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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杨某此举体现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代表约见权处于"停滞"状态,作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个人又不宜随时行使约见权。首先,约见权的法定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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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大代表约见的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该条文的内容是这样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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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权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手段。《代表法》第二十二条对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必须依法有序进行,否则就是监督权滥用。一是约见的组织规定。代表约见应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约见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和统筹安排,代表不能自行其是,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约见要求。二是约见的时间规定。代表约见是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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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跨区视察是人才代表履职的有效方式之一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王耀武 如何增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实效,一直以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要课题,推行人大代表跨区域视察,无疑为人大系统在改进代表视察工作上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笔者认为,其可行性至少有三:第一.法律规定无障碍可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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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妥,但预先征求意见未尝不可.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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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约见权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代表个人依法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值得肯定;但约见权的行使应合法有序,不可滥用,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一)非特定情形不要提出约见要求。能够通过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或其它间接方式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不凡就通过其它间接方式来进行。杨代表的约见要求恰恰是在书面建议未落实的特定情形下提出的,是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值得肯定。(二)代表行使约见权不能假公济私。约见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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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了解并关注乡镇国家机关现状的人,都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乡镇国家机关是不够健全、功能较弱的一级国家机关,与其承担的职能是不相适应的.首先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现状与其职能不相适应,亟待健全和加强.宪法总纲第二条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据此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即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但地方组织法中却又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同时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一至二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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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6):44-48
【裁判摘要】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局系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因此,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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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见,人大代表视察是法律赋予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种方式。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代表视察的意义、目的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重视,视察实效得到不断提高。但据笔者了解,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下列问题。安排视察比较随意。一是人大安排视察议题随意,往往是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根据自己的认识或兴趣决定。二是选择视察代表比较随意,往往是组织者找一些自己熟悉的代表参加视察。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针对性不强,这种视察往往质量不高。三是脱离实际,察而不实。视察时往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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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约见“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有助于人大代表知情知政、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推动“一府两院”相关工作。近年来,铜陵市郊区人大代表通过这一形式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共组织开展约见活动20多次。区人大代表与区政府部门负责人互动交流40多次,约见中代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90%以上得到了及时妥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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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人大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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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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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如此做法比较机械."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未必非要走主任会议程序;但预先向主任会议征求意见也未尝不可.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预先通过,无法可依.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第二章有比较具体的程序规定,主任会议所要承担的法定角色是: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组织开展会前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监督法第十条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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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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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规定,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时开展的一项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因其与视察活动连在一起,又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大代表的履职热情空前高涨,人大代表约见活动,已由难得一用的“重武器”变为频频使用“常规武器”。但是《代表法》中有关约见的规定却远远落后于现有的民主需求。从制度层面来讲,代表约见需要一种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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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