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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2.
加工承揽中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徐懿加工承揽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主观方面要有过错;二是客观方面要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相似文献   

3.
石慧荣 《知识产权》1995,5(5):36-37
一、销售侵权的概念 本文所称的销售侵权,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简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二是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的“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不过,限于篇幅,本文的讨论,主要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的侵权行为现象。但是,由该项规定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有交错关系,并且二者有共同的立法渊源,所以,本文的讨论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4.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商标的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是近年来在我国《商标法》研究中新引进的两个概念。从售前混淆行为的本质出发,对将该行为放入《商标法》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加以规范的科学性进行了质疑,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样态,不宜作为商标侵权看待,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较好。同时文章对售后混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展开了探讨,认为该制度对“潜在消费者”的发现,看到了商标权垄断顾客的未来性,有助于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激励。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未来《商标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6.
定牌加工这种贸易方式的盛行引致一系列商标侵权问题的争议,而定牌加工过程中的“贴牌行为”能否归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也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但仅将目光囿于对商标使用概念的争论不免狭隘,目前商标法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不能作统一论断,应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洞悉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原意,综合考量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力求在每个具体侵权案件的判定上达到公正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7.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这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最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该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实践中一直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诟病。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及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机关在判断商标侵权方面,逐渐摆脱了单纯的法条主义,并形成了一套在普通商标侵权判断方面以混淆理论为主,而在涉及驰名商标侵权判断方面则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兼顾反淡化理论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用于指导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9.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指日可待,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将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予以适用的条约。结合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执法要求,看我国立法与执法中对商标权保护的不足。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意即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的构成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有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要件。分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与一般民事侵权相比较,看在某一要件上有无特殊要求或例外适用情形。四要件中,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系侵权…  相似文献   

10.
朱冬 《法律科学》2013,(4):174-184
《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相似文献   

11.
我国商标侵权的法律构造研究——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12.
詹小彤 《中国律师》2006,(11):65-66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大量存在的,近似商标的使用其最大的后果就是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正如美国著名的商标法专家McCarthy指出,判断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是混淆可能,是否混淆首要关注的是消费者的反映而不是销售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见,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既是商标法上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13.
杨晓畅 《法制与社会》2010,(14):105-105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在他们的知识产权法或商标法中将反向假冒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也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反向假冒规定在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虽然法律对于反向假冒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已有定论,但理论上仍有讨论空间。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反向假冒是否是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随之蔓延开来。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不利于商标维权。本文认为商标法可借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予以规范,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在网络时代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5.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16.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侵权法功能的集中体现,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方针。在本文中,我们所要讨论的是商标侵权归责原则,通过对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的论述,思考在商标侵权领域内,应建立怎样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7.
一、导言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的免责理由,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进行“直接侵权”,如果其教唆、引诱他人去“直接侵权”,或者对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种教唆、引诱和帮助行为界定为对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  相似文献   

18.
冯克法 《法制与社会》2013,(16):243-246,248
混淆是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石,是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或者侵权判定的重要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混淆,但仅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条件,与TRIPs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应作为认定消费者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认定侵权是的直接要件;消费者混淆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19.
焦淑敏 《经济与法》2003,(12):90-91
商标反向假冒,是相对于一般商标假冒之特殊的侵权形式。一般商标假冒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冠于自己的产品之上进行销售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是指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将他人产品上的商标标识隐去或除去,冠以自己的商标,或者不冠任何商标而将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侵权行为。一般商标假冒侵权是假他人商标之名、行销售自己产品之实,商标反向假冒则是假他人产品良好质量之名、行扬自己声望之实,二者表现形式不同,实质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0.
由于商标具有消除消费者和经营者两者之间有关产品信息差异的作用,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购买的心理基础就是对商标的认知程度,商标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知名度的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消费者混淆商标的可能性则是产生侵权的主要方面。因此,在商标法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而且也是其设立的主要中心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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