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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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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所周之,《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将对世界航运和贸易带来重大的影响.作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次新尝试,《鹿特丹规则》相较于其他公约的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承运人的义务.由于我国是新兴的航海大国,可想而知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是多么巨大.本文通过对《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体系的变动来说明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以及针时这些影响我国海运行业应该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2.
《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鹿特丹规则》作为第一部调整多式联运的国际海运公约,影响范围广泛。从公约中多式联运的定义入手,阐述现有公约的不足,具体分析该公约中多式联运制度的不同之处,如多式联运的限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并结合学者观点,对《鹿特丹规则》试图解决条约冲突的制度展开论述,研究公约在实践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4.
宋晋勇  王芳 《法制与社会》2013,(35):269-270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发展,现已生效的国际航运公约远远落后于时代,无法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出现的法律关系,新的公约呼之欲出。《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正是顺应了这种需要,毋庸置疑这是国际航运界的一项重大事件,一旦生效将带来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革命。本人通过同在国际海运领域已经生效的三大公约进行比较,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对于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的变化,并对我国《海商法》的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一般都规定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但在国际统一立法水平较高的海运和空运领域,承运人责任限额及其货币计算单位并不统一.就责任限额水平问题,不仅《鹿特丹规则》制定时存在争议,中国也有观点认为《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海牙规则》的责任限额水平.通过对英镑、法郎和特别提款权在空运和海运国际立法中的梳理、比较和实证分析,得出三种货币计算单位各有特点,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不同货币计算单位下的责任限额在不同法律语境下不能简单直接比较,确定适当的责任限额水平要考虑诸多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自实施以来就争议不断,对实际承运人的含义、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性质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也未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最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是以海运履约方这一制度代替了实际承运人制度,这一新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完善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强制性,是影响《鹿特丹规则》最终生效的关键性问题。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概念长期被混淆,而《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法律冲突。由于未能很好地解决与国内法衔接的问题,《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强制性的规定,可能成为最终影响中国接受该公约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中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探讨非承运人委托作业时港口经营人责任界定。得出中国可以借鉴《鹿特丹规则》,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际承运入制度,使实际承运人适用于港口经营人,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权,但仅限于消极抗辩权。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最新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提出开创性设计,规定若无法识别承运人,则推定注册船东为承运人。直接推定船东为承运人有其合理性与历史传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将承运人无法识别时的责任转嫁于托运人的立法思路。观诸航运大国之海商法,或由于承认光船租船条款的效力,或由于承认多个承运人的存在,亦出现了向船东转嫁责任的方法和船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发展趋势。在中国现行要件主义的承运人识别处理方式下,公约的思路可以为处理具体案件中承运人识别问题提供有借鉴意义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在外贸与国际航运产业之间配置利益的关键制度。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历史演进规律表明,随着海上特殊风险的降低和外贸、航运产业利益的博弈平衡,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以完全过失责任为核心、加重承运人举证责任、重视保护外贸产业利益的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必然的趋势。作为外贸利益大国,我国应及早修订《海商法》、签署及加入《鹿特丹规则》并采用该公约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11.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 《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 《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 《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造成损失,承运人原本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直接关乎船货双方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豁免的规定,评价《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豁免规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我国应该借鉴《鹿特丹规则》修改《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3.
王姗  宋萍 《法制与社会》2012,(7):238+253
近几十年来,加重承运人的责任成为国际趋势,例如在海事审判中,承运人越来越难援引航海过失免责条款.《鹿特丹规则》已在2009年9月开始开放签署,截止到2010年4月1日,已经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但目前还没有国家提交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虽然签字不等于批准和生效,但可以表明一国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不管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规则都会对我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对此试作一定分析.  相似文献   

14.
初评《鹿特丹规则》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对《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maritime+)、承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货物的交付、批量合同与合同自由、承运人的识别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评论。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海运领域与国际海运连接相对紧密,为了保证海运过程中能够有效约束国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国际海运普遍采用了《海牙规则》作为国际海运准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对于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非常重视,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该规定给予了国际海运承运国诸多的权利,值得各个海运国家遵守。考虑到我国快速增长的海运经济,我们必须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才能保证在国际海运中获得合理的利益,保证我国合法的权益。所以,我国应积极开展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保证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国海运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王金玉 《当代法学》2011,(2):137-143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表现出的动态发展模式,导致每个海运时代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告知义务都发生一定的量变,具有纵向阶段性和横向灵活性的特征。《鹿特丹规则》的通过、签字以及后续对相关国家的生效,意味着国际海运业和保险业进入新一轮艰难的调整期。《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运输领域责任制度的重新架构,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基础和责任限制,打破了海上运输业与货主之间原有利益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船方责任,倾向于保护货方利益,船货双方责任的重新划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海上保险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分配,依据风险高低而发生改变的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的将来,为中国海运业以及相关行业参与国际海运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此为目的,研究该公约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和变化对国际海运市场的影响,从海上保险的主体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设、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体系的完善等角度入手,讨论中国海上保险的制度完善,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8.
履约方是《鹿特丹规则》适应门到门运送模式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该概念的提出,将缔约承运人以外的协助其完成运输任务的所有参加者都纳入到了运输责任体系之中,如终局经营人、装卸工人、仓库管理人等。但该制度一方面易与强制性国际公约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很难规范纯国内的陆地运输。因此,公约将之分为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海运履约方受公约的强制性约束,而非海运履约方受单式运送公约或国内法的约束。我国是否引入该制度,必须从国家利益和我国实际出发,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9.
《鹿特丹规则》的中国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鹿特丹规则》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该规范在形式上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鹿特丹规则》所采取的规范形式进行考量。着眼中国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现实,指出中国对船货双方都有重大的关切,分析中国在《鹿特丹规则》语境下的利益取向,并不能得出船方或货方的利益即是中国的利益界定基础,采用这一规则对于中国可能并不意味着"帕累托改进"。根据《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暂不加入《鹿特丹规则》并不意味着中国被拒于该体系之外。中国作为全面参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的方式表达中国对国际货运规范制定的肯定态度和决定意义,以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20.
李璐玲 《法学杂志》2013,34(1):116-124
《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态度.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借鉴《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以解决相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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