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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方式,《物权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制定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实现抵押权的制度设计方面有重大不足。《物权法》生效后,本着便利抵押权实现的原则,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确立了实现抵押权的基本法律规则,值得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2.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诉讼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极大地增加了债权实现的成本,加重了债务人、抵押人的负担,因而广受批评。《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3.
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形式,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折价、拍卖、变卖这三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基于种种原因所产生的实现抵押权费用过高、实践拖长,制度不合理等问题.本文试图从抵押权实现制度的各种缺陷出发,通过承认流押契约和引进强制管理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抵押权实现制度.  相似文献   

4.
宋茜 《法制与社会》2011,(4):265-266
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基本形式,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折价、拍卖、变卖这三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基于种种原因所产生的实现抵押权费用过高、实践拖长,制度不合理等问题。本文试图从抵押权实现制度的各种缺陷出发,通过承认流押契约和引进强制管理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抵押权实现制度。  相似文献   

5.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在主债权不能得到保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实现抵押权,并最终实现债权。对抵押权的实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6.
根据立法者一体解决抵押物移转与抵押权提前清偿的意图,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解释为,抵押权人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前须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里的同意解释为对要约的承诺,其对象为抵押物转让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为前提。《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本质上也是一种提前清偿、消灭抵押权作为移转登记前提的一揽子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程啸 《中外法学》2012,(6):1190-1207
抵押权实现程序对抵押权制度之融资功能与担保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我国《物权法》既承认了抵押权的约定实现程序,即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协商实现抵押权,也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应适用的法定实现程序。抵押权的约定实现程序能高效便捷地实现抵押权,但也有损害其他担保物权人及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虞,故立法上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现行法承认抵押权约定实现程序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其允许当事人对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做出约定以及完全禁止流押契约的做法,甚为不妥。《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新确立了抵押权的法定实现程序,该程序应界定为非讼程序。惟其如此,方符合抵押权作为支配权、变价权的本质,同时也有助于高效地实现抵押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所有人将不动产出租后,又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将不动产出租的,《物权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此款规定的含义,应该:若租赁关系存续不影响抵押权实现,则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若租赁关系存续影响抵押权实现,则租赁关系对抵押权人无效。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物流转持严格限制的态度,脱离了对物权的基本立场,没有彰显抵押权的立法价值,造成了抵押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立法应赋予抵押人自由处分权,抵押权人有物上追及力和代位权,同时建立第三取得人风险分散机制,以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要件和方式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拍卖被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方法处分被抵押房地产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房地产抵押权要得以实现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1.必须以房地产抵押权有效存在为前提,亦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有明确的抵押法律关系。一是从法律关系的形式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抵押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但书应解释为替代清偿制度而非涤除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在赋予抵押权以追及力之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民法关于涤除制度修改之成果,通过废除“抵押权人增价拍卖义务”等以缓和涤除制度对抵押权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期建立一种由抵押物受让人占主动地位的直接消灭抵押权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其制度特征是抵押物不确定,抵押人可以利用处分抵押物,实行抵押权须以抵押物确定化为前提.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事主体,同时,又将可设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严格限定为有限动产,增大了浮动抵押制度所隐含的交易风险.从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为公司,抵押物应包括抵押人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相似文献   

15.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  相似文献   

16.
文明社会对不动产利用的前提是要享有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因此不动产权利的构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不动产抵押权在各种不动产权利中又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从整体上规定了抵押权制度,当然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制度,为我国不动产抵押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特定时代的局限性以及立法经验的不足等原因,<担保法>的规定在诸多方面欠缺合理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此次物权法的制定应当说是为重新构建不动产抵押制度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物权法草案>中关于不动产抵押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许多有待商榷之处.有感于此,笔者于本文中根据担保物权的基本构造及功能,针对<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下称<物权法草案>)中有关不动产抵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吴鹏 《法制与社会》2011,(16):298-298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解释、担保法以及民法通则意见中虽然都明确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但却未明确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这不但不利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为此,有必要再次提出并研究抵押权追及效力,以求其在我国未来立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黄祎 《中国公证》2005,(9):14-16
<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物权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它为公证制度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点;<公证法>是物权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机制,它是促进物权制度贯彻实施的推进器.这种制度之间关联性,客观上要求<物权法>与<公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实现这两个制度功能的最大化.按照立法惯例,<公证法>一般只对公证事项作列举式的规定,而具体内容则通过民商事实体法来体现.就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来说,尚无公证制度方面的规定,物权法与公证法之间出现了脱节,这是物权立法中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19.
韩冰 《经济与法》2002,(5):12-14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满足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gt;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20.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的转让需要顾及到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传统立法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效力来实现于此。但这可能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和风险分配的不平衡。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权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冲突,并结合物尽其用这一物权法基本价值目标,做出妥善安排。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以价金物上代位为主导、追及效力为补充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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