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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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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世席 《法律科学》2013,31(2):177-185
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相似文献   

2.
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国际投资法律争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共同规定。本文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专设(ad hoc)仲裁庭和"投资争端国际解决中心"仲裁程序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结合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就修订和完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际仲裁庭管辖权条款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乔生 《现代法学》2003,25(5):185-189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既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又包括仲裁规则的适用,两者既有联系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和仲裁庭享有适用仲裁程序法与仲裁规则的选择权与确定权已得到多数国家仲裁立法的肯定。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是对"仲裁受仲裁地法支配"的传统观点的冲击,它在未来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尤其是网上仲裁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栗瑶 《法制与社会》2015,(4):273-274,277
岔路口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中关于争端解决方式选择的条款,它规定投资者可选择东道国国内救济也可选择国际投资仲裁,两者择其一,一旦选定则为终局,有利于防止投资者滥用权利,确保投资争端解决的终局性和有效性.然而岔路口条款适用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目前为止只有Pantechniki案的仲裁庭裁决岔路口条款符合适用条件.岔路口条款能否适用,主要取决于国际仲裁庭对岔路口条款的解释,从现有公开的仲裁裁决来看,仲裁庭在解释岔路口条款适用条件时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同一争端”的解读上,从当事方和争端性质来判断是否为“同一争端”.Pantechniki案也采取了这种判断路径,但具体解释方法有所不同,该案的分析代表了、也突破了传统的分析路径,为岔路口条款的解释带来新的生机.  相似文献   

5.
谈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的选择和适用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效力及其承认与执行.本文将结合有关仲裁法律、规则、实践,谈谈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包括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两个方面.一、关于程序法的适用问题仲裁程序法在许多学术著作中被称为仲裁法(Icrarbirri),意指支配仲裁的法律.各国仲裁程序法不尽相同,但都是有关国家制定的可用以控制仲裁或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可对仲裁起到协助补充作用的法律.仲裁程序除包括仲裁庭进行仲裁的程序规则以外,主要还包括: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而且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所关注。本文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7.
韩成军 《河北法学》2012,30(7):95-100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所涉及的庭审问题较多,但颇具代表性的问题主要是仲裁程序通则以及仲裁审理范围书问题.仲裁程序通则主要解决的是整个仲裁庭审程序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问题,其主要涉及当事人决定仲裁程序的权利、仲裁庭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以及仲裁庭适当进行仲裁的权力这三个方面.仲裁程序通则所确定的平等对待当事人以及适当进行仲裁的原则,对于贯彻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推动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均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仲裁审理范围书是国际商事仲裁院所独有的一种仲裁庭审程序,目前虽还未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但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完善仲裁庭审程序应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主要仲裁机构都在积极努力地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这种国际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仲裁规则的设计与国际主流保持一致。就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实体法律适用条款的制定而言,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代表,中国仲裁机构中正出现一种采取"当事人未约定实体准据法时适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法律"的趋势。这一方法对中国仲裁机构而言是比较陌生的,如何在实务操作中正确运用,需要中国仲裁工作者和研究者积极探讨。本文以该实体法律适用方法为中心,通过分析仲裁程序法与仲裁规则之间的关系,探究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上述方法确定实体准据法。  相似文献   

9.
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程序的终止主要包括裁决和撤案两种形式。其中以裁决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经审理后根据法律和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按当事人的和解条件以裁决书的形式记录和解作出的裁决;以撤案形式终止仲裁程序则包括当事人各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以及在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因为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不作为被视为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最终终止了仲裁程序。  相似文献   

10.
胡玥 《法制与社会》2014,(12):229-230
简单的说合并仲裁破坏了当事人的合意是不恰当的。合并仲裁在本质上是程序问题,而仲裁中的程序问题由仲裁员决定。FAA不适用于洲法庭的程序,FAA不能作为先占的州法庭解释私仲裁协议基础。"沉默的"仲裁协议不能授权集体仲裁,而仲裁员应当预先对是否允许集体仲裁进行裁决。仲裁协议中排除集体仲裁的条款并不一定排除集体诉讼。  相似文献   

