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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追续权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法国当时正处于官方沙龙消亡到艺术市场的过渡时期,艺术家在失去官方赞助后,难以维系生计,而艺术品交易商却通过转售艺术品大发横财.法国立法者认识到作品上的著作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并考虑到艺术创作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由此创设了追续权制度.正是法国当时独特的社会、市场、制度等多种因素,推动了追续权制度于法国的诞生.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回溯追续权的诞生过程,我国具有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我国追续权立法可借鉴法国,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设置追续金计量门槛,并将追续权限缩适用于公开拍卖,以保证追续权制度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引发了艺术市场从业人员的普遍反对,其认为追续权将损害艺术市场.围绕追续权是否损害艺术市场的争议由来已久,国内外正反双方曾对此展开激烈的争论.从欧盟、法国、英国的立法实践上看,追续权尚无损害艺术市场的先例.从影响市场的因素上看,追续权只是卖家在选择交易市场时所考量的众多因素之一,追续金对艺术市场的影响甚微.总的来看,追续权制度的创设不会损害艺术品市场,现有反对者所秉持的观点实际上忽略了艺术品与普通商品之间的区别,并且,评判追续权制度的创设与否不应以其对艺术市场的影响作为依据.  相似文献   

3.
追续权由法国所首创,旨在保护著作权人从作品后续交易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尽管《伯尔尼公约》和《欧盟指引》都对追续权作出规定、目前世界上已经有70多个国家承认追续权,但各国在追续权的用语、权力属性及立法合理性上仍存在分歧。著作权人是针对后续交易本身而获益,还是仅对增值获益,以及获益的计算方法;追续权究属人格权、财产权还是复合性权利;规定追续权是否会对市场的经济效果产生影响,这些方面均存在以两大法系为对立双方的重大分歧。尽管中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三个建议稿中对追续权有所提及,但目前没有正式的追续权立法规定。在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艺术市场的前提下,对追续权的立法很可能提上日程,因此,对追续权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争议进行梳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李翠香 《法制与社会》2011,(23):298-298
我国目前对追续权问题的立法一片空白,本文主要对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立法上的几点建议。建立追续权制度在艺术品市场有非常大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追续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次一、追续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例分析二、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三、我国追续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和构建一、追续权的法律属性及立法例分析(一)追续权的基本含义和功用追续权,又称转售的版税权,是指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后,作者在该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的收益的权利。追续权是来源于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一项特殊权利。它的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  相似文献   

6.
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设置的追续权条款,引起各界关于追续权正当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问题的争议。追续权制度的设立是法律在自由与公平之间的一种平衡,是对实质正义的回归。我国独立的艺术家阶层和繁荣的艺术交易市场的存在,使追续权有了设置的必要性。而艺术交易市场的日臻完善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和运作经验,也使追续权具备了实行条件。在追续权的制度构建中,应明确追续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性质以及转售权利金的计算和收取分配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刘迪  杨悦 《法制与社会》2012,(14):281-282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艺术品市场方兴未艾,但交易中艺术品作者的权益却备受冷落.2012年初,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出台,把国外的追续权制度首次引入了中国.虽然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再次受益的权利,但其中交易信息获取的问题,在立法中并没有具体体现,而该问题将直接影响到追续权的顺利实施.本文将具体探讨国外追续权制度中相关立法及经验,为中国在未来实践中处理信息获取问题铺路.  相似文献   

8.
追续权是作者在艺术作品原件被再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保护是适应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并平衡作者和艺术商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创设的一项著作权法律制度。它以民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为理论依据,符合公平、效益的法律价值,体现了对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适用的限制。追续权制度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中的缺失势必产生诸多的现实缺陷,因而应当在我国未来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增设追续权条款。  相似文献   

