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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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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强制法律效力入手,通过对规则第三条第6款"一年诉讼时效"含义的解读,结合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无单放货的相关判例,探讨规则强制法律效力的终止时间,以及第三条第6款的不足之处,冀对新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共同制定的《运输法草案》(或称《鹿特丹规则》(草案))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基于农业外循环"失衡"、内外循环"失调"的典型事实,探讨了国际规则协同对中国农产品贸易逆差及农业安全的影响。以中国与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国家之间产品层面数据开展的实证检验发现,国际规则协同能够显著地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逆差改善,农业生产率的调节效应也是存在的。国际规则协同对农产品贸易净值影响存在规则、产品及国别三个维度的异质性。特别是,原产地规则、SPS规则及环境保护规则等三种代表性国际规则并非均能改善农产品贸易逆差。基于此,文章从提高中国在全球经贸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统筹构建"区域统一""标准适当"的规则体系、提升农业生产率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贸法会组织制定的旨在调整以海上货物运输为主的门到门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继《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各国就其中涉及的多个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在非海运区段应取消抑或保留"国内法的适用"即是其中之一。最终,《鹿特丹规则》第26条没有规定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相关的争论并未因此结束。在厘清第26条沿革脉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取消"国内法适用"的利弊,进而指出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多方面影响。  相似文献   

4.
从海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强制法律效力入手,通过对规则第三条第6款"一年诉讼时效"含义的解读,结合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无单放货的相关判例,探讨规则强制法律效力的终止时间,以及第三条第6款的不足之处,冀对新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共同制定的<运输法草案>(或称<鹿特丹规则>(草案))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 《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 《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 《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鹿特丹规则》对卖方(货主)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分析《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货物控制权和控制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不交单提货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交货方式、交货条件以及签发运输单证等规定,指出在两国间货物交易中,由付款行向受益人(卖方)开具的信用证和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卖方)签发的提单(物权凭证),是建立在卖方、买方和承运人相互制约关系上的"交单相符""付款接单"和"交单提货"三项规则基础之上的。这三项原则保证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运中付款和交货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并推动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鹿特丹规则》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上述三项重要规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普遍原则,将给海上货物运输利害关系人FOB卖方的货物及货款带来巨大伤害。  相似文献   

7.
铁路提单是我国国内贸易主体参照海运提单创制,并应用于中欧班列的新型国际铁路运输单证,它具备物权凭证功能,是完善国际陆上贸易规则,推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的重要制度工具。鉴于现行国际铁路货运制度是围绕铁路运单设计的,铁路运单属于国际铁路货运必备单证,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成为了当前阶段推进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唯一选择。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需要以国际铁路货运公约为基本遵循,合理利用铁路运单规则,确保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在铁路运输合同层面的统一性,实现铁路提单签发人、铁路运单发货人、收货人三者的同一性。此等架构虽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但仍属权宜之计。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新的国际铁路货运单证规则,故下一阶段应着力推动铁路提单制度的规则化和国际化。  相似文献   

8.
当今,国际物流飞速发展,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体现。国际航空运输业则为国际物流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先后制定了许多国际公约。华沙体系都包括哪些公约? 我国在国际运输规则方面加入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实践中对华沙体系如何理解?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是国际社会为推进国际货物运输法的统一而作的又一次努力。从《鹿特丹规则》的宗旨、研究方法、作用和影响、引发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着手,结合当前面临的新任务,分析中国应采取的历史态度,并对《鹿特丹规则》给予客观的评价。  相似文献   

10.
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演进为国际经贸规制中一项重要原则.传统国际投资协定内容在更新与变化中体现了当前国际投资规则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中欧投资协定》较好地反映了中国对双边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认可程度.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中应进一步遵守可持续发展的法规要求.中国现有的境外投资法规中已有对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的零...  相似文献   

11.
谢光旗 《法治研究》2013,75(3):67-74
数字环境下的假冒和盗版问题使"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战略前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双边协定、准多边协定、区域及跨区域协定,呈现出全面协调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趋势。将ACTA、TPP与"因特网条约"进行比较,发现在一般义务、ISP的责任、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具体规则上都体现了持续强化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走向。这些规则可能成为全球性多边规则。对于不断强化的国际法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应该警惕。  相似文献   

