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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日读到一篇《贪官为何“挪窝倒”》的文章,不觉为该文拍案叫绝,因为他道出了常人所未曾深思过的一个普遍现象。的确,许多贪官,在台上时大都是“纸老虎”,外强中干,却经不起群众举报,架不住个人财产审计,不少贪官就像癌症病人,坐在原地不挪窝,兴许还能多苟延残喘几天,一旦离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失去了往日的权威,便马上从凶神恶煞变成了泥塑像,不堪一击。从这个角度讲,贪官确实容易“挪窝倒”。  相似文献   

2.
6月15日,《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名为《反腐课题组提出极具争议反腐措施,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文章,迅速在互联网和社会上引起激烈辩论。部分专家振振有辞,称废除贪官死刑有助于缉拿外逃贪官也有助于与国际接轨,而民众却是义愤填膺,惊呼“暴徒活该处死,贪官就该活命”?实际上,这并不是贪官死刑问题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线,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从功利的立场看,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贪利型犯  相似文献   

3.
反贪倡廉,是古今中外政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个朝代处置贪官的法律各有所不同,古人是如何处置贪官的呢?春秋以前将贪赃枉法称为“墨”罪,秦汉时称之为“受赇枉法”.赇,据东汉许慎所编的字典《说文解字》的解释,是“以物枉法相谢也”,即用财物恳求违法裁断.受赇枉法在汉朝是重罪,行贿的受贿的一律处以“司寇”刑即将罪犯发往边境刺探敌情.按照行贿、受贿的钱财“赃”数额多少来量刑,魏、晋的法律专门设立“请赇”篇,集中规定这方面的罪名处罚方法.唐朝对受财枉法罪处刑较重,赃值绢一尺处杖一百,以上递增,至赃值绢十五匹以上处绞刑,犯受财枉法罪的官员不得享受诸如八议、官当、上请、减刑、免官、赎罪等等特权.唐朝诸帝虽号称礼待臣下,但对于贪官惩治常常不留情面,经常是“于朝堂集众决杀”、“重杖一顿处死”,以威吓朝臣.五代后唐时,有一次抓住了一个贪污官府财物的贪官,宰相向唐明宗李嗣源报告,请求赦免那个贪官.唐明宗说:“食我廪禄,贪我钱粮,苏秦复生,说我不得.”执意将这贪官杖毙朝堂,为文武百官之戒.贪污官府财物的贪官,在古代称之为“主守盗”或“监守自盗”.在各类贪官中这种贪官要受的处罚最重,因为监守自盗直接损害统治者“家天下”的利益,难怪唐  相似文献   

4.
到2005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4岁!当4个崭新的年轮在婚姻家庭的长河中刻下,一个“变”字也一直在醒目地书写。一批年轻得只有26岁左右的青春男女,一结婚就离异。他们的婚姻为何趟不过青春的河?《婚姻法》这部隆重修改的法律,在今日看来又有哪些“旧伤”和“新痕”?我们走近离异者、审理婚姻案的法官、法律专家、社会学家,力求破解这些谜团。  相似文献   

5.
贪亦有德?事实确乎如此。“我们很希望碰到那种所谓‘盗亦有道’的贪官,他们至少遵守潜规则,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但现在许多贪官不仅违反明着的规则(国家法律),连暗规则也不遵守。”这是一位驻我国的跨国公司化名叫作陈淼的高级经理人,面对媒体讲述自己与贪官打交道的一种体会(见《中国青年报》2003年11月26日载)。他在美国获得若干个学位,横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人文学科,回国创业经过了数年历练,被逼着学会与各种贪官打交道以适应国内环境,拓展公司业务。从陈淼的这句话中,不难感受到他不得不与贪官打交道的无可奈何,以及对“不仅违反明着…  相似文献   

6.
央视一套推出的电视剧《风雨乾坤》无疑是今年最有影响的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力作,该剧剧情复杂,演出阵容强大,对腐败问题的揭示也突破了以往“贪官都是副职”的老框框。然而,在一片叫好声中,我们还是不难看出该剧编创中的一些失误,以贯穿全剧的办案为例,就有不少法律知识方面的破绽。  相似文献   

7.
在一本法律刊物中谈到有这样一段话:“我们知道,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政治法律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贝卡里亚等,从‘刑罚人道主义’、‘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等理论观点出发,主张废除死刑。这在同封建统治阶级滥用死刑、残暴压迫作斗争时,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据我所知,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虽然反对酷刑,反对滥用刑罚,但他并不主张废除死刑。他的这种思想集中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一书里。孟德斯鸠从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原则出发,论证实施死刑的必要性。他说:“死刑就象是病态社  相似文献   

8.
“法律”一词,最早出自《庄子·徐无鬼》:“法律之士广治”。①《管子·七臣七主》也谈到了“法律”:“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②这就是说,法律政令是官员民众必须遵守的准绳。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中无不用到“法律”一词,这里就略去不说了。古代官吏在办案断案时,很强调要按法律办事,也就是要以法律为准绳。《晋书》卷三十《刑法志》载:时刘颂为三公尚书,他上疏说,一个人是否有罪,都应当以“法律”为准。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就要按照附属于法律的“名例”(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曾有过的事例)来判断。如果法律、名例都没有明文规定,就…  相似文献   

