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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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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机关"的范围。我国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又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困境,但可以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守门员,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2.
赵凯 《法制与社会》2015,(9):125+129
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话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且在实践中早已出现相关案例.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实施现状入手,着重探讨工作实务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受案范围、启动程序、人员配备、诉讼程序等具体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3.
乔刚 《政法论丛》2013,(5):71-77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分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二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有关组织”宜界定为以环境保护为主旨,经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组织.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当下,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要求,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确定检察机关提取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遵循维护公益原则、维护法治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而且案件范围应予以限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但应称之为"公诉人"更为合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审查和决定,而且在公益诉讼中享有抗诉等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5.
从目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督促、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刚性规定,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我国还未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作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内涵,意在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机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都镶嵌并运行在行政诉讼之中,它们依托于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具有超越法院判决的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应当采用与法院相同的合法性审查。严控检察建议尺度,与司法审查一样,不代行行政裁量。对行政机关履职状况的后评估,应当以能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2,(2):76-90
无论是世界主流立法例,还是从损害的属人性要求出发,社会组织都不得以生态环境受损为由请求污染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虽然在侵权责任编中确立了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的二元模式,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时,应当明确区分为造成社会公众具体损害的情形和仅造成生态环境自身损害的情形。前者可以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者则可以由监管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社会组织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正当性。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二分论,可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路径,也可以赋权社会组织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8.
从目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督促、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刚性规定,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我国还未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作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并没用明确该法以外的其它专门法规定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则、具体条件,以及按照专门法规定具有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与有关组织在个案中何者为适格原告主体等。职能相关性原则要求可以担当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与宗旨必须与公益诉讼标的具有联系性。有能力性原则要求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人力、财力、专业鉴别能力、诉讼举证能力等方面具有比较充分的基础和条件。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组织的成立和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年限要求是衡量组织的公益活动经验、公益活动信誉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以监督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合法正当地进行公益诉讼为合适。在公益诉讼个案中,应当按照损害公益行为影响区域或者后果影响区域分层次协调;在适用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优先、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居次原则前提下,确立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原告可以联合起诉、组成公共原告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至今尚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为适应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被法院受理。究竟应该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如何看待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很大。近日,本刊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研讨会,邀请专家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1.
张锋 《政法论丛》2015,(1):120-128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应是其职权范围内的应有之义。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检察机关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成功的经验,从而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具有天然优势。但由于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路径不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障碍,因此,应完善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发挥起诉主体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针对生态损害诉请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此类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其本质仍然是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此类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又存在一些差异,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带有一定特殊性的一类诉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的程序规则大部分可适用于此类诉讼。应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原则,处理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岳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2,(27):130+150
近年来,人为的环境破坏行为导致自然生态严重恶化的情形屡屡发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制裁环境损害行为.本文认为,在中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担当制度是合理的.虽然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作原告,又作法律监督者,但检察机关有能力同时出色地履行双重角色职能.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确立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并对诉讼费用问题作出规定,以便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4.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一大利器,实践中个案不断出现。近来,贵阳等地更是在建立环境审判庭的同时允许环境公益诉讼,但确立的原告类型却不尽一致。基于中国国情,为实现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应确立公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但不应允许环保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此外,还应对原告冲突以及鼓励诉讼及防止滥诉等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16,(1):123-128
检察机关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依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因此,不宜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以"公益起诉人"的身份针对环境污染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既是其职责范围,也是应然之举。  相似文献   

16.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是对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亦是对民事公益诉讼缺位的有效补充。然而,哪些主体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法律适用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尽管域外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无论是在学理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考量,检察机关还不适宜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个人起诉也只有前置程序的铺垫,才能实现权益保障又不滥用权利的平衡。文章试图探究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李丹 《法学论坛》2005,20(5):35-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其成员主张环境公益受损为先决条件;可以明确公权机关的诉权优先于公民或社会团体的诉权;可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规定为法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监督和支持有关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救济是否充分及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应当采取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为主,以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危害为辅的方式,同时探索新的民事救济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对象可以确定为某种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独立于政府,负责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并不限于受损的环境公益范围填补或增进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18.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条规定在促进环境的保护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且该规定中的“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隐形地将人民检察机关纳入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实践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公益诉讼的重视程度也逐步增多.因此,本文将从法理学角度,通过研究公益诉讼的法理溯源与价值,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法理基础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19.
当前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立法上的规定,致使这种关系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本文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角度进行研究,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和缺陷及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之制度构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20.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蔡彦敏 《中外法学》2011,(1):161-175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域外国家和地区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及时予以修改以作出积极回应,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厘清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与其他环境受害人民事诉权之间的关系,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调解性或可合意性以及诉讼费用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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