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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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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敏 《行政与法》2010,(10):24-27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经济、有效、人道的新型刑罚执行方式,在黑龙江省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历经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运行规则。本文依托于对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介绍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现状及成功经验,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以期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2.
重庆市巴南区从2005年开始在花溪镇、南彭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两年多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8年在全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巴南区社区矫正工作以“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培育亮点、形成特点”为目标,坚持把教育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2人.解矫88人,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3.
王珏 《中国司法》2004,(10):52-54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序幕。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确保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初步建立了  相似文献   

4.
《人民调解》2006,(8):6-8
6月22日,司法部在北京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座谈会。14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区、市)司法厅(局)的部分厅(局)领导和社区矫正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王珏主持。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相似文献   

5.
郝赤勇 《中国司法》2009,(11):17-19
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试点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顺利实施,而最能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强制力的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惩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五年来,由于惩处手段缺乏,给司法所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增加了极大的难度,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了严峻挑战,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  相似文献   

7.
李明 《政法学刊》2008,25(1):98-102
广州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展开,根据试点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人员素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矫正措施的单一、矫正对象的狭窄以及矫正方案的粗糙等。正确分析当前试点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与机遇,通过扩大矫正对象范围、丰富矫正手段、细化矫正工作可以有效的完善和发展广州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8.
桑爱英 《法制与社会》2010,(13):54-54,138
自2003年开展试点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探索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试点中仍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本丈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加以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更好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述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如何科学界定社区矫正的性质、确立有效而完备的管理体制、合理划定矫正对象的范围以及进行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等一系列有关立法的建立和健全问题,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重要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有关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全面、准确、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明确今后研究的方向,从而为我国的社区矫正立法提供成熟的理论参考和指导。  相似文献   

10.
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我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犯罪,是一个与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音符;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伴随着社会建设的全过程。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并与社会的文明进步互相呼应,互相映衬。刑罚制度的先进、文明,直接作用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形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推行几十年了。2003年我国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初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我省是第二批试点省市之一,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为了配合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法学会于2006年4月27-28日共同举办“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讨会”,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建言献策。现将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社区矫正是组织社区的力量 ,对符合在非监禁条件下接受矫正的罪犯实施刑罚的活动。社区矫正的试点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矫正质量 ,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谨慎操作。试点工作一定要重心下沉 ,解决好街道怎么办、居 (村 )民委员会怎么做等实际问题。对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成果采取谨慎乐观的态度较为可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建 ,社区矫正工作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关系的处理 ,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对社会的“逆向感染” ,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等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 ,亟待在试点工作深化阶段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2.
董颖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5):147-150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推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社区矫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已严重制约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因此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是目前的关键,应立法明确社区矫正的地位、工作模式及矫正方武,同时尽快推动刑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将社区服务等现代刑罚种类引进刑罚体系,保证社区矫正有法可依。在目前情况下,应充分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的社区矫正之路。  相似文献   

13.
《人民调解》2007,(6):17-18
今年4月9日,河北省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泊头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参加这次会议的代表有河北省高级  相似文献   

14.
论推进社区矫正试点之制约因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该文从当前社区矫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推进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途径,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模式分析等三个方面,强调全方位理解和认识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重点分析了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警察编制待遇问题;提出了增强社区试点的领导力量,筹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引入科学的罪犯分类及心理矫治方法的建议。针对推进试点工作的法律支撑问题,较深入地论证了"双主体方案或妥协性方案"、"更换主体方案"的利弊和增设"社区服务刑"的综合思考。  相似文献   

15.
近期,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组织调研组,在北京市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在通州区、朝阳区、东城区和市司法局参加座谈会,听取了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介绍,并到司法所和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进行了实地考察。  相似文献   

16.
王珏 《中国司法》2004,(1):52-54
2003年9月1日,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张福森部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全面系统的阐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并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认真学习张福森部长讲话的基础上,我们对北京、上海两地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对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理性思考,深感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意义深远,势在必行,责任重大。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从试点省(市)的情况看,社区矫正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根据对上海市某区社区矫正试点基本情况的调研,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当前社区矫正一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进行阐释,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8.
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杏 《中国司法》2009,(4):79-83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之初,试点地区北京的主要工作理念是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改革完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是刑罚执行活动,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没有改变,但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是由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承担与负责落实。司法部2005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肯定了这种做法。但这种实际执行工作与履行法律手续相脱节的模式,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2007,(10):23-23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认真部署,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他们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相似文献   

20.
鲁兰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4):135-137
在社会上矫正违法、犯罪者已经是国际社会得到证明的效果较好的通行做法,社会内的矫正(治)对象应当包括违法者和犯罪者。我国目前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限制在刑罚执行的范畴,即适用对象仅仅是服刑罪犯等,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虽不无道理,但从全局考虑,我国的社区矫正体制不能受制于部门的局部改革需要,应当增大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含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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