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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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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荆长岭 《政法学刊》2013,30(4):5-15
警察武力法至“真”包括至“真”之的、至“真”之度、至“真”之路、至“真”之果四个基本论题.警察武力法至“真”应达到警察武力行为法律构成、理论构成、事实构成的逻辑统一性;所有警察武力行为法律要件、法律结构的总体同一性;总体、类体、次类体和个体警察武力行为法律要件、法律结构的系统统一性.将警察武力行为嵌在警察武力权场域各种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中观察、解析,所有警察武力行为均由主体、客体、主观意志和客观行动四个要件构成,且存在生成和运行规律.  相似文献   

2.
李华忠 《政法学刊》2013,30(4):16-19
中国警察武力分为徒手武力、警械武力、武器武力和其他武力四个类别.每一类武力都有其使用合法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存在于中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监狱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等部门规章中.其中,既有使用警械武力、武器武力规定,又有使用徒手武力规定,且内容较为详细的是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3.
比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战争法的根本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三项子原则并以此对国际争端中的武力使用进行三阶段检验。适当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能够或有助于正当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是实现目的的最后手段;而相当性原则是要求使用武力与造成后果的均衡。它们分别从“目的导向”、“手段选择”、“价值取向”上规范目的与武力使用之间的关系,进而成为衡量国际争端中武力使用是否正当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4.
影响警察武力使用的若干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杜 《政法学刊》2009,26(6):120-124
警察武力使用是警察进行自我防护与打击制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法律、技战术、心理以及装备等因素都对警察武力使用有影响,应提高警察武力使用的水平,增强警察武力使用的效果,使警察在执法实践中能依法、及时、有效地使用武力,确保自身安全,顺利完成职责任务。  相似文献   

5.
中国警察武力法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且每一要件均包涵一些特定规则。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准确、深刻地理解这些要件和规则,才能把握使用武器的特定内涵,才能严格做到依法使用武器。  相似文献   

6.
戴钧涛 《法制与社会》2010,(13):295-295
警务活动是与人们联系最为密切的活动,为保证警务活动的正常实施,法律授予了警察一部分权力。被誉为“现代警察之父”的罗伯特·比尔在19世纪初就提出了“警务九原则”理论,其中第六个原则是:“警察只有在说服、建议和警告都不足以实现警察的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复。并且,警察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仅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实现警察目的。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刑事违法性是关于行为违反刑法规范的判断,表明了犯罪的规范性特征,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体现。德日刑法中的违法性是犯罪成立要件之一,是在全体法秩序的观念中被认为无价值的判断,它所包含的超规范倾向使违法性成为实现刑罚实质正义的基本途径。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差异,德日刑法中违法性要件所包含的实质正义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8.
蒋小兵 《政法学刊》2005,22(6):109-111
使用武力是人民警察自卫和打击、制服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和保障生命安全的必要手段。然而,在警察执法实践中,思想观念陈旧,安全意识、法律程序意识乃至人权意识淡薄,违法使用武力、使用武力过当造成的伤害事例时有发生。因此,改变观念,强化法治意识,强化警务技能与战术训练,建全法律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程金生  王彬 《政法学刊》2003,20(1):50-55
警察职能是警察科学的基本内容,但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种种歧见。从警察哲学的高度研究警察职能,在理念形态上辨析警察职能的本质内涵及其边界。警察职能有国家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分别,而且,二者应该具有统一性,其统一的逻辑基础是社会性。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这一社会性基础具有最广大的人民性,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警察职能的社会性,划定了警察职能的国家性和公共性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定了警察的打击犯罪紧急救险双重意义。由此出发,社区警务首先代表着一种走向社会性和人民性的理念,其次才体现为一种警务模式。作为一种理念,它不仅反映了警察职能上的“返朴归真”,而且,它与当代政治回归其促进社会生活的意蕴一致,在此意义上,警察职能的统一观折射的是人类文明走向新的历史高度的境界。  相似文献   

10.
案例分析法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将逻辑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实了"以学生为主体,以警察工作经验为中心"的警察教育理念,能培养教学对象严谨缜密的思维能力并在警察工作中得到实践性运用  相似文献   