9.
近期在海内外华文媒体上沸沸扬扬的人物非张宗海莫属。这位副省级的原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由于在澳门的豪赌曝光而闻名遐迩。各路媒体于是纷纷跟进,大挖猛料。把张宗海各方面的“爱好”.、“特点”等呈现得纤毫必现。2005年5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宗海有期徒刑15年。《检察日报》曾载文称,贪官虽都有一颗贪心。不过地位有高低。权力有大小,喜好各异,性性也千差万别。正所谓“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但在个性“异彩纷呈”的同时,更多的是不约而同,似曾相识的共性,就在张宗海的身上,汇集了太多中国贪官的共同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张宗海有着一个贪官的标准像。一位家住重庆的新浪网友对此有一个高度归纳。他说。“海哥是:头戴政绩帽,身穿贴金袍,天天住宾馆,情妇怀中抱。野蛮搞拆迁,巨款修广场,百姓不敢言,心里都知道!”  相似文献   

10.
贪官与美女     
报载,前不久、《婚姻法》修正案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向首都部分政协委员通报这部法律修改情况时透露了一项统计数据: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都跟“包二奶”有关系、在被纪检、检察机关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广东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因贪恋女色,被“绝色”女人张猗拉下水,最终被处以极刑;腐败透顶的成克杰也是由于色胆包天,拜倒在石榴裙下,与其情妇李平沆瀣  相似文献   

11.
一名自称有2000多万元资产的“贪官太太”以上百万元高额回报为由,骗去了四川省双流县合江镇龙井村数十户居民近20万元。据双流县检察院证实,自称“贪官太太”的郑素蓉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批准逮捕。(7月30日《华西都市报》)“贪官太太”郑素蓉实际上无业,以贪官太太的身份,仅用一  相似文献   

12.
袁宁 《政府法制》2012,(33):41-41
魏晋南北朝时期。历代都进行了法律法典的编纂,而在这些法律法典中,比较有影响的有魏时的《魏律》,北朝时的《齐律》,而后来据说的“十恶”最早也就出现在《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三个法律,除《专利法》外,《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冲都未对诉讼时效作出特定规定。虽然《专利法》第61条专门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但其内容与《民法通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即二年。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产生了以下二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一、如何确定“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次性的、短瞬间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如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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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实质就是没有产权,当今市场正流行着的“小产权热”,正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问题,其核心是其能否合法化.《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规范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它实现了财产所有权的平等保护.今天我们就尝试在《物权法》的法律框架内讨论“小产权房”能否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15.
习惯是一个人们非常熟悉又难以准确定义的词语,说熟悉,是因为人们从小就知道有习惯,如“养成好‘习惯’”、“‘习惯’成自然”等等。在法律上, 也有习惯法之说,人们在对法律下定义时,总是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在刑法上,还有“一惯表现”之说,比如对惯犯下定义时,就有过“惯不惯看习惯”、“新账老账一起算”的思维定势。  相似文献   

16.
《法治与社会》2005,(3):51-51
看《天下无贼》可以提高作案水平,“红头文件”淡化法律,干部们也已“审美疲劳”,废除死刑,还贪官以人道?自然灾害的威力战争不能比……  相似文献   

17.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高粱 《检察风云》2005,(1):14-15
从“夫妻共贪”的角度看,今天的贪官与古代相比没有更多的发明创造。唯一不同的是,古代夫妻受贿后朝廷只砍官老爷的头,而在今天的法治社会里,却出现了夫妇同入监牢的奇观。确实,从近年来官员腐败案件看,“贪内助”帮助官老爷受贿或者直接受贿,导致贪官夫妇一同在法庭上“唱戏”  相似文献   

19.
贵立义同志在《辽宁师大学报》1985年第5期,发表《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若干问题》一文,其基本内容与建设性的意见颇有见地,读后深受启迪,但其中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为了论述方便起见,该文可简称为《若干问题》。 一、“特区”可特殊到不适用社会主义法律吗?《若干问题》的开头就谈到:“特区经济基本上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接着指出“如果把社会主义法律一成不变地搬到特区,就不会完全适用,就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从这段表述上看,作者试图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来阐  相似文献   

20.
北洋政府成立后,继续援用清末的法律,这是事实。但是,该政府依据那个决议或命令援用清末的法律,在法学界著论颇多,而且都有出入,本文拟就我们掌握的材料,略陈一管之见,以便共同讨论。北洋政府授用清末法律依据问题,在中国法制史教材和教学中,一般都认为是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注:应是三月十日),袁世凯一上台,就借口“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下令前清的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准援用。四月三日,参议院讨论临时大总统咨文时一致认为,国体既更,民国法律未能仓促颁行,“暂酌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并议决:“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之《新刑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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