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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披露的适时性原则周仲飞信息披露的适时性原则是指信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予以披露。一则信息即使是准确的,其披露形式和程序也是规范化的,但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过早或过迟)披露,就不是合法的信息披露,就有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的适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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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组成,其中持续性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因发生可能影响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立即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说明事件实际情况的报告。临时报告公开的重大性标准是判断上市公司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需要向证监会和社会公开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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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10年经历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中国证券立法的有效制度选择。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是增加市场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建立市场理性与信心的有效制度,是中国证券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没有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秩序信誉将无法维持;如果没有足够有力的制裁,便对违规者没有威慑力量;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救济手段,也不足以保障受害的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同样发挥了其作用,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在证券市场发挥作用作初步探索。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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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2):117-131
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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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证券发行市场化过程中的软信息披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证券发行逐步市场化过程中,市场风险也会随之而来,这需要更加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特别是提高赢利水平预测值等软信息指标的准确性。管理层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软信息的披露要求应当更加细致化和明确化,同时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较为严格的惩罚,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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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板市场没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在湘财证券主办的“中国西部企业融资实务高级研讨会”上强调,创业板市场的推出需要一系列先决条件,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他强调,要加强监管水平,强制信息披露,通过法律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是创业板市场发展和成功的关键因素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开创创业板市场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主板市场以外的融资渠道是切实可行的。然而,并非创业板市场都必定成功。市场的成功有赖很多因素.其中树立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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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持续披露制度探析李晓红,夏春琴证券法制中,信息持续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后、在经营期间内,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将其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以使广大投资者知晓真实情况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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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现阶段我国大陆的IPO审核采用核准制:对发行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目前拥有审查核准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合规性审查将决定企业IPO的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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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板融资应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必要的,它是创业板市场发展的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包括上市时的披露及上市后的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权属、权利价值、权利纠纷、取得或使用存在不利变化风险、产生风险的因素、企业的应对措施等。企业可通过战略制定、积极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完善管理等方式应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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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人皆知,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所具有的客观地位所决定的。所谓西悉尼披露监管指的是,为了使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并使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兼顾效益与效率的市场行为的建立得到保证,证券主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的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及其活动的活动。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进行阐述,然后对当前存在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以供业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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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板融资应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必要的,它是创业板市场发展的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包括上市时的披露及上市后的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权属、权利价值、权利纠纷、取得或使用存在不利变化风险、产生风险的因素、企业的应对措施等.企业可通过战略制定、积极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完善管理等方式应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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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4):68-78
非法定信息披露主体在非法定披露渠道编造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所能引发的后果,应当与法定披露主体在法定披露渠道作出的虚假陈述所能引发的后果相区别。投资者只应对法定披露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披露义务主体均为对市场有影响力的特定人,但证监会在规则制定和执法中将之进行扩张解释,值得检讨。对虚假信息责任的追究,应在主体上坚持有市场影响力的特殊主体标准,同时在客体上坚持事实性信息虚假且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这样方符合《证券法》的本意,也与对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相匹配。否则意味着推定投资者对普通主体随意作出的不实言论也能产生合理信赖,这有碍于证券信息规制的正面建设。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治理,不应依靠公法责任的强化,而应依靠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凸显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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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创新制度,融资融券在给投资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投资者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风险的控制尤显必要和重要.针对融资融券市场投资者面临的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和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我国宜通过引导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策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严格的资本监管系统、完善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和建立与证券相关权益的保障制度等方式来控制投资者的风险,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融资融券市场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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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设我国股票市场中的个体投资者存在非理性的前提下,运用实验研究方法,考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个体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影响程度。从中发现:个体投资者存在着过度自信的心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和敏感度不高;从上市公司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来看,个体投资者受前者的影响更显著一些,但不存在过度反应,而对后者则反应不足。这表明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尽快得到广大个体投资者的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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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维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高效、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使证券市场的三大利益主体——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管理者均受益颇多。就此,文章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相关理论和我国的强制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运用法的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成本收益的分析,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