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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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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从逻辑上讲,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与择一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就特别关系而言,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相似文献   

2.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类型,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之外,还应包括包容关系。基于行政刑法上的特别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大量增加的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关系,与传统的法条竞合论中的特别关系有一些差别。对于行为性质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特征,但因数额、数量未达到特别法条要求时,不能以普通法条定罪。此时,需要考虑立法上的预设、法益侵害原理、特别法条的立法必要性、特别法条定型化的构成要件观念、实质的刑法方法论等问题。法条竞合的排斥关系不仅仅在行为人按照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都构成犯罪时存在;在行为属于特别法条所规范的行为类型时,也具有排斥普通法适用的可能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具有对立关系,不存在一个行为既成立想象竞合犯又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  相似文献   

3.
陈洪兵 《清华法学》2012,8(1):38-63
理论上的"特别法绝对优先派"认为,对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必须捍卫"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而想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从一重处断",故主张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殊不知,构成要件间的关系是归入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最终都是为了寻求一个合理的犯罪宣告与刑罚;我国不存在类似国外刑法中所公认的具有减轻根据的特别法条,故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而应提倡一种大竞合论,只要构成要件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大竞合论不仅有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有助于处理所谓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还有助于克服所谓的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4.
王强 《法学研究》2012,(1):144-162
特别法条惟轻,造成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中国式争议。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结构差异,表明不必区分二者的"大竞合论"不能成立。法益同一是判断法条竞合的实质标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注意规定,是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异质的法条竞合"现象下特殊法条数额标准的双重任务以及"典型(常态)立法技术",表明"特别法条惟轻"立法并非没有章法;即便立法有误,适用重法优先原则也无异于让行为人为立法错误"埋单";罪量要素的特殊性表明,应先运用法条竞合理论决定行为类型定型,再根据数量要素,判断该行为是一般违法抑或犯罪、轻罪抑或重罪。只有交叉、双包容关系下的法条竞合,方有"重法优于轻法"之适用。  相似文献   

5.
陈烨 《北方法学》2016,10(2):53-6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在罪名认定的问题上依然存在两点疑问:第一,在法规竞合的情形中,是否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第二,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如何区分法规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当前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刑事立法的不科学性密切相关。严格地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仅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成立法规竞合时应当秉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成立想象竞合犯则必须是单一罪名无法全面评价客观犯罪行为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凤春 《法治研究》2009,(12):37-44
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包括横向的法条竞合与纵向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只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两种,不存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等原则,这两种适用原则本质上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承认纵向的法条竞合有助于构建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础,有助于解决教唆犯未遂的处罚问题。刑事立法应当遵行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法定刑的配置,司法解释应当注意某些犯罪中数额问题的协调。  相似文献   

7.
竞合过失犯罪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数个行为人各自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由于这些不注意行为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导致同一个危害结果出现的过失犯罪形态。判断注意义务是否共同,是区别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的关键。过失相抵原则对于分配竞合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定竞合过失时,应该考虑过失相抵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论身份犯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光权 《政法论坛》2012,(5):123-139
对行为人各自利用其身份实施犯罪的身份犯竞合,通常的观点有分别定罪说、主犯性质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主的职权行为决定说、想象竞合犯说等,但这些观点存在缺陷:对于身份犯竞合,合理的处理进路是:首先,由于身份和积极义务的履行存在紧密关联,而义务具有一身专属性,身份犯竞合的行为人都应成立相应身份犯的同时正犯。其次,与某种身份相关的义务越重要,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也就越大,义务重要者由此成为犯罪的中心人物,义务不重要者的身份属于"不真正的保证人身份",其只成立义务重要者的狭义共犯。最后,身份犯的核心是正犯性的确定,而不是要解决竞合论的问题。基于这种思路,应该在整体上对犯罪进行评价,对义务重要者的定罪的效果"映射"到所有人,同时,对义务次要者的处罚可以通过量刑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即便对其处罚较轻,也是可以接受的,没有必要再借助于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来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9.
“互斥论”存有弊端,应当坚持“竞合论”.除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或者刑法文本表明,特别法并非是具有特别立法目的的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系属“平权条款”,适用特别法或者普通法均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是“全部法优于一部法”,其内在根据是罪刑相均衡原则.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适用普通法并不意味着特别法所规定犯罪之行为类型遭到废弃,主张“罪量”条件高低交错时减轻构成的普通法不能补充适用的是“互斥论”的观点.加重构成的特别法配置刑罚偏轻,依据罪刑相均衡之全面评价原则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普通法,其与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并不相同,混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大竞合论”滥用了全面评价原则.定罪层面,特别法是优先适用的法;量刑层面,被排除适用的轻的普通法的法定最低刑及其特定类型的附加刑可以通过“结合刑”的方式影响刑罚裁量.  相似文献   