9.
早在1996年中国法律年鉴就有记载,因美术作品纠纷增多而引起了法律界和美术界对美术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的探讨,其中就包括对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思考和讨论。现今,国家版权局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意见稿》中增加了"追续权"这一概念,但各利益团体对此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国外的追续权立法概况,对比分析我国实施追续权的立法环境和立法现状,并就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建立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0.
论追续权     
追续权是一项特殊的著作权制度,意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原件后续转让费的提成权。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对传统所有权的绝对性理论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理论构成了挑战。本文分析了追续权的性质与法律特征,以及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了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的穷竭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约束,但作者若因此完全丧失其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控制权力,使著作权人之利益受到过度减损,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追续权制度是对著作权的穷竭制度的一种限制,能对上述瑕疵予以一定程度的矫正,对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维护、补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承认了追续权制度,而我国当下在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方面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尚无相关法律条文对追续权问题进行规定.本文主要对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立法上的几点构思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追续权的国家,追续权制度自1920年诞生以来,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变革,其历史嬗变的过程具有典型性.两次变革的结果使得法国追续权制度更加具体化、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2012年4月至今,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稿均涉及到追续权制度的引入,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就法国追续权制度展开研究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PROBEINTOTHESYSTEMOFCONTINUANCECOPYRIGHTANDTHELEGISLATIVEMOTION追续权作为一种保护水平很高的著作权益,已日益引起众多国家的关注。本文拟从追续权的特征、行使和立法保护模式等方面作一探析,建议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时能确认追续权制度。一、追续权的特征著作权中的追续权是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产物。“连续权”(Dr。itdeSLlitl)一词最早源于1920年的法国,是法国有形财产法创制的专门术语,意指物权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求偿权,后来逐渐沿用到著作权法领域。“Droitde。tlite”一词…  相似文献   

14.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我国首次规定了退续权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从现有资料来看,追续权制度并不会对艺术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追续权制度仍具有现实基础,能够保障艺术家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5.
近些年来,关于著作追续权入法的讨论沸沸扬扬,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旨在对追续权的综合权利说进行法律探索,期待能为设立追续权制度寻求法理依据。一、追续权制度的由来在上个世纪初,法国立法者Ander Hesse起草了一个  相似文献   

16.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新增了追续权,并适用于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以及文字和音乐作品的手稿.但是,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持著作权人和作品购买者间的利益平衡,以保障著作权人获得与其付出相应的回报,实现社会公平.从此法理基础出发进行衡量,美术和摄影作品原件应当纳入追续权客体,文字和音乐作品的手稿则应排除在外.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印证了这一点.此外,结合我国艺术品的创作和流通实践,著作权法也应为实用艺术作品留下追续权制度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7.
追续权是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就其艺术品原件的再次销售获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权利。这一制度源于法国,是艺术创作国家赞助体系衰弱的产物。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鼓励创作,以及作者名声的提高导致艺术品的增值。追续权制度具有鼓励艺术创作、丰富艺术市场的生产性功能,也具有对艺术商所获得的转售艺术品原件的收益进行分流的结构性功能。客体、主体、计算基础及比例、适用的场合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内部法律构造;知情权与集体管理制度构成了追续权制度的外部法律构造。比较法上的实证数据表明,追续权制度不会对艺术品拍卖市场造成扭曲。目前世界上80多个国家规定追续权制度。从我国目前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前景看,我国著作权法实有引进该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18.
追续权是一项平衡艺术家与艺术品经营商之间经济收益分配的著作权法律制度.1920年,法国最早确立了追续权制度,后有五十多个国家引入该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增设了有关追续权的规定.追续权是艺术作品的作者从艺术品转售中获得收益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报酬请求权,追续权的行使以获得销售信息为前提,并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追续权如能得到著作权法的确认,还须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9.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但其中并未指明追续权的主体.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有必要界定追续权的主体.在追续权权利主体上,不同国家根据追续权继承制度的不同而存在争议.追续权在继承上应当遵循一般的民事继承制度,我国应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为作者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且,追续权权利主体应限于自然人.在追续权义务主体上,追续权义务的创设来源于中间商使用作品行为,因此,追续权的义务主体为中间商,即艺术作品原件的出让人.为了保障追续权的有效实现,参与交易的买受人与中间人应向追续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追续金应由艺术品交易中的专业人员代扣代缴.  相似文献   

20.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我国首次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从现有资料来看,追续权制度并不会对艺术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追续权制度仍具有现实基础,能够保障艺术家的合法利益,并且,追续权制度并未违背"首次销售原则",因此,多数围绕追续权制度的反对意见缺乏依据,不应成为妨碍追续权制度创设的羁绊。总的来看,追续权制度彰显着法律上的公平价值,符合德国法对"潜在的、本质的价值"的内在要求,并体现了源于罗马法的"非常损失"规则,可以认为,追续权制度具有其独特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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