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3 毫秒
1.
部分网络经营者通过隐瞒真实身份、发布虚假广告、使用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等欺诈手段侵害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网络交易新特征,公权机构为保障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可以考虑运用信息规制工具去规制信息不对称、建立信息有效披露机制;同时采取赋予网络消费者反悔权、完善网络经营者赔偿责任制度等措施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2.
目前法律法规对名人虚假广告缺少规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名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指出名人虚假广告规制有其必要性,应从多方面进行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浅析对虚假电视直销广告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电视荧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假电视直销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法律对这类广告规制还存在许多漏洞,本文从媒体责任、名人代言、消费者意识三个方面对其提出了规制建议。  相似文献   

4.
左剑君 《法制与社会》2012,(18):270-271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分析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及成因,提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9,(2):119-136
"信息"作为日常用语和学术用语目前被广泛使用,但其时间并不长。自1993年始,"信息"一词零星出现于法律文本,20年后才普遍、大规模地进入法律文本中。相对于其他规制工具,信息工具的功能优势极其明显,因此近几年在我国各类立法中被较多采用。由于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对消费及消费者保护中多主体间的信息关系未能系统认知,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大修改没有全面考量并运用信息工具,导致消费者评价、适当性、消费教育等多个重要制度有所缺失。由于理论认知的不充分,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等多个信息工具制度在设计中出现不当,这都需要通过立法对制度予以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广告帮助企业向外界传达商品、服务的信息以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帮助消费者在选择质优价廉的商品,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今天的社会中大量的虚假广告存在,虚假广告的泛滥直接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给合法经营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最终会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虚假广告规制的现状和缺陷出发,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虚假广告法律治理提出了合理建议。以期望能有效的治理虚假广告这一现象,促进广告产业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台湾地区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林洋 《法学论坛》2013,(1):154-160
广告代言究其实质系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荐证"。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在许多方面值得大陆地区借鉴。对于广告表演与广告荐证的性质界定,台湾地区实行名人与普通人之间的二元区分。"真实消费"与"专家身份契合"是台湾地区广告荐证的基本要求。追究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的法律责任,渗透着台湾地区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与虚假广告约束的社会政策考量。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纪晓宇 《法制与社会》2011,(26):121-122
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告作为连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重要渠道,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在现实生活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大量存在,这一切不仅挫伤了人们对广告的信任,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本文拟从虚假广告的认定入手,对现有的法律规制以及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摆脱虚假广告整治的困境,促使广告守住信息真实性要求的道德底线。  相似文献   

10.
陈莉 《法制与社会》2012,(20):249-250
虚假广告的盛行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的正常发展秩序.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规范个人代言虚假广告及其法律责任仍是空白的,这种现状给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那么本文正是通过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探讨,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构建合理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Private food safety standard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ensuring the safety of the foods we consume. A voluntary instrument, private standards are so widespread to have become de facto mandatory for suppliers who wish to access the most profitable markets. Developed by retailers and business coalitions and enforced through third-party certification, private food safety standards constitute one of the principal food safety governance instruments of agribusiness value chains. Albeit private and voluntary, such standards have profound public implications because they contribute to food safety and protect consumers’ health. This article uses law and economics theory to identify their strengths and vulnerabilities and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ion. Specifically, it examines whether private standards can fulfill the public interest objective of protecting consumers’ health and whether they compete with or rather complement public regulation. The article argues that private standards have emerged in response to food scares to coordinate complex food value chains and have become ever more relevant in the context of intense market globalization, an area in which public regulation often failed. Among the advantages of private standards, are their flexibility and ability to rapidly respond to new risks. Through their focus on management-based regulation and strong market incentives for producers, private standards promote compliance better than traditional inspection methods. Private standards also present several gray areas including increased risk of capture due to their limited transparency and gaps in enforcement by third-party certifiers. The article suggests areas that deserve additional scrutiny, especially the opacity of standards vis-à-vis consumers and the public sector and the quality and reliability of third party certification.  相似文献   

12.
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阳 《现代法学》2007,29(3):105-111
规制法治化是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前提,以事业法和反垄断法规制为其主要内容。事业法规制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价格规制、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禁止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规制、不对称规制等,其价值取向为涵盖在位生产者、潜在竞争者、交易者和消费者的福利在内的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均衡;反垄断法规制包括滥用网络优势行为规制、合并与拆分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规制、行政垄断规制等,其价值取向为“有限竞争自由→适度竞争自由→充分竞争自由”的发展。就法律位阶体系而言,反垄断法应为“基本法律”,而事业法为“非基本法律”,反垄断法应优于事业法。  相似文献   

13.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为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日本对经济实施了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国家投资经营三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并相应制定了三种类型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规范和保障。日本国家的经济调节职能及经济法立法的实践表明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与日本国家经济调节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国家调节说为经济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科学基准,日本的现状证明了国家调节说对于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国际适用性。  相似文献   

14.
论市场规制法的价值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的价值理论要求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定位必须关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价值必须定位为(市场)秩序,它内涵了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市场安全等价值。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不仅是一种经济秩序,而且是一种道德伦理秩序,还是一种法律秩序,因而应从经济、伦理和法律的角度来对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内涵进行解读。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冲突并不是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而是秩序所内涵的某些价值的冲突,价值冲突的协调意味着市场规制法秩序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网络经济的有序发展需要竞争法的规制。网络经济效应必然带来网络经济行为的垄断性,形成有效的垄断市场结构,使消费者预期管理模式成为主要竞争模式,容易带来竞争策略的不正当性以及竞争地理范围的超国家性。这就对现有竞争法律规范提出了重大挑战,因此,要把合理、自由、全球性作为基本原则,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概念术语、立足现有法律类型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网络经济自治组织法与促进法、明确规定网络经济垄断标准等途径完善立法,依靠政府积极参与来促进网络经济竞争政策的完善,以期对网络经济的竞争行为进行有力规制。  相似文献   

16.
于杨 《行政与法》2014,(12):85-88
当前,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对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经济法与宪法、民法、商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后认为,只有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在相互协调中共同发展,才能实现经济法的与时俱进,才能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经济法的反贫困机理和制度设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大洪  廖建求 《现代法学》2004,26(6):105-112
贫困体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这两个失灵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完善的理论基础;反贫困所体现的公平观是一种新型的、可持续的发展观,它是经济法之实质公平的典型表现形式;政府反贫困行为还与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相契合,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因此,经济法可以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徐孟洲  谢增毅 《现代法学》2005,27(4):122-128
“以人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消费者是经济法主体的核心。消费者的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法是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法律部门。我国应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  相似文献   

19.
张明华 《政法学刊》2007,24(2):56-61
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恰好是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路径。因此,运用经济法的这一分析路径来解决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建立起符合现代经济法本质要求的反歧视双向联动调节机制,将成为解决歧视问题的理想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在加入WTO的环境下,形成了新的市场经济环境。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始终处于缺位,在新的经济环境的压力下,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是十分必要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将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不制定这种法律。对于市场经济来讲,反垄断法的积极作用是空前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