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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介绍新加坡高等法院有关船舶扣押的重要判例the"Catur Samudra"案。此案法官认为,索赔人在租约履约保函下的请求不是可以扣船的海事请求,因此,索赔人不能扣押担保人的船舶。从此案出发,简要讨论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立法关于索赔人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个案例提出判断显失公平的新标准:协议导致的劳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如劳动者一方因此遭受涉及到自身生存权益的重大利益损失属于显失公平.本文拟就法院对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做的认定新标准进行解读,对办理公证过程中如何维护弱势一方利益,防止协议显失公平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自主性的新型担保方式,保函担保人的支付和止付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特征,但也允许担保人或债务人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内容上的抗辩权,以达到止付目的。  相似文献   

4.
李定 《法制与社会》2013,(3):245-246
履约保函是建筑施工行业广泛使用的一种常见履约保证形式。履约保函一方面提高了承包人的合同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它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略的。本文从建筑行业特性、履约保函当事人和与履约保函有关的法律法规三个方面简要分析履约保函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防范建议,以期减少因索赔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关于“显失公平”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或者变更经济合同及其他民事行为.目前流行的民法理论对此亦持肯定态度.笔者经过思考,斗胆提出些反议.一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对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含义之阐述是一致的.一般表述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由于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所实施的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特点是:1.显失公平集中体现于其行为的后果方面.这一行为造成了当事  相似文献   

6.
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较之于显失公平的单一要件说,采取二重要件说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立法及司法的本意。依体系解释可知,显失公平制度三位一体,由三个层级的法条构成,首先表现为不完全法条的公平原则,其次具体化为显失公平的效力规则,再次具体化为主要规定客观要件的其他完全法条。在逻辑上,显失公平的合同类型仅为双务合同与显失公平制度的救济对象仅为消费者这两个流行命题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或者变更经济合同及其他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对此亦持肯定态度。笔者经过思考,提出些反议。  相似文献   

8.
论合同显失公平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显失公平原则立法,对我国现行的显失公平原则立法的现状与缺陷进行了评析,并对完善公平原则立法提出了若干设想。作者认为,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应相对明确,显失公平应是程序的显失公平和实质的显失公平的统一;在显失公平的效力上,明确规定变更为第一效力,撤销为第二效力;对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给予适当的限制,严格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
武腾 《法学》2018,(1):124-140
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权重比例,应借鉴"动态体系论",注重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在受损害方的客观利益损失极为严重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事实仍不可或缺,但对其可能得出表见证明之结论。鉴于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有关海难救助报酬或居间报酬调整的规则与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之功能界分更加明显,法院应在必要时就当事人是否还需请求酌减违约金或酌减报酬进行释明。在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缺乏判断能力"的原因包括缺乏一般生活及交易经验;应在消费者合同中补充"利用对方非理性状态"的情形;应扬弃"利用优势"的裁判经验,补充"利用依赖关系"的情形。在原有的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可变更之规定被删除后,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以构建有层次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0.
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该行政行为不仅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尤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核心内容,尤其在当代给付行政的行政法理念之下,该问题已经成为行政法关注的焦点.由于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一概念范畴,因而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把握十分重要.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需作类型化处理,并进行相关制约机制构建.应当建立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概念系统、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机制,拓展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范畴,实现司法审查的主动机制,建立独立的显失公平行政行为审判模式.  相似文献   

11.
一、挂失止讨的程产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失票救济方法之一的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内对挂失的票据不手付款,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防止他人冒领失票票据款项的一种制度产挂失止付必须遵守如下法律程序:l、由失票人依法为挂失止付通知所谓挂失止付通知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将该项事实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的票据付款人,并请求其停止支付有关票据款项的行为。(1)关于挂失止付人。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5杂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凡失票人都可成为挂失止付人。但对于…  相似文献   

12.
由于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均存在一定的概括性与弹性,以动态体系论弹性评价显失公平要件的充足度有其合理性。显失公平的内在原理不是公序良俗,而是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理;公平原则提供制度渊源上的依据并正当化其客观要件,意思自治原理支撑其主观要件。以“动态体系论”弹性评价显失公平要件的充足度,当侵扰对方意志自由的程度很高时,结果失衡的充足度可适当降低,这是因为显失公平的支撑原理以意思自治原理为主导,公平原则为补充。为降低主观要件的证明难度,可适当采取表面证据规则,在一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等不利情势而结果显著失衡时,推定对方有对此加以利用的事实。  相似文献   

13.
赵金龙 《河北法学》2000,(3):138-138,142
当事人在缔约之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此处合同变更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因欺诈、胁迫或因危难被乘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相似文献   

14.
公平是一切私法行为的应有之义,显失公平制度是私法的应有之规。然而在我国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中,作为维护公平原则的重要制度——显失公平制度却未尽完善。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辩证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显失公平制度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深入分析,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的解释,对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明确基本内涵、确定构成要件,以使显失公平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5.
何建 《中国律师》2014,(3):78-79
正股权转让有别于一般商品买卖。司法实践中,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暂无统一、具体的标准。从我国《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看,在主观上,一方要有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轻率、没有经验的故意;在客观上,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利益失衡。因股权交易属于商事行为,许多商业因素影响股价的评估,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显失公平时,既要考察出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身份、交易地位与行业经验等主观因  相似文献   

16.
徐涤宇 《法律科学》2001,1(3):111-119
以公平价格理论为切入点,从历史考察和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非常损失规则发展到暴利行为、显失公平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基础.各国此类制度实质上与我国关于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立法具有理论联系.在此基础上,乘人之危只是显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作为意思表示的瑕疵予以单独规定.  相似文献   

17.
关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是《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疑难问题之一。①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之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实践中难以被操作和把握,不利于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鉴于此,本文拟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  相似文献   

18.
吴述林 《江淮法治》2010,(5):56-57,27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该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前苏联民法中的暴利行为规定和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我国学界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性质长期存在争论,现有立法也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19.
浅析显失公平的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00,15(3):52-56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经济上、政治上、人身关系上的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当事人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本文通过对显失公平与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区分,阐述了显失公平合同的涵义,并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分析了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0.
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进行谈判。若当事人因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诉至法院,只有在通过调整合同条款、无法消除情势变更引起的显失公平时才能解除合同。而且,解除合同的效果是面向未来的,不影响已经履行的部分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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