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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环境法基本原则对环境法体系建设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学者在参考和借鉴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归纳概括得出的.由于没有较高位阶的立法规定,现行环境法基本原则存在表述不一致、内容不确定、无法充分体现环境法价值理念等缺陷.纵观外国环境基本法大都有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专门规定.在全球环境法形成的大趋势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也呈现出明显的趋同性;而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环境法治背景又使得各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立法技术极具个性化.目前,具有我国环境基本法地位的《环境保护法》正面临修改,利用这一契机,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基本法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2.
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填补损害是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依《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及相关立法例 ,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不宜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可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确定责任。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应建立“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环境纠纷的日益增多和公民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需要制定专门的立法解决环境纠纷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利。该立法的制定不仅有利于环境法体系的完善 ,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不足。国外已经有环境纠纷处理和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我国的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当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的立法模式 ,并着重规定在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4.
郭丰利 《法制与社会》2011,(15):13-14,28
对于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有的学者把他归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概念,有的学者将其确立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的标准是这一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律所有领域还是只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特定领域。实际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在保护国际环境合作方面进行义务分配的一个具体原则。在适用范围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所有领域,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就不适用;并且这一原则稳定程度较低,存在着一个上位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相似文献   

5.
环境法立法目的决定了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和具体实施措施等,对于环境法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二元论式的环境立法目的是平衡经济与环境发展关系的最佳形式。我国的二元论理念因对环境法理论研究不足以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思路的影响而成为表层的二元论,只注重经济而忽略了环境,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应摒弃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二元模式。  相似文献   

6.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相似文献   

7.
熊进光  方娜 《行政与法》2014,(7):95-100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都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模式的产生给该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应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采取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8.
本文借助历史视角和比较分析,综合运用历史与比较研究方法,旨在于审视中西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历史、立法例、社会背景及解决机制等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梳理与评析,把握其历史脉络,并通过对立法模式、归责原则及赔偿方式等方面的横向比较,找到中西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差异与趋同,期待对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归责原则,就是确认侵权行为人应否负民事责任的原则,即确认侵权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普遍适用的基本的归责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铁路运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是,有关学者提出:铁路法规定的铁路运营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采用两者之间的一种责任形式.笔者认为:铁路运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完全的过错责任和完全的无过错责任之间,不存在第三种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由二元向一元转归的标志,但是在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不应完全照搬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此次立法没有体现该理念,更没有体现医疗损害限额限项赔偿制度。立法中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没有将医疗行为及我国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出来,严重过错作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更为合理。而且免除医疗机构赔偿的情形规定得也不充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立法中也没有体现。  相似文献   

11.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成 《证据科学》2009,17(3):305-315
我国现行法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采过错推定,也存在着疑义。笔者认为,二次审议稿的问题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关系。在立法论上,应当将医疗损害侵权纳入侵权法的规范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道德贬抑性,存在行为安全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采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上则采过错推定。损害是基础事实,过错是推定事实。  相似文献   

13.
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该是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和作为其外化形式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的有机统一。亦即: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乃是以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主要内容、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的、用以确定生产者因产品缺陷致损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法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采过错推定,也存在着疑义。笔者认为,二次审议稿的问题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关系。在立法论上,应当将医疗损害侵权纳入侵权法的规范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道德贬抑性,存在行为安全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采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上则采过错推定。损害是基础事实,过错是推定事实。  相似文献   

15.
建立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应以法治原则、能动性原则、谦抑性原则为基本原则,重点突出检察机关在环境检察预防机制中的主体机能,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一体化的二元机制。一方面,需要对环境检察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具体内容,从立法角度确定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适用对象;另一方面,构建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包括与企业等非权力部门的合作机制,亦包括与海洋、渔政、农林、公安等行政机关的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6.
冯洁语 《法学研究》2020,(2):169-18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相似文献   

17.
吴凯杰 《法学研究》2020,(3):123-142
作为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新兴环境立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环境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存在发生规范冲突和赘余的可能,有必要明确其价值定位以及相应的规范表达。在生态文明入宪、入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环境基本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内含对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期待,需要自然保护地立法予以表达。相较于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立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调整目标,且具有调整对象的系统性和调整方式的调适性,契合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需要。为落实这一价值期待,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构建以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采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类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  相似文献   

18.
张宝 《法学论坛》2020,(1):22-30
"危害"和"风险"分别是传统秩序行政与当下风险行政的核心概念,语词之分的背后蕴含着制度应对的实质差异。危害防止强调对确定性损害和可预测危险的预防和阻止,是现代环境法应对的重心;但随着风险社会勃兴,对不确定风险的预防也逐渐成为国家应当承担的基本任务。我国环境立法已经对风险预防有所回应,但仍然存在风险预防法律地位不明、风险治理制度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为此需要以预防原则为接口重塑风险预防在环境立法中的表达方式,以公私合作为基础建立环境风险治理的治理框架,并以程序理性为内核建立环境风险治理的裁量控制机制。  相似文献   

19.
刘润发 《河北法学》2008,26(4):116-120
环境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迫使许多国家强化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推行"犯罪化"和"刑罚化",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受传统刑事立法思想的束缚,环境刑法应有的功能却受到严重制约。因此,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应以环境侵权为逻辑起点,以民法的社会化为内在根基,兼顾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的立法理念,适度增设新的刑种和罪名,但不应盲目适用危险犯和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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