11.
公平公正待遇的最新发展动向及我国的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目前已成为最具争议性的条款之一.近年来,投资者以东道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为由索赔的案件迅速增加,而且不少索赔案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从而置东道国于被动不利的境地.对此,缔约国可以通过在条约中对公平公正待遇加以定义,或对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制,或对其适用的例外情况加以规定等方式,给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指南,限制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时的自由裁量权;或者将公平公正待遇排除在可仲裁事项之外.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性质、主权国家及商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期待等角度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应当适用强制性规则。但应注意在各国利益间保持中立,不应直接适用仲裁地国或准据法国的强制性规则。作者还对仲裁庭应如何适用强制性规则进行了探讨。对特别连接理论、事实因素理论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一般应由这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完成所有的仲裁程序。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则应当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组成新的完整的仲裁庭,以完成仲裁程序。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却存在另一种做法,即当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时,不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而由剩余仲裁员组成的缺员仲裁庭继续完成仲裁程序。这种特殊做法就是通常所称的缺员仲裁。  相似文献   

14.
一、国际商事仲裁庭与法院的伙伴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及其与仲裁庭之间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充分友好的合作关系,则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不需要任何国家法院的介入。但事实上,仲裁过程中往往纷争迭起。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庭必须与国家法院建立伙伴关系。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就在于国际商事仲裁庭是民间机构,仲裁管辖权不具有强制性,因而仲裁庭不具有充分的权力确保仲裁程序适当和有效的进行,也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为确保国际商事争议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并确保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5.
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合理平衡二者间的关系,应该在现行的投资条约中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必要的空间;应改进和完善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保护伞等核心条款的规定,防止或限制仲裁庭对其作扩大解释;应改进与完善投资条约仲裁的程序规则,使其能够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论非仲裁地化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非仲裁地化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影响许光耀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法(lexarbitri)在仲裁员资格的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及争议实质问题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上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威。但是,实践表明,由于各国仲裁立法及实践的差异,加之仲...  相似文献   

17.
投资者是否可以根据基础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主张援引第三方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是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各仲裁庭对该问题的认识虽不统一,但基本上都不否认措辞宽泛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应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可能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在什么程度上限制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总的来说,措辞含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不应凌驾于投资条约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的明确表示其意图的争端解决条款之上,不能创造出本不存在的东道国提交仲裁的同意,亦不能用于规避基础条约中规定提交仲裁的实质性前置条件.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对外商事、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难免要发生由于合同而引起的形形色色的争端.解决争端的途径,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习惯,不外采用司法救济、仲裁(包括依法仲裁和友谊仲裁)和调解等三种方式.除友谊仲裁和调解毋须以任何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外,提起诉讼也好,提交仲裁也好,无不牵涉到法律适用问题.当前的实践趋势表明,争议双方往往不愿求助于司法救济而宁愿采用程序上较为灵活的仲裁手段.在涉外商事、经济合同中大都订有仲裁条款或另行订立单独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或按照哪一常设仲裁机构或国际上制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以及应适用的实  相似文献   

19.
国际仲裁中的程序令是仲裁庭行使对仲裁程序的管理职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程序性文书。对这种文书的有效利用有助于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并提高程序的透明度。我国商事仲裁囿于体制和经验等诸多原因,仲裁程序往往缺乏仲裁庭的管理,而由仲裁机构代劳。这在实践中造成了程序规则被滥用、程序严重拖延、当事人无法把握程序走向等一系列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并同时损害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声誉。为此,及时学习并引入国际上通行的通过制作程序令管理引导仲裁程序的先进经验,对于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与国际接轨,具有必要性和重大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陈晶  李瑞躍 《中国法律》2002,(3):30-33,91-95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以下简称仲裁程序法)是指支配种裁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一个颇具争议论题,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无论从仲裁员的选任还是仲裁地的选择方面都和诉讼有不同之处:仲裁员对争议的管辖权和裁判源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仲裁地的选择和确定可能完全是出于对该地便利及中立地位的考虑,争方本身未必与该地有实质性联系,所以“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这种单纯依靠空间连接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并不能绝对推广用到仲裁领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及仲裁庭将耐如何适用程序法的问题。各国对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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