11.
民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就其本质而言乃是诉讼规律、检察规律和其自身特殊规律等三方面磨合、融汇而成的,它蕴含着民行检察监督行为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也包含着民行检察监督行为的行为方式、规范和行为准则,是抽象和具体的统一。我国目前民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最为重要的是要强调三大原则:一是全面监督原则;二是依法监督原则;三是客观公正监督原则。  相似文献   

12.
欧阳艳文 《政法学刊》2011,28(2):112-115
无论是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作用和家庭暴力本身的特点规律看,还是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现实状况看,编写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实际操作程序规范都十分必要;编写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际操作程序规范要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与深入本地调研结合起来;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际操作程序规范框架应该包括警察干预的基本立场原则和态度、基本原则、几个重要环节、出警记录、风险评估、询问技巧、多机构合作、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常见错误等内容。  相似文献   

13.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理念和对鉴定机构应是法院的辅助机构、鉴定人是"不着制服的法官",还是鉴定机构应是独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是中立的等等争论.笔者提出了应引入程序正义,拜尝试运用程序正义的理念,程序正义的"本体说"和"价值说",分别对我国司法鉴定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涉及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一些反思,提出了一些设想,并进行了必要的论证.以期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讨论,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法立法的步伐.  相似文献   

14.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缺乏应有的理念和对鉴定机构应是法院的辅助机构、鉴定人是"不着制服的法官",还是鉴定机构应是独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应是中立的等等争论.笔者提出了应引入程序正义,并尝试运用程序正义的理念,程序正义的"本体说"和"价值说",分别对我国司法鉴定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涉及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一些反思,提出了一些设想,并进行了必要的论证.以期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讨论,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法立法的步伐.  相似文献   

15.
施正文 《法学家》2004,(5):40-44
一、税收正义与税收程序:概念诠释 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①作为以税收负担分配为规制对象的税法必须遵从正义理念而为正义之法.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仅当符合宪法价值秩序下的正义要求时,才具有正当化基础.因此,税收正义是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为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精神,税收文明应奉正义为圭臬.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警察防卫权的来源、行使主体及目的等要素进行了剖析,阐明了警察职务防卫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了其与公民正当防卫行为的异同,得出了警察防卫权是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应当贯彻的原则与基本理念。"主客观相统一"的提法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结合,其在内涵上确无不当,但其提法具有容易导致主观归罪的局限。"客主观相统一"基于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倾向,既有利于犯罪成立要件准确排序,又能适应刑事司法的实践发展需要,可促进刑事思维路径的科学化与正确化,故"客主观相统一"应予大力提倡。  相似文献   

18.
治安承包现象引发的广泛社会争议是我国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改革沉浮的真实写照。对宪法基本政策条款和民主国、法治国及社会国原则的解读显示,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并不违反我国宪法文本和宪法基本原理。"国家和社会"条款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频频出现以及行政法上辅助性原则、行政过程论的阐释表明,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同样具备合法性基础。我国政法工作一以贯之的群众路  相似文献   

19.
"当场击毙"既可以指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行为,也可以指警察使用武力导致的死亡后果."当场击毙"涉及到公民生命权的切实保护.我国"当场击毙"在立法方面存在着法律属性不明,规范层次太低和程序法规范不足等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滥用现象,特别是受害方很难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当场击毙"行为在实体法上可以界定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是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把"当场击毙"的立法规范上升为法律层次,规定使用武力应当遵循"合理必需"的标准,对适用情形应严加限制;对使用过程实行程序控制,特别是应规定因实施"当场击毙"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和救济.  相似文献   

20.
易军 《法商研究》2012,(3):56-66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理论,法律行为生效必须具备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且这两项要件均应被正面、并列地规定。这一理论固有其历史价值,但其所主张的"成立要件只关涉法律行为成立、仅有效要件直接关涉法律行为生效"的思维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应予改进。其优化方案是: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的"效力阻却事由"。这一优化方案有助于真切地贯彻私人自治原则,实现民法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协调一致,并契合"生效影响因素规范"的辅助规则功能、第二性规则角色以及该规则工具性和空洞性的独特品质。这一优化方案在法律规范的功用发挥上也显示出必要性和重要价值。这一优化方案厘清了各种影响法律行为生效的因素之间以及其与私人自治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并借"成立要件+效力阻却事由"制度建立了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从而凸显私人自治原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决定性作用,并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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