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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质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质疑石红心通说认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诉讼法上一项特有的原则,①它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因相对人对该行为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当然这个原则即使在法律上也不是绝对的,行政诉讼法就...  相似文献   

2.
行诉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和“又不履行”作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并列条件,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一、与行诉法第44条规定互相矛盾,有背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诉法第44条明确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其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即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该原则有两种含义:一是义务人不停止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  相似文献   

3.
一、如何理解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  相似文献   

4.
董晓文 《法制与社会》2014,(16):157-158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救济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角度为研究起点,分析"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学理论,总结出因履行该原则而导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本文概况出这样的观点:行政诉讼中,应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相似文献   

5.
刘东亮 《法商研究》2004,21(6):74-80
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度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项临时权利保护制度。行政相对人起诉是否导致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取决于法官对相对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量。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 ,德国法采“停止执行原则” ,日本法采“不停止执行原则”。虽就客观效果而言 ,两个国家的制度是一样的 ,但德国法中的“停止执行原则”则是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4 4条虽然规定了“不停止执行原则” ,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立法和实践不相符合。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宜改采“停止执行原则”。  相似文献   

6.
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  相似文献   

7.
李俊玲 《法制与社会》2013,(10):134-135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也是行政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本文以诉讼不停止执行的立论基础为切入点,分析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进而概括地提出在坚持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上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8.
来稿摘登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行政相对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事先既不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事后也不办理手续。行政相对人不服,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9.
一、行政申请执行的现行规定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 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行政管理相对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也无意见 ,只要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完毕 ,就算是园满地解决问题了。然而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三个月申请执行期限既不自行执行 (有权执行的行政机关 ) ,又不申请法院执行 ,…  相似文献   

10.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自觉履行,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因此,非诉行政审查作为行政执行的组成部分,是…  相似文献   

11.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主管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主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行政执行行为的一种延伸,也是人民...  相似文献   

12.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期限的两种不同意见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机关落实和实现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模式,就涉及行政机关何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适用该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中,就存在了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3.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这样的问题:被告许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回起诉,但等案件终结之后,被告行政机关又不改变行政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对该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制约呢?这在行政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上更无明确解答。为了更好地促使被告行政机关在原告撤诉之后完成善后工作,笔者认为应该进行延伸监督。 所谓延伸监督,就是在行政诉讼中,在被告许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采取不作为的手段,不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实行跟踪监督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4.
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探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探索杨伟东张艳蕊“起诉不停止执行”是当今世界行政诉讼的通例,是行政诉讼中的一条特有原则。其基本内涵是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行政相对人应按行政行为的要求履行有关义务,除例外情况外,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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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否受理?编辑同志:  我院对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受理,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另外,如果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申请期限过后,行政机关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稳定。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胡承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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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大家认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到底应当是多长,这是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可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从其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个月,超过此期限,法院不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使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适用前提内涵的增加而变得难以确定,对此阐述一下自己的拙见,以通过争鸣提高认识.……  相似文献   

17.
目前,在行政法制的理论和实战中,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诉性,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近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规定和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基本原理,行政强制执行只是为了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国家强制力和  相似文献   

18.
对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思考皮宗泰所谓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国家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9.
张晨 《法制与社会》2011,(4):139-140
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上的一项特有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该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的效率性和连续性,以及法德安定性等方面的考虑。但是,该项原则在指导思想和具体设计上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实践中这些已经存在的问题日趋严峻。主要体现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保护行政诉讼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忽视了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的保护,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产生,以及与现行的执行制度存在的矛盾。以诉讼停止执行作为对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补充.出现错误时及时赔偿或补偿当事人,更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善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20.
<正> 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中,必须注意如下几个具体问题:第一,正确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将其确定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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