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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归属问题成了当前学术界和网络舆论争论的热点话题.本文试通过对目前学界有关乌木属于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及无主物等观点进行辨析,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新矿种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将乌木按矿种分类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让乌木的归属、开采和利用有法可依,定纷止争,物有所属,避免纠纷和诉讼,维护社会稳定,消除政府与民争利的负面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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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作为一种土地出产物,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因其价格极其昂贵,然而其定性却饱受争议,目前关于乌木归属的主要观点有埋藏物、无主物、天然孳息等观点,本文试着对有关乌木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冀希望于找到乌木归属的有利解决方案,从而有利于以后的法律实践,为天价乌木的法律归属找到一个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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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价乌木案"引发了全社会对于物权法的思考,并且由此带来了法律界对物权法上先占制度的反思。本文认为,天价乌木的物权属性为无主物,在目前我国《物权法》尚未确立先占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可借助法学方法论,运用先占制度理论进行裁决,判定乌木所有权归属于先占人,同时给予天价乌木出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适当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定纷止争,一方面可凸显我国现代化民主法治的进程和魄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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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四川彭州乌木案所引起的无主财产(被埋藏物)归属纠纷,分析了相关主张乌木国有和私有的法律瑕疵和不足。进而以权利义务一致,公正原则,保护利益最大化等法理原则精神出发,分析了本案中实际问题,提出了最终乌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有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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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15-26
宪法中的国家所有和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具有法秩序的一致性,后者是前者所具有的国家内容实现义务功能的展开方式之一,同时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两者共享了规制这个规范目的。并非所有财产都应采取国家所有方式实现规制目的,选择何种规制方式应考量多个因素并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在乌木情形中,对乌木挖掘的负外部性的消除不应将乌木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制方式实现,相关的私法规范应据此予以解释,甚至进行合宪性的目的性限缩,乌木不能由国家直接享有或取得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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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乌木事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讨论,针对乌木的法律属性和归属,形成了埋藏物、天然孳息、无主物等几种主要观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由于不具备埋藏物和天然孳息的核心要素,乌木不可能归属这两个范畴之内。我国法律并未确立无主物的先占规则,从解释论的角度观察,不论采取国家本位主义还是个人本位主义立场都存在难以破解的困境,因此只能转向立法论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从立法论角度观察,国家本位主义立场需要的制度环境建设远远难于个人本位主义,同时个人本位主义对当前中国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应是较优选择。除对实体性法律问题本身的思考外,这一事件中反映出的法学研究问题也值得反思和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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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江西省修水县农民梁某挖出一根长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预测称这根"乌木"价值数亿。虽则"乌木"的性质和价值尚待确定,但围绕其所有权的争论却已展开。据称,当地政府已通知梁某,树木应当归国家所有,这使梁某及其亲属"难以接受"。从央视的调查看,即便是法学界,亦对此认识不一,分化严重。"乌木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然则,"乌木之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救济,而是如何界分二者边界的问题。确实,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是一个亘古的难题。一般而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对立的,所以才会导致利益拉锯。然则,二者又是统一的。有德性的个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当然包含个人利益。当然,何谓"有德性",实践中难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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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亮发现乌木后,认为应当取得所有权。于是,媒体先是叫屈,继而放大政府与民争利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观点。乌木属于埋藏物,而非吴高亮理解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专家认为的天然孳息。乌木被发现于承包的集体土地之内,意味着乌木埋藏的"埋藏物空间固定"、"埋藏物环境"等环境性因素的存在,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与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的核心区别是代表的利益差别。