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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9)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财物的,虽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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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祛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在规定了第385条“利用职务之便”的直接受贿罪之外,还规定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的情况(第388条,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人刑法的这一修订就使“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较之以前明确了许多,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较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法律用语语义边缘本身的模糊性,对其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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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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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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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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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或唆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共犯。 家属收受、索取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②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后,让家属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④家属事先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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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刑法》规定,行为人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友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只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友对行为人收受财物或者索取财物的情况不知情,行为人就构不成受贿罪,并且也构不成其他犯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改变了这种状况。本文将对新增设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进行较为详细的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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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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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受贿罪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财物。这两种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然而其共同特征是取得他人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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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扩张与界定——以《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为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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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所谓农村职务犯罪是指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目前,我国对该类犯罪进行查处所依据的法律及解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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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最复杂、争议较多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概念及其主体范围,并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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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错误;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错误。上述两规定使用了:“非法占有”、“收受他人财物”的字眼,所有的法律、党纪方面的资料都解释为将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点均无异议,但在如何理解“据为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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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八三年十二期发表的韩向阳同志的《妨害邮电通讯罪与贪污罪的性质不能混淆》一文,就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信件或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是妨害邮电通讯罪,还是贪污罪提出了意见。主张凡此种行为都只能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处罚时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的量刑幅度科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一、将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与刑法规定不符。韩文认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