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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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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伟 《法治研究》2016,(3):58-64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各自独立的学术品格,“人身危险性”不能寄居于“社会危害性”之下并被其简单囊括。人身危险性的介入并不排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彼此内涵中究竟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是界分二者的核心基准。“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该得到正本清源的澄清,“人身危险性”这一容易引发歧义的概念应该还原为“社会危险性”。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具有多元化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顺利接纳并重新认识其学术价值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2.
人身危险性是指再犯可能性和初犯可能性的统一。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应秉持客观性理念、全面性理念和中立性理念。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应确立一套科学机制,建议从主体机制、评估机制、赋值机制三个角度进行。  相似文献   

3.
本文基于对人身危险性一般方法的探讨,提出关于暴力型犯罪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三点建议:一是进行暴力犯罪类型的细分;二是引进多元研究方法,三是对预测因子进行交互效应分析。  相似文献   

4.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游伟  陆建红 《法学研究》2004,26(4):3-14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 ,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 ,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 ,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 ,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 ,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 ,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 ,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一般以患有精神疾病且对本人或他人具有危险性为条件,"治疗可能性"是否应作为强制医疗的条件,理论和实践均存在较大的分歧。出于公共秩序之维护,摈弃"治疗可能性"要件呼声的日渐高涨,但基于精神病人权利之保护仍有必要将"治疗可能性"作为强制医疗的要件,而对于无治疗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应通过其他社会控制机制予以解决,而不应纳入强制医疗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正本文案例启示:强制医疗案件中,对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宜采《刑法》第20条的标准,危害行为未得逞的也可依据行为危害性决定强制医疗。判断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对未来的判断,不能采用"确定性"而应采取"盖然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针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果仍然存在人身危险性,则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刑事特别程序.本文将通过三大部分的论述,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8.
强制医疗前的各方程序、实体内容已基本完善,但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和实体方面还存在某些缺项,特别是在解除时间、疗效及危险性评估、系统监护评估等问题上还需要进行完善。建议对被强制医疗对象的首次评估时间不低于3个月,然后每3个月复评一次,至少评估3次以上且达到临床缓解、危险性基本消除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解除申请;评估内容应针对精神症状、自知力及危险性等;评估机构可不限于"强制医疗机构",可适当引入司法鉴定机构;在解除强制医疗后,被强制医疗对象应由近亲属、派出所或其他管理组织(如居委会、疾控中心)加强监护。  相似文献   

9.
对危险犯的定罪关键在于对其危险性的理解。在这一问题上,刑法理论上主要有行为人危险说、行为危险说及结果危险说三种观点。我们认为,从对危险犯的立法理由上看,刑法之所以对一些危害行为设立独立的“截堵构成要件”,是基于这些行为本身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危险犯的危险性应指“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足以造成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本文结合被告人肖永灵投寄炭疽恐吓邮件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案例,对危险犯的危险性在具体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作了深入的阐释。  相似文献   

10.
正强制医疗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由特定主体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性医疗,以期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帮助其重回社会的一项特殊制度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缺乏对强制医疗的程序性规定,为了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一些省市纷纷制定关于精神病人治疗与管理的规定,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效力。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下文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  相似文献   

11.
正修改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世界各个国家规定也不同,但是综合起来,笔者将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归纳为三个条件:行为要件、疾病要件以及危险性要件。一、行为条件——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刑事强制医疗适用的首要前提是被强制医疗人  相似文献   

12.
刑罚裁量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论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韩轶 《法律科学》2001,(6):108-115
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是一个极为复杂而艰难的问题。人的犯罪行为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夸大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仅处于次要地位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受到罪行轻重的限制 ,对刑罚轻重决定性作用的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13.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鉴定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实现了司法化,但行为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依然存在不少缺陷.无论是作为强制医疗程序前奏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启动、鉴定机构的选择,还是庭审过程中鉴定意见的认定、解除强制医疗时的人身危险性坚定,都存在当事人权利保障不力、程序公正性不足的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些已经问题逐渐显现,应当引起关注,  相似文献   

14.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但该政策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贯彻执行中常常陷入误区,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概从轻处理.这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强,无法实现矫正未成年人临时犯罪人格的目的.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该以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司法者在量刑时进行自由裁量的参考依据.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包括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时间、实施主体、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  相似文献   

15.
孙岳芳  俞凯 《法制与社会》2013,(15):216-217
假释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其高适用率已成为世界法律潮流.刑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是符合犯罪论的构成要件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该犯罪人具体量刑有影响.假释罪犯即为犯罪者,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即是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可以综合的对假释罪犯进行科学的估测,从而使那些符合假释条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犯罪分子能够尽早获得的重新投入社会的机会.该机制包括罪前人生、人身危险性评估、罪后表现等方面.  相似文献   

16.
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17.
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 ,从“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出发 ,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地位就如同危害结果 ,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是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将人身危险性通过立法方式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 ,是保证人身危险性理论不被滥用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人身危险犯”及其类型 ,刑罚个别化———人身危险性对刑罚适用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18.
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人格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犯罪行为人的本质属性。在刑事领域,定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其评价的核心是社会危害性。犯罪人是刑罚的承担者,对其评价的核心是其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心理学中,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人消极人格的存在,与犯罪心理形成同时性相伴随,并作为犯罪心理结构的现实表达而存在;心理学中无意识取向的精神,分析、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现象学特征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与现代特质论等不同学术理论,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多方面的描述与测定,将有助于从心理学角度多层面、多维度地全面考量其人格心理成分与行为倾向特征。  相似文献   

19.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中的轻罪和重罪定位,不仅仅取决于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且尤其应当反映犯罪主体主观上对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内在态度为最基本要素的行为主体人身危险性大小。只有对那些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而且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才有必要处以较为严厉的刑罚,而对那些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反社会意识不强烈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各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处遇。  相似文献   

20.
男性罪犯人格、社会支持和人身危险性关系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晓领  许宏 《犯罪研究》2009,(3):37-41,48
采用问卷法,对在押的198名男性犯人的人格、社会支持与人身危险}生的关系进行研究,结果发现:(1)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和人身危险性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互关联;(2)财产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要显著高于暴力型、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的罪犯;(3)有前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显著高于无前科的罪犯,有前科的罪犯在客观支持和对支持的利用度上的得分均显著低于无前科的罪犯;(4)罪犯的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神经质和精神质对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有不同预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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