《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无主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在《物权法》第114条处理中倒退为按照遗失物处理,媒体不适当地为主权先占理论张目,扩大废弃物捡拾侵权、采蘑菇、挖奇石的资源合理利用的非正当推演逻辑,是缺乏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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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乌木属于无主财产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正因为如此,此案才引起如此多的关注与争论。在确定所有权之前,必须厘清其属性,笔者认为在现有民事法律体系下其属于无主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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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归属引起的纠纷,近两年成为又一研究话题.乌木有着特殊的自然属性,在法律中应归为埋藏物.对于《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无主埋藏物归于国有的规定,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值得考量.这种归于国有的规定,不是一般的先占制度中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埋藏物的权利衍生,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构建.经历过分配后的所有权不应存在优劣之分,分配的立法逻辑亟待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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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亮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究竟乌木应归属国家还是吴高亮本人的话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本文从吴高亮案出发,通过比较中西方关于发现埋藏物的不同立法模式,指出了我国所采取的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的一些弊端,并试图找到更合理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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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媒体广为关注的“天价乌木案”本质上是一起无主物先占引起的权属纠纷,由于《物权法》对于无主物先占制度采取了拒绝的立场,从而致使法院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笔者建议法院依法、科学、合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法理学说对本案作出判决,以推动立法最终承认无主物先占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试图以发现埋藏物制度来解决本案的诉争事项,笔者以为,《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发现埋藏物的规定完全不同,法律适用的逻辑与结果也不完全相同,而且,适用《物权法》第114条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既不符合实际情形,也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更会使法院的法律适用逻辑难以自圆其说.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重构我国独立的发现埋藏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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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系某团沙吉海煤矿矿长,1994年10月2日,赵某谎称煤矿欲从外地购买煤炭生产机械,需贷款37万元,向和丰县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1994年10月4日,煤矿与农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用煤矿一号井(价值100万元)作为货款抵押物。贷款期限为1年,同日办理了贷款手续。款到煤矿帐上后,赵某让财务科将其中的20万元汇给某团团长高某,供高某亲戚经商使用;将其中17万元汇给乌苏县乌木克煤矿承包人卢某使用,使用时间1年。1995年10月4H,高、卢还本付息给沙吉海煤矿。1995年1月16日,赵某又谎称购买设备需用款20万元,向和丰县农业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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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第三回写道:“一时黛玉进入荣府……是:‘荣禧堂’;后有一行小字:‘某年月日书赐荣国公贾源’,……又有一副对联,乃是乌木联牌镶着錾金字迹,道是:座上珠玑昭日月,堂前黼黻焕烟霞。下面一行小字,是:‘世教弟勋袭东安郡王穆莳拜手书。’”而第十一回却写道:“方才南安郡王、东平郡王、西宁郡王、北静郡王四家王爷……都差人持名帖送寿礼来……”第十四回中也写到东平郡王等四家王爷路祭之事。由是观之,第三回所写“东安郡王”应为十一回、十四回中“东平郡王”之笔误。检南京图书馆藏戚本《石头记》,亦作“东安郡王”,可能从戚蓼生本开始就笔误了。笔误的缘由,或因写“平”即会联想到“平安”之“平”,而笔下即误写为“安”所致。或许有人会认为第三回“东安郡王穆莳”非第十一回、十四回中的“东平郡王”。诚然,荣国公贾源的世教弟,当然不会是后文中的“东平郡王”而应是他的孙子辈(见第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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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国外现行的职工培训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总结了国外学者对培训、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概念认识, 分析了培训步骤管理中的各个方面,描述了培训步骤管理发展趋势,强调了对培训效果的评估及推荐了有效的评估方法,并据此对国内的组织职员培训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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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之后,伴随美国对国家安全的关注度加强,2007年和2008年美国相继出台了FINSA和《外国人合并、收购、接管条例》,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涉及到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查机构等方面。对审查对象的修改,主要是对"受管辖的并购交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不受管辖的并购交易"做出了列举。对审查标准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关键性基础设施"做出了界定,增加了CFIUS在审查时所考虑的6项因素,明确了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安全担忧"。对审查程序的修改,增加了审查前磋商、交易方须提供的信息,规定了并购交易审查的重新提起程序。对审查机构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增加和变动了CFIUS的成员,引入了牵头部门,加强了国会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