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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大陆法系的基本框架和体系上 ,也吸收和借鉴了英美预期违约制度。但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预期违约制度相比 ,在预期违约的时间 ,违约的概念、救济措施方面不完全相同。本文主要阐述两者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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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由于该制度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分析了公约的规定,将公约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并阐述了它们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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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国际对比的视角下,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从引入预期不能履行而删除不安抗辩权制度出发,对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违约责任以及规定预期拒绝履行的撤销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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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均是双务合同中的法律制度,但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其中在美英法系中主要表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主要表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的合同法中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主,但也融合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使得我国的合同法更具有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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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二者都相应吸收了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有所发展.通过比较研究,可对《合同法》与CISG中的该项制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及进一步改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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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评析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而对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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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评析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而对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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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该制度的创立对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促进交易的安全性、效益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大胆地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 ,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 ,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即 :( 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3)没有规定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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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状况,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新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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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违约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 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本文就预期违约的界定、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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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将其与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共同规定在合同法中。修改制度本身存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上的缺陷,在适用上又会与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发生重合,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于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体系中单独设立预期违约这一制度,只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制度的内涵便可很好地体现出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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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也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对其作出了规定。由于《合同法》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具体操作,本文主要就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后果作一些实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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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如今我国《合同法》也借鉴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这是合同法立法上一次有益的尝试。然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毕竟根植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中,二者在实践上与理论上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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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预期违约是一个重要的现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并确定了认定预期违约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规定了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有些不同,在分析比较这些不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一是规定后履行方及同时履行方在对方预期违反合同时的中止履行权,二是区分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并规定各自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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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在合同履行上出现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不但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理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规定,不但使预期违约行为认定更加困难,而且造成了预期违约与本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实际使用中难以选择。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定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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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中第 6 8条、第 6 9条和第 94条、第 10 8条共同构成中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但立法并不完善。因此 ,就这一新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四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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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虽属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但在我国《合同法》中也引进了该项规定,但是我们的引进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在对英美法系明示预期违约的一般规则研究的基础上,对预期违约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加以比较,特别是明示预期违约与拒绝履行的对比,同时对明示预期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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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以判例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一项特有制度,《合同法》在引进预期违约制度时存在着问题,特别是在与英美法相比时,其救济方式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因同时引进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造成了法条适用上的一些混乱。本文从历史的角度,比较的角度,指出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