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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婚姻关系变化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我国《婚姻法》中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法律上漏洞,如探视主体过于狭窄;法律对中止探视权的情形规定不明确;探视权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问题。本文统筹探视权制度立法精神,就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剖析探视权司法实践中重点、难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求完善探视权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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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次将探视权写进了法律条文,从而确立了探视权制度在婚姻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了维护父母子女间亲情的法律精神,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但是该条文在其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就该条文在有关探视权主体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如何完善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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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玲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1):16-2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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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的传统婚姻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离婚率大幅度上升。现在,一提到离婚,人们最为关注的往往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后遗问题也日渐凸显,这就是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求探视子女,此乃人之常情。但是,就是这样—个看似平常的问题却往往由于与离异双方之间复杂的感情纠葛交织在一起而变得难以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及诉讼也呈逐年上升之势。为了进一步厘清由探视权纠纷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作者最近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探视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探视权纠纷主要存在以下5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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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仅将探视权赋予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之规定,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给予法律保护。本文分各种情况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了应当赋予父或(和)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一方或双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的结论,但这一结论也有例外,即其他人依法收养未成年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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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视权制度。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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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含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所谓探视权,就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按照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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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8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享有探视权的主体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依据现实的需要,探视权的主体不仅应当从横向上拓展到未成年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也应当在纵向上拓展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但是这种拓展在适用上又是有限制的,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而言,只有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才能享有相关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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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 ,与子女分居的一方 (父或母 )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 ,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 ,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 ,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探视权主体、客体及标的的特殊性 ,决定了探视权案件执行的难度是比较大的。笔者现就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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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效力通过立法得以确定。但是,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对探视权强制执行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研究,并提出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制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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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探视权案件执行的几点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视子女并与子女交流、生活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然而,由于探视权的内容不像财产权那样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即可实现,它需要通过父与母及子女三方甚至父母各自家庭成员之间的有效配合方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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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并和未成年子女往来的权利。双方为此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为探视权纠纷。这是在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类案件,审理好这类案件,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安定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这类案件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此类案件在受理、裁判、执行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将对这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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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视权制度。婚姻法第38条不仅规定了探视权的享有者,还规定了中止、恢复探视权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从此法条的具体规定看出:婚姻法规定的,中止恢复探视权的条件和程序都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下面,笔者根据法理,对婚姻法规定的,中止、恢复探视权的条件和程序作一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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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亲权行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权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教养的权利与义务。本文从解决现实问题入手 ,探讨父母离异后的亲权行使原则、探视权及亲权与抚养义务关系诸类问题 ,尝试架构相应理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