察职权,由专门人员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经过审查后提出捕与不捕意见的检察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在2002年审查逮捕工作方式改革中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整合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这种改革方式简化了内部工作程序,对有效解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限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不捕率呈上升趋势,随之,刑事诉讼中出现了“捕前请示”这一特殊现象。即公安机关在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前,向人民检察院“请示”,检察院有意批捕的才提请,不同意的则不提请,使不捕案件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反映出来。这种用“捕前请示”人为降低不捕率的做法对于工作极其不利。l、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而“捕前请示”则表现为无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只移送案卷材料、证据,向人民检察院“请示”,人民检察院批捕…  相似文献   

3.
不批准逮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存在对逮捕证据把握过严、较少考虑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存在"构罪即捕"等问题.应当在完善立法、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不捕说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保障不批准逮捕权的正确行使.  相似文献   

4.
正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一、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意义重大(一)实现对逮捕案件的司法审查现行审查逮捕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行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案件的办理与决定相对分离。检察机关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  相似文献   

5.
一、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的内容过于冗长繁琐,重点不够突出。对于“该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之原则的要求不可机械理解。改革后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将以往的“阅卷笔录、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审批表”合三为一,就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因而逮捕意见书不必囊括卷  相似文献   

6.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昌林 《现代法学》2011,33(1):114-122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批准逮捕分为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及不构成犯罪不捕三类情形.本文以北京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对三大类不捕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查找改进措施和对策,以期增强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减少不捕案件的产生,切实保护人身自由权,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8.
楼赵平 《法制与社会》2013,(26):141-142
审查批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近几年来,我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不捕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本文对清暨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不捕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9.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之一,近年来,法律对审查逮捕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要任务就是审查所报请逮捕的案件证据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做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与否的决定,要防止错捕、办错案最重要的就是要严把案件的证据关.牢牢把握好逮捕案件中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运用,是确保案件准确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正不捕案件的数量多少有多方面原因,本文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不捕案件为例,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一、不捕案件数量变化的原因(一)公安机关方面1.公、检机关司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重心因各自特点而有所不同,公安机关以"严打"为目标,侦查工作侧重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查清犯罪事实,其意义在于启动司法程序,而审查逮捕工作则侧重于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是否构成犯罪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根据法律和刑事政策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其意义  相似文献   

11.
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着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职权,在对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证据情况对是否批准逮捕、是否立案监督以及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作出决定。无论作出哪种决定,都可能引发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的异议,尤其是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或不予立案监督决定后,有些当事人会不理解或表示强烈不满,此时如不  相似文献   

12.
不捕案件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决定的案件。案件被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付诸执行。对于不捕案件如何执行,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14.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应当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相似文献   

15.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速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不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不予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在提请审查批捕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审查批捕部门进行审查,而没有对移送的程序、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的过程仅仅凭借两部门的相互信任。两部门的办案人员在接交案卷材料及证据时只是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案卷材料几册,这样就无法详细具体的对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核实,双方移交了哪些案卷材料及证据无任何依据。从而…  相似文献   

17.
滕云  应泓游 《法制与社会》2012,(29):116-117
审查逮捕阶段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审查逮捕阶段认定、排除非法证据是关键.审查逮捕阶段,应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全面审查证据、加强审查复核力度、建立讨论和报告机制、阶段性风险评估等方法发现非法证据线索,排除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18.
一、有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依据和适用原则 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有条件逮捕制度.所谓有条件逮捕,是指,"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某县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强奸案件,经过审查,该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遂决定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错误,导致错捕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否给予刑事赔偿?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刘捷刘捷同志: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将在较长时间内剥夺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可见,人民检察院在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  相似文献   

20.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侦查监督部门在对案件审查终结后,由承办检察官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法律文书。目前进行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改革是检察法律文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在于增强文书的说理性、逻辑性和客观性,阐明“捕”或“不捕”结论形成或得出的思路。众所周知,证据审查是审查逮捕工作的中心环节,对于保障案件质量及案件审查后引导侦查等工作有重大意义,由此证据分析成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灵魂和该文书制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笔者结合实践,就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制作中证据分析的若干问题,略陈管见。一、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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