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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杨某此举体现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代表约见权处于"停滞"状态,作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个人又不宜随时行使约见权。首先,约见权的法定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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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种直接面对面向一府两院反映群众呼声了解情况指出问题的方式,是拓宽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渠道、实现对"一府两院"监督日常化的举措。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行使"约见权"是其法定权利。当然,行使"约见权"也有一定程序,不能简单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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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大代表约见的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该条文的内容是这样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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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约见权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代表个人依法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值得肯定;但约见权的行使应合法有序,不可滥用,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一)非特定情形不要提出约见要求。能够通过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或其它间接方式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不凡就通过其它间接方式来进行。杨代表的约见要求恰恰是在书面建议未落实的特定情形下提出的,是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值得肯定。(二)代表行使约见权不能假公济私。约见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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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跨区视察是人才代表履职的有效方式之一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王耀武 如何增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实效,一直以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要课题,推行人大代表跨区域视察,无疑为人大系统在改进代表视察工作上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笔者认为,其可行性至少有三:第一.法律规定无障碍可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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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这是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代表建议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法律同时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是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要做到办理代表建议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加强和宣传人大代表建议的承办,是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体现着对民意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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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了解并关注乡镇国家机关现状的人,都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乡镇国家机关是不够健全、功能较弱的一级国家机关,与其承担的职能是不相适应的.首先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现状与其职能不相适应,亟待健全和加强.宪法总纲第二条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据此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即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但地方组织法中却又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同时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一至二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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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可向本级机关和组织提出建议,这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又是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首先是宪法规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付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他本身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表对本级任何机关和组织提出建议,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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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规定,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时开展的一项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因其与视察活动连在一起,又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大代表的履职热情空前高涨,人大代表约见活动,已由难得一用的“重武器”变为频频使用“常规武器”。但是《代表法》中有关约见的规定却远远落后于现有的民主需求。从制度层面来讲,代表约见需要一种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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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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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各级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该发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而定.
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仅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义务.代表法之所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其主要用意在于拓宽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和知情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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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政府终结一批“人大代表年年提、承办单位年年办、年年都未有效解决”的建议的做法,显然不恰当,是对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建议权的漠视和不尊重,值得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代表的法定职责.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享有的权利中,就有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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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已逐渐常态化.然而在实践中,人大代表是否拥有发言权,尤其是能不能直接在常委会上发言,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发言,并且应该成为常态.
其一、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发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毫无置疑.根据我国宪法、代表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经过资格审查的人大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时,才依法享有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提交议案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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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及时反映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呼声和诉求,列席会议时不应只做陪会代表,应该发表意见、反映实情,行使好发言权.
一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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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6):44-48
【裁判摘要】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局系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因此,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