10.
也论法条竞合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 ,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 ,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犯罪构成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仅仅因为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 ,也不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1.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是犯罪形态体系中的两个具体形态,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的常见问题。想象竟合与法规竟合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体现在罪过数目、竟合的原因、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的关系及对法条适用的选择等方面,只有明确二者的区别,才能正确适用。法规竟合时,要依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或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为“重法优于轻法”。  相似文献   

12.
岑颖  陈娇 《法制与社会》2011,(15):42-43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一个较为古老的制度,而安全保障义务是较晚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义务。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在某种情况下会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竞合,这两个责任就不再是互不冲突,而是出现了复杂的关系。本文将从两种责任发生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及二者产生竞合的情况三大方面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责任事故犯罪是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的核心是违反注意义务。责任事故犯罪具有行为本身即隐含一定风险性、注意义务的根据主要源于明文规定、注意义务认定上的技术性等特点。责任事故犯罪中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是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谨慎操作义务、管理义务和监督义务。注意义务的根据除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外,习惯、常理等的不成文规定也能成为注意义务的根据,我国责任事故犯罪有关“注意义务”的立法规定可以表述成“违反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解释上的歧义。允许的危险原理和信赖原则理论是减轻或免除责任事故认定中的“注意义务”的理由。  相似文献   

14.
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是一种条文形态,而法条竞合犯是在法条竞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犯罪形态。法条竞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条竞合犯则必须依附于法条竞合而存在。法条竞合犯的类型与法条竞合的种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对于独立竞合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交互竞合犯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基于交叉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原则。对于基于补充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原则。  相似文献   

15.
法条竞合理论的混乱现状根源于对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关系的误解,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反对关系而非种属关系。由于同一论域下特别罪名和普通罪名的外延所涵盖的犯罪事实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变状态,故普通罪名对于特别罪名具有拾遗补缺功能,当适用特别罪名无法评价为犯罪或者量刑明显偏轻时,说明该犯罪事实并非特别罪名所能涵盖,此时,对特别罪名的特有要素不予评价,并不存在评价不充分的问题。由于只有数罪外延中似乎相同的犯罪事实才能引起法条竞合,故只有考虑这些相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才有意义,故所有法条竞合都表现为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竞合。  相似文献   

16.
两个法条构成法律上的竞合关系时,由于竞合的两法条间在量刑上存在轻重关系,在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谓“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或“特定情形重法优先轻法”之争议.当法条间存在所谓特别关系、吸收关系、补充关系时,适用重法条还是轻法条并不当然视法条间的特别关系或是法条间的量刑轻重之比较,法条适用的根据应当是“充分评价”与“禁止双重评价”规则,以“量刑反制定罪”或“互斥排他的构成要件”、“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等思维来处理法条竞合并不符合量刑衡平原则,一方面被排斥的法条既可能对量刑存在参照价值,另一方面当特别法条未能充分评价犯罪行为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比附量刑,此外还应当承认“轻法条的量刑封锁作用”以实现量刑衡平.  相似文献   

17.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别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法条内容具有对立关系与中立关系时,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补充关系只是特别关系的另一种表述;包容关系只是特殊关系的外表现象。对于特别关系,原则上采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但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竞合问题,公安机关既可以根据刑法认定犯罪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犯罪,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理。根据解决法条竞合的原则,以及基本法律高于法律的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条文发生竞合时,应当适用刑法。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等对数额犯入罪标准的具体量化,原本处于法条竞合关系下的数罪因入罪数额标准的不一致而导致司法适用的困境时有发生,即可能出现一行为的数额未达到特别法的入罪标准但完全符合一般法标准的情况,此时若以法条竞合不成立为由适用一般法则将造成量刑失衡,若以不构成犯罪处理则有放纵罪犯之嫌。本文拟以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为例,从司法解释的实用功能以及特别法之立法意图两个方面,论证上述情况下仍应依特别法作出终局性判断。  相似文献   

20.
刑法竞合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作出规定,只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刑法中真正属于罪数论的只有想像竞合、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且完全可以在刑法竞合论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法条竞合属于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处理应依法条竞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想像竞合,通常分为同种类的想像竞合与异种类的想像竞合。在我国对于同种类的想像竞合并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上对同种类的想像竞合比单一罪应从重处罚。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关系复杂,区分两者应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实质竞合,是指实质的数罪。它一般分为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一,因此,将牵连犯作为实质竞合的一种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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