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由英国学者分别在四个世纪的时间跨度内先后提出的重要的或者具有显著的学术影响的六项信托定义和对它们的评析以及三项信托定义设计方案,都是由其通过对关于信托定义的法律态度揭示导向思维模式的秉持构思其内容。但这些学者“前赴后继”地想构思出“一项令人完全满意的信托定义”至今还没有取得成功。故有关学者分别提出了三种信托定义替代方案,但其中有两种也是由其通过对关于前述思维模式构思其内容。将前述思维模式作为信托定义思维模式并不恰当。只要有关学者在今后改为秉持关于信托定义的信托本质属性揭示导向思维模式来构思其内容,由其提出的信托定义便极有可能成为“一项令人完全满意的信托定义”。  相似文献   

2.
许剑宇 《研究生法学》2007,22(6):102-109
股份表决权信托是由信托衍生的制度,因而要想揭开股份表决权信托的面纱,信托的定义是需要首先明确的。《关于信托承认的海牙公约》第二条作了如下描述:“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在本公约中,‘信托’一词意味着一种由一个人,即委托人,在身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创设这一法律关系时,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相似文献   

3.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的发挥,根源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公示制度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充分实现的前提。笔者在分析我国《信托法》破产隔离功能缺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即明确信托登记机构;在我国财产公示制度框架内完善信托公示方式;修正信托定义,以立法明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程度的不断提高,具有遗嘱信托要求的客户群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现代投资理财方式,遗嘱信托制度弥补了原有继承制度的不足。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被继承人不但可以实现财富的传承,还可以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使财富得以延续和增值。本文立足于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现状,介绍了遗嘱信托的功能和外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情况,分析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的不同理解入手,介绍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评析公约在信托的法律管辖、信托的法律适用和信托的承认等方面所发挥的国际协调作用。  相似文献   

6.
论诉讼信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卫 《河北法学》2006,24(9):107-110
诉讼信托有其特定内涵.诉讼信托不同诉讼担当、诉讼代理和债权信托.我国信托法否认诉讼信托的有效性,这种做法不具合理性,应加以修正.未来诉讼信托立法应注意分别从信托法、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特别部门法的层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7.
信托制度相对其他商事组织具有多方面的特点。本文从经营责任、税收负担、经营管理权、对经营管理层监控能力、代理成本、利润分配、财产社会公信、订约和交易成本等八个方面着重对信托和其他典型商事组织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信托的特点,针对契约型的信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8.
就信托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安排而言在大陆法系中已形成了五种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信托制度中有若干基本规定是从英美信托制度中继受而来,另有若干基本规定则是由有关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所独创,信托现象存在的不够普遍以及合同制度与代理制度的存在应当被认为是在若干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尚未确立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因。  相似文献   

9.
贾翱 《行政与法》2009,(12):126-128,F0003
表决权信托在集中行使权利、降低行权成本和供给专门知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功能,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拘束协议、累积投票制与表决权的限缩与扩张等制度相比具有优势,但也存在着局限性。本文在分析表决权信托所具有的优势和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均将目的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信托视为无效信托。对诈害债权信托在这些信托法中有的将它定性为无效信托,有的将它定性为可撤销信托,但前面一种定性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些信托法分别将重要事项条款不确定的信托与诉讼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仅关于前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具有实用价值,关于后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则有悖于一种合理的价值观念。一些信托法还将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因其为目的违反法律的信托的一种,故该规定无单独存在之必要。虽有立法安排的不同,但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却均将返还财产确认为无效信托的法律结果。将讨债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为我国信托法的创新,却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11.
论目的信托     
江闽松 《经济与法》2003,(12):31-32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在其著作《衡平法》中称:“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信托已成为一项被世界上的主要国家所接受的财产管理制度;其职能有不断扩展,品种不断创新。目的信托突破了传统私益信托的受益人原则,是一种新型的信托。  相似文献   

12.
环保信托是环保资本运营的新亮点。将环保与信托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环保市场可以得到信托业的大力支持和严格规范,从而保证其良性发展。这主要因为信托具有提高环保资本运营效率的功能。环保信托的创设主要是利用信托的增值功能、保全功能、融资功能和避税功能。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信托法》,但是关于涉外信托法律适用问题却一直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领域长期采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合同所建立的委托关系与信托关系有着原则的区别。在法学理论界对于此种问题,却在《国际私法示范法》中进行了规定。本文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与《国际私法示范法》中的规定相比较,探讨了我国加入《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其利用和转化效率偏低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计划中的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知识产权人可以较为容易的取得知识产权,但其对商业和市场知之甚少,而且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它的利益实现过程中具有高风险性、高成本性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这都使知识产权人在管理过程中举步维艰。学者们近年来提出了一个解决这一问题的新途径,即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与信托相结合,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  相似文献   

15.
国际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是基于信托委托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其财产的移转或处分,在信托期间依信托目的,凭借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拥有形式所有权及实际管理权的人。在中国大陆甚至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因其信托制度发展较晚,所以只要提到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往往只会信托银行,其实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相似文献   

16.
公益信托中的近似原则历史十分悠久,大多英美学者认为近似原则起源于基督教的赎罪理论。由于信托目的的公益性和存续的无期限性,使近似原则在公益信托制度中具有很大适用空间,成为各国信托法中重要的惯例。本文将以比较法的视角就近似原则在信托中的应用作出分析,并提出对中国信托法相关制度构建及完善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7.
汤维建  刘静 《现代法学》2007,29(1):168-176
关于诉讼信托制度,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诉讼信托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学主流学说中,它和民事诉讼担当制度同义;第二种诉讼信托是公益诉讼信托,是公共利益机关介入私权的表现。这两种诉讼的信托都以扩大当事人适格范围为基本目的;第三种诉讼信托,是当前我国立法禁止的以诉讼为目的的信托制度。三种制度的起源、所属法域、基本内涵、基本功能各不相同,学术研究和立法也应当作出不同的取舍。  相似文献   

18.
汶川地震过后,巨额善款的安全使用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就此学者们提出了公益信托的模式。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中规定了公益信托,即以信托为框架,以公益为目的,由受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募集、管理、使用捐赠财产,使特定的人得到资助。信托具有公开、透明、规范等特征,非常适合应用于公益事业。国外公益信托业发展已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故我们须在现有的信托和捐赠的法律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公益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19.
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20.
信托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移转的特殊运动形式。正常情况下,所有权由委托人流向受托人,再经受托人流向信托关系外部;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的情况下,其已经享有的所有权权能,转而回流到委托人手中。所有权运动期间,受托人享有一种临界于所有权的、最大限度的定限物权,同时享有自动获得所有权的资格。所有权运动不会在实际上影响所有权归属功能的发挥,因为根据信托的性质,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需要必然包含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条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