12.
朱文奇 《中国法学》2012,(4):176-190
北非中东一些国家的形势突变,反映了西方国家正在努力构建有利于己方价值观的世界格局,也表明在构建国际秩序方面,除了经济、政治及军事因素以外,还有"人道"和"人权"的考量。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利比亚问题的决议与国际法的新走向,反映了国际关系中新的价值取向。然而,国际法规则存在于多个领域,有多种视角和原则。在这些领域,不同的规则有不同的的考量:基于一定价值理念的"人权"或"人道",与国家主权原则等国际法其他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当今国际社会对是否要对叙利亚局势予以干涉的博弈,反映了国际法规则在国际秩序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所以它不仅事关叙利亚国家和人民,也关乎整个世界局势的走向与发展。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合理运用国际法,体现了她作为大国对国际责任的坚持。  相似文献   

13.
"一事不再理"是国际刑事领域普遍适用的一个诉讼规则,作为价值权衡的产物,其涉及到人权、主权、司法效率等多重价值.本原则归根到底解决的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其在国际适用中主要体现在管辖权争议,国际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的适用,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很多方面.  相似文献   

14.
在总结对《鹿特丹规则》不同评价的基础上,揭示《鹿特丹规则》效果和目标存在的偏差,提出该公约存在的问题将限制其作用,影响其统一化的目标。建议国际社会继续探讨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途径,并建议中国暂时不考虑签署和加入《鹿特丹规则》。  相似文献   

15.
论国际法在WTO体制中的作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法中的WTO规则以及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都是我们急待研究的问题。WTO规则是国际法一般规则的一部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适用WTO规则 ,而且还会涉及适用国际法的其它一般规则 ,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劳工法等。也就是说 ,WTO的内涵及外延已经超出了经济和贸易的范畴。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司法管辖。  相似文献   

16.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指由全体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且在缔约时不能贬损的那些国际法律规范,对此类规范的存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其最初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国家的缔约行为,但随后逐渐及于其它国家行为;国际法学说、条约及国际司法实践初步确认了某些具体的规则具有"强行法"规范的性质,但关于"强行法"的更为明确或具体的范畴问题,国际社会远未达成普遍共识,因而在"强行法"规范的识别及具体适用上存在相当困难;经过深入的国际法理论研究和有力倡导以及长期的国际法实践的推演,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更有可能通过习惯国际法的方式加以产生;在条件成就时,再由习惯国际法规则演变或制定为条约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17.
《鹿特丹规则》以调整“海运+其他”运输方式的模式扩大了海运公约所调整的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但其毕竟不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因而证明其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及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8.
陈盛鑫 《法制与社会》2013,(32):31-31,35
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以后,我国经济更是以迅猛的发展速度“走出去”,商品交易的方式也多种多样,而海外贸易的运输相对于国内贸易运输要复杂得多,由于海外贸易运输距离远,耗时长,因此买卖双方通常选择安全、廉价、速度快的运输方式。而海上货物运输的必经之路。此外,相对于国内货物交易,国际货物交易遇到的风险会更大。而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地位不可忽略,风险承担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对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作出规定外,该问题也引起了各国国内的重视。本文主要分析阐述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则原则。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提出一些完善风险转移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1):490-491
2006年2月13日~15日中国海商法协会组团参加在南非开普敦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2006年学术讨论会。中国海商法协会参会代表团成员分别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交通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和中国太平洋保险总公司等单位。会议就海上突发事件中海员的公平待遇、海船的避难地、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海上保险若干问题、责任限制公约的程序规则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运输法草案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20.
杨帆 《环球法律评论》2022,44(1):178-192
“SchremsⅡ案”对以隐私权和数据保护为核心构建的欧盟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它要求无论使用何种数据跨境流动工具,都必须确保第三国能够提供与欧盟同等的保护水平。在该案的影响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数据保护领域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的适用愈发严苛,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数据保护领域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数据跨境流动欧盟法规则与国际贸易法的不兼容问题日益凸显。欧盟虽然结合SchremsⅡ案的判决完善了对数据跨境的法律监管,但依然没有减少外界对其监管合理性的质疑。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存在着配套立法不健全、规则可操作性差、多元价值失衡、缺乏内外联动的“中国方案”等问题。对此,应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加强中欧国际合作,共同引领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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