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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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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妇女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础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妇女宪法"人格尊严"的重要机制.中国宪法上的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这种立法模式下妇女平等就业权也是形式平等下的宪法权利.形式平等下的妇女就业平等保护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危机,为走出危机,破解妇女就业平等保护的困境,必须确立就业性别歧视的普适性评价标准,并以此为基石,整合妇女就业平等权保护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2.
从《就业促进法》看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狭义的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不受歧视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权利,因而应该具有权利救济程序。《就业促进法》实现了平等就业权由虚置的宪法权利向具体权利的转变。该法第六十二条还原则规定了就业平等权的司法救济。但我国《劳动法》以及现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与该原则不匹配,形成对该救济权的限制。因此应该通过扩大劳动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改革我国传统诉权理论,确立利益主义诉权原则,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3.
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对于维护私人法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可分为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个类型。最小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根据判断余地说司法审查、要件补充型司法审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和成本效率分析型司法审查;严格司法审查对应的审查方法有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显失公正型司法审查和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等。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权衡。  相似文献   

4.
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是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这是差别待遇存在的客观基础。伴随福利国家时代的到不会来,实质平等要求合理的差别待遇的存在,同时要求法律制定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并重。如何确定合理的差别待遇的标准是实现实质平等的关键。就国外而言,美国确立三层次审查标准,德国发展禁止恣意理论,南非宪法明文规定审查基准,这些参照标准对我国宪法平等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高校自治规则接受司法审查,不仅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也是司法终极性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司法介入高校内部治理的应有之义。同时,为保证高校应有的自治空间,法院对高校自治规则的审查必须遵循附带审查原则、尊重高校首先判断权原则、"不探索决策者的思维过程"原则以及间接审查原则,以保持必要的抑制与谦让。  相似文献   

6.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对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欠缺应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给予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力。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制衡的宪政角度,行政权必须服从司法审查,法院或法官运用其知识和经验来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性。但是,基于行政管理性质、行政效率和技术条件之考量,司法审查一般遵守有限原则并尊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存有滞后性和周延性,以及行政权恣意滥用的潜在"自由裁量",使得司法审查的强度被广泛期待。本文拟通过比较法考察,结合实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变更权扩权因素的考量,探求在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交叉领域拓展司法审查权是现实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7.
无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美国,平等规范都是司法审查最为借重的依据之一。但是,由于平等规范与其它宪法规范相比更为抽象和空洞,它的具体适用问题也更显复杂。实践中,德美两国各自发展出了完全不同的审查标准去适应“平等”判断的要求。由于立法者的裁量余地是其所共同面对的问题,它构成了贯穿平等规范审查标准理论发展的一条线索,是从理论上澄清平等原则审查标准之原委所不可逾越的部分。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者的裁量余地入手,对德美两国的不同审查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借助“原则”理论,从立法者裁量余地变化的原因的角度,对审查标准背后的运作机理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8.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由于对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得都不够明确,对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缺乏专门的机构来监管,所以怎样认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成为当前社会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从平等就业权概念入手简要的介绍了就业中歧视与合理条件的辨别及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个案审查原则并非法律规则的适当灵活运用,而是由于不同商标案例之间情况不同,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亦随着时间推移有所变化,故强调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排除对在先案例的类推适用.商标个案审查强调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不仅不违反审查标准相一致原则,反而是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相似文献   

10.
李昊 《法制与社会》2012,(15):252-253
平等既是重要的宪法权利,又是一项宪法原则,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平等权源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构成了正义的核心内容;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分为正面的“宪法平等保护”和侧面的“法律禁止歧视”两种方式,保障平等权应当着力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和反歧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健  饶常林 《河北法学》2001,19(2):111-113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 ,因此 ,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2.
邓建宏  易谨 《时代法学》2007,5(4):18-25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解决不平等对待农民的问题,不平等对待农民主要不是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而是法律内容上的不平等。有关农民不平等的规定有碍农民权利的实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与法治精神、宪政原则相悖。要从宪政角度保护农民的平等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务之急是对现有有关农民权利的不平等规定进行清理,然后重新构建农民平等权法律保护体系,并逐渐建立宪政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21,(6):94-102
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一直存在"选择适用权"与"规范审查权"的权属争议,二者在审查权限与处理方式上,存在极大的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新《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局限性,并表现出完全有别于二者的特性。作为一种对话式的间接审查权,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在起诉、上诉与裁判阶段,均应依附于行政行为;但在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技术与审查效力上,又有其独立性。  相似文献   

14.
宪法规范原则性强、技术含量高,宪法问题非传统法律分析法所能解决。当今宪法实施存在两大技术方案:德国公式与美国公式。虽然两大公式均具有一定的操作性、规范性,但也存在审查原则不完备、审查基准不周延、审查结果不确定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在整合德国公式与美国公式的基础上,创立一个全新的统一公式。该公式的基本内涵为:(1)针对自由权、社会权与平等权,建构一个解决宪法问题的二元技术路径,亦即自由权、社会权的保障路线图与平等权的保障路线图。(2)自由权、社会权的保障路线图为三步骤分析法:权利保障范围的厘清;基本权利侵害的确认;违宪阻却事由的分析。(3)平等权的保障路线图为两步骤分析法:差别待遇的厘清;差别待遇的合宪性检验。(4)在美国的三重审查基准、德国的三层级审查密度的基础上,创立一个更具有周延性的五重审查基准,亦即明显性审查基准、合理性审查基准、中度审查基准、严格审查基准及绝对审查基准。  相似文献   

15.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验证标准与司法审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共利益原则是不动产征收中的重要原则,也是规制征收权的基本手段。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立法上无法对其作出准确界定,因此,应当确立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验证标准,以考量不动产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要求。同时,为使公共利益的验证标准发挥作用,应当构建一种有效运作的动态机制,即建立公共利益司法审查制度,赋予法院对征收之公益目的性以司法审查权和积极审查职责。  相似文献   

16.
2008年实施的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执行法官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权,但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官的权利判断所遵循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效力均有别于审判法官的判断,权利判断的性质为形式物权、权利表象,而非实质物权、真实权利。在有体物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在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则为权利外观主义。以上述判断标准为依据,可以总结出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若干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17.
何苗 《法制与社会》2010,(35):96-96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依法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对证据进行选择、组合、论证的步骤和方法。电子签名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类型,对其审查判断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8.
在应急行政的语境下,当前法院无法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撤离的行为,这违反了行政法"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原理。应在理论和实践中承认法院的审查权,并在尊重当前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紧急法优于非紧急法等理念为指导,从受案范围、规范依据、审查原则以及行政赔偿和补偿四个方面,构建法院对强制撤离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9.
在行政诉讼领域,对起诉期限的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关系到行政审判的权成和公信力。当前实践中,不当判定起诉超期的问题较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官规避实体争议处理的功利倾向、法律释明权的运用偏差、审查方法的把握失当以及起诉期限审查模式的权利保障不足。因此,有必要构建统一、规范的递进式司法审查机制。宏观上,起诉期限的审查应当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中观上,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选择适宜的审查方式;微观上,在准确把握起诉期限适用前提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固定被诉行政行为、甄别案件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期曰和时长、查实原告起诉时间、检索是否存在可扣除期间的顺序予以审查,确保起诉期限适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20.
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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