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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进元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2):121-126
生命权是指维护生命存在的权利,其由生命存续权、生命自由权、生命尊严权和生命安全权.生命权的限制涉及安乐死、堕胎自由、代理孕母、死刑判决与执行以及警察公务杀人等问题.对此,无论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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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宪法变迁理路看中国宪法变迁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英语民族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英、美宪法变迁的成功经验在于渐进式的积累与进化理性主义;法、德宪法变迁的多劫之原在于激进式的革命与建构理性主义。中国近现代一百多年宪法变迁失败的原因无疑亦可归结于建构理性主义。因此未来中国宪法变迁的路径当为:以进化理性主义为理论支撑,稳中求变,稳中求进,积累经验,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判例、宪法条文的法律化、具体化和宪法教育等方式得以实施和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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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例暴露出行政许可变更亟需规范的问题,从理论上说,行政许可变更及变更的控制模式有多种选择。当前我国宪法在这一方面仍存在诸多缺失,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从启动程序、限制程序、办理程序、公众参与程序、特殊程序、救济程序等六大方面建构行政许可变更的正当程序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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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进元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56-62
从法哲学上看,古希腊学者普罗泰格拉斯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中世纪神学大师阿奎那主张神性决定人性;近代以来,洛克等经验理性主义者主张自私、贪欲是人的本性,因此每个人追逐自我利益的结果必然导致他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康德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提出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命题,成为近代以来人性尊严的核心机理。在中国,自古就有“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人性观,孔子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提出了“四心说”和“富贵不能淫”的人性观;现代儒学者蒋庆主张“礼乐制度中的人性尊严”。故此,西方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己的权利论式的人性观或者个人主义人性观,中国儒家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他的义务论式的人性观或者团体主义人性观。从法释义学上看,个人主义的人性观极力彰显个人自由,尤其是契约自由,国家主义的人性观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二者均容易导致个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人格主义的人性观介于二者之间,当为可取;“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在于:“人性”是相对于“神性”和“兽性”而言的,“人格”是指特定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是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权利。人性尊严是一项上位宪法原则,正如国际人权法条文规定的一样,是各项具体人权的本源和基础。人性尊严原则的功能表现为: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性基础,标定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底线标准,设定了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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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莫测与规范文本的模糊、冲突或漏洞等情况,事实与规范并非一一对应,法律究竟是立法者制定的既定规范还是司法者续造的个案规范?通过分析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推导出法律是一个从既定规范到个案规范的体系化概念.既定规范只是对未来行为的预设,并不必然适用于当下的个案,个案规范潜藏于既定规范和案件事实之中,是一个有待于通过解释规则发现、选择甚至续造的具体规则,是直接适用的个案裁量基准.既定规范是指由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公共政策等组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体系,个案规范源于既定规范的转换和特定化以及解释者的漏洞填补,解释规则是勾连既定规范与个案规范的通道.个案规范不仅保障了法律的个案适用性和灵活性,而且对法律概念具有建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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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决定》在第一部分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体目标对后续各个部分的具体改革具有指导意义。问题是:如何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又如何建构国家治理体系?从宪法学视角上看,国家治理体系不同于全球治理体系和地方治理体系等的关键点在于:它首先涉及一个主权国家的顶层设计问题,政府权力的分化与重组是建构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经之路。一、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地方化权力分立,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议事、行政和司法三种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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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价值选择与价值的法制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目前尚属于过渡时期 ,由于各种价值观念的渗合 ,中国现行法的价值具有多质性、冲突性和失衡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首先应该消除现行法的价值偏失现象 ,建立中立性的价值规范体系 ,并通过权力配置领域的平等竞争、权力制约型政府体制和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等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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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择优教育观念的冲击等现实层面的原因,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教育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等制度层面的原因,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机会、受教育的条件和受教育过程都与拥有城市户籍的儿童不平等。国家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教育歧视法》,以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平等权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