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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与政府的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康权是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一类权利,而公民医疗卫生权的实现还由于公共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更需要政府的干预。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对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保障义务,本文就健康权的政府保障义务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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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公民健康保健的政府责任到公民健康权的提出与确立公民健康权的提出是社会综合发展的结果,经历了一个由明确公民在健康保健中的政府责任到在宪法中或宪法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公民健康权的过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医学活动和行为主要是公民个体行为和民间活动,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公民的健康并不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仅有的公立医疗机构也只是为极少数人服务,在整个国家开支中并没有为公民保健服务的开支。反映在立法上表现为很少有专门的医疗保健立法,政府也没有规定什么责任。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早期,在立法上并没有多大变化,如美国在1850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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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把生命健康权列于“人身权”之首,正是反映它的重要性。生命健康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健康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人身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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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是国际人权法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作为公约的签署国,应把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明文宣示并对其实施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本文就健康权在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探讨了保护健康权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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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非法侵害的权利,受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国家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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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方新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的实施,必将对献血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无偿献血是造福社会的必然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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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以积极性为主兼有消极性的宪法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把健康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明文宣示并增加程序条款等内容,宪政实践中应协调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采取微观层面上的措施将法定健康权转化为实有的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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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健康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以积极性为主兼有消极性的宪法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把健康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明文宣示并增加程序条款等内容,宪政实践中应协调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采取微观层面上的措施将法定健康权转化为实有的健康权、倚重司法审查来赋予直接效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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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有效保障。而监管制度的价值定位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本文认为,公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核心价值基础,而秩序、安全、效益价值也从合理性、科学性的角度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行,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的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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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洒欣燕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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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实践中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往往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作法。本文主要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标准作点粗浅的探讨。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 )客体范围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民法通则第12 0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对此 ,在审判实践中并无多大的争议。但对以下权利是否为精神损害适用的客体 ,在实践中则有不同的看法。1.生命健康权。笔者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理由是 :⑴生命健康权不仅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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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有效保障。而监管制度的价值定位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本文认为,公民的基本生命健康权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核心价值基础,而秩序、安全、效益价值也从合理性、科学性的角度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正常运行,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的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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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标志着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存在,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离开了人的自然肌体的健康存在,就不会有其他权利。然而,我国现有的侵权赔偿制度基于种种原因,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它对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已明显地滞后于现实要求。民法通则、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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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一、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通常持否定态度,只承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认为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少数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为公民所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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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诸如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中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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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也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和法人的名称权、法人的名誉权等,都属于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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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是人人享有的能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由于烟草对人们健康构成了巨大危害,因此国家必须履行尊重、保障以及实现三个层面的控烟义务,以保障人们的健康权。中国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控烟措施,但是控烟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中国将来应该改善控烟理念、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控烟立法、健全控烟体制、强化司法的控烟功能以及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便更好地控制烟草使用,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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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外延界定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带给其的物质损失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精神痛苦有时比肉体痛苦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更重。这种侵犯生命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现已愈来愈为司法界所关注,对此予以立法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有必要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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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确定公民民事法律地位的根据和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的两个概念。首先,他们的内容是不同的。公民的权利能力是国家给予公民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我国的公民具有享有个人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资格。公民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