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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制度对策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审判》2007,(5)
实行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办案机制,强化合议庭职权,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问题的必然要求。院、庭长亲自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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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1〕第26条“要加强干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和落实好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规定施行以来,不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本院试行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规定或做法,但由于各地审判状况不一,又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各地法院对如何实施这项制度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该制度的实施方式也是显得千差万别、各行其是。随着法院审判方式和审委会功能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司法规范化建设的纵深发展,对院、庭长办案制进行统一思想和制度规范也是大势所趋。但“没有调查就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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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一文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以后,在司法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至今认识很不一致。院、庭长究竟有没有审批案件的合法权力?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什么是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呢?就是院、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决定进行审查和核定。长期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审批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完全必要的。有的同志把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审批案件就是个人否决合议庭的决定,把审批权和个人否决权划上了等号。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院、庭长审批案件是不是都是个人说了算,直接否定合议庭的评议决定呢?据我了解,这种情况是个别的。多数的情况是:或者同意、肯定合议庭的意见,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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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6,(5)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审判长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的活动由审判长主持。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审判长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中处于领导地位,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的组织、指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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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下,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办案责任制已成共识.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审与判相分离,合议庭独立审判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独立审判而非合议庭独立审判的理论误区、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等级化以及外部因素的不当干扰.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落实合议庭独立承担责任.应当从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监督权,排除地方权力对法院系统的干扰,严格规范现有审级监督形式,健全法官履职保障机制,畅通监督制约渠道以及完善合议庭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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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某县人民法院旁听了几次公开审判,发现有两个问题。 一、在有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审判长不是由庭长担任,而是由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担任,庭长只作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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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5):2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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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人民法院改革,耍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纲要》明确了今后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加强审判的独立性,把审判权还给合议庭,逐步弱化院长、庭长具体审批审件的作法。去年起我省各级法院根据《纲要》的规定,先后建立起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并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职责、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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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山东审判》2002,(2):3-6
一、全省法院落实合议制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完善合议制度,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逐步建立了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合议庭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审判运行机制。 (一)还权于合议庭,逐步强化合议庭职责。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通过限定和规范院长、庭长审批案件权限,严格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限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的类型,减少庭务会、扩大合议庭、审判长会议研究案件的习惯做法等方式,逐步还权于合议庭,保证合议庭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完整统一,初步实现了院长、庭长从审批案件到担任审判长审案,审判委员会开始从主要研究案件到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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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参加部分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该制度旨在让没有司法经验的普遍民众参与案件审理,加强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填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硬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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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的问题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会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会议庭的决定”。这一规定,一改过去层层审批、审判分离的陈规,几乎是毫无保留地赋予合议庭以最终审判决策权,使得原来相对集中的审判权具有了某种分散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毫无疑问,这是我国法院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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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审判运行机制中强化了合议庭的功能,并在法官的配置、审判流程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虽然合议庭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由于需要庭长、院长层层把关,裁判文书不能及时签发。二是立案庭排期开庭,往往在开庭前几天才能将案卷送交承办人,不能确保合议庭成员庭前阅卷;另外,在案件较多时,立案庭转过来的案件,离立案时间有的相距甚长。三是当合议庭意见和庭长、院长意见不统一时,案件的审理陷入两难境地。四是强化庭审功能要求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法官应当当庭认证,缺少了这一环节,庭审功能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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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解释》以有序、便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为原则,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告知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规则,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解释》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为目的,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了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为了防止将人民陪审员变成"司法民工",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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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确把握法院管理的中心工作,遵循司法活动内在规律,建立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管理机制,是不断深化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司法实践中,随着审判长负责制的推行和实施,以合议庭为主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法定组织的职能作用得到强化,而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却并没有跟上“放权”的步伐。尤其在院长、庭长行使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脱节和弱化趋势,制约了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因此,开展对院长、庭长行使案件审判管理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此项工作的必要性与迫切性,科学界定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的范围、途径,具有相